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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动作|巴中市公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作者:市监观察

9月24日,巴中市市场监督局公布了2021年第二批民生领域"铁腕"行动典型案件,该案涉及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学费等民生领域10起案件, 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巴中市恩阳区某卫生院未实施政府定价案例

"铁拳"动作|巴中市公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本案:2021年1月13日,恩阳区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到恩阳区某卫生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提取医院编号20190214004等7名患者的"患者住院费清单",名单显示当事人出院当天收取床位费8.5元。从2019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3日,双方对出院当天的所有住院患者收取8.5元,对住院患者收取5,346元以上,对住院病床收取45,441元。

结果:当事人在出院当天多收病人住院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的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1.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1.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没收违法2. 违法所得罚款49985.1元1.1倍。罚款总额为人民币95426.1元。

案例2:平昌县某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案例

法院:2021年4月27日,平昌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到平昌县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超市的集装箱内发现"Yemi Bear"牌燕麦(黑糖味)8袋,产品类别:冷加工糕点;产品成分标有焦糖色添加剂,属于食品添加剂食品超范围使用。

经调查,产品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有"焦糖色"的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未在糕点类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内使用。上述"叶米熊"牌燕麦(黑糖味)是该公司从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12袋,截至检验已售出4袋,非法收入39.2元。

结果:当事人经营中超范围使用添加剂"Yemi Bear"牌燕麦(黑糖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2元;2.没收"叶美熊"牌燕麦(黑糖味)8袋;和 3.罚款50,000.00元。

案例3:霸州区某干门市部门销售侵权"莲花"注册商标产品专有权

2021年5月15日,霸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在霸州区西市场发现并销售了一批假冒侵权"莲花"产品。执法人员随后将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到霸州区西城现场进行一次门禁检查,在市场上查获生产日期20210203莲花味精(规格:2公斤/袋×10袋/件)共20件零8袋。经调查,当事人从一名上门销售莲花味精的中年男子(姓名、地址、身份不详)购买莲花味精21片,单价为212.00元/片,再到23片。00元/袋单价,售出2袋(净含量2公斤/袋),违法所得3.60元,其余产品检验时全部查封,货物总价值4452.00元。同时,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建立购销账户,也没有向供应商索要采购单、供应商的业务主体资质和质检报告,因此无法核实其采购来源。上述莲花味精,被莲花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认定为侵犯"路特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结果:甲方销售侵犯路特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霸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路特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出售的20件莲花味精;

案例4:袁某无牌经营违反"国窖"1573、"建南春"注册商标专属权酒类案件

"铁拳"动作|巴中市公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本案:2021年4月8日,南江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即位于南江县春园坝、门城某门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任何经营经营许可,且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建南春®"白酒5件(6瓶/件)和"国窖®"1573白酒4件(6瓶/件)及相关物品。由四川绵竹建南春酒庄有限公司和漳州老窑有限公司认定经营上述"建南春®"和"国家酒窖®"的1573酒类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结果:参与经营的当事人无证从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南春®"酒类和"国窖®"1573酒类,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57条和《无证经营行为调查办法》第2条的规定。南江县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移送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

案例五:通江县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未经定期检查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案例:2021年1月15日,通江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通江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在通江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沙溪配送中心发现5个LPG气瓶阀标记 下一次检查将于2014年4月进行, 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和2020年2月,钢瓶将充满液化石油气。在文盛配送中心发现的三个液化石油气气瓶的阀门上标记的下一次检查时间为:2017年10月,2019年10月和2020年7月,这些气瓶装有液化石油气。同时发现:2020年12月23日,党支区虹口站向文盛集散中心灌装了203瓶液化气。2021年1月12日,虹口站向沙溪配送中心灌装了83瓶液化气。虹口站加注上述液化气时,未对所用气瓶进行检查,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充入液化石油气。

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时未经审查的液化气瓶,并处以130元的行政处罚,000.

案例6:平昌县某自来水公司涉嫌自费收费及收费标准收取换表案

法庭案例:2021年6月3日,平昌县通州街道办事处土桥村一名村民向平昌县市场监督局举报,"平昌县某自来水公司要求村内所有村民更换普通表作为IC卡水表,并要求用户支付300元的更换费,并表示不换水表不能享受梯子定价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水表的更换不应由用户付费,而应由自来水公司提供。有人抱怨说,自来水公司的收费不合理,它希望退还其水表更换费用"。接到此举报后,执法人员向平昌县通州街道办公室、平昌县佛寿山文化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村内用户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更换用户智能IC卡水表时,分别为300元/户、500元/户标准收费表变更费,与投诉人反映一致。

处理结果:由于原来机械水表测量不准确,部分用户未按时缴纳水费导致连续亏损,当事人到平昌县通州街道办事处一个社区、平昌县佛寿山文化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一村进行管网升级改造的同时, 有的用户对水表进行了更换,并按一个社区300元/元,一个村500元/户标准收费表改签费。到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更换水表的95户,应收取35500.00元的改签费,其中实际收费33950.00元,未收取1550.00元。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七:巴中市恩阳区某批发部门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庭案例:2021年9月10日,接到安吉酵母有限公司投诉,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公司员工一起对批发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所发现"天使®高活性干酵母"4件228袋。同时,执法人员在中共仓库查获同一批35件产品,货物价值达1万多元。由安吉酵母有限公司员工代理,上述产品侵犯了安吉酵母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结果:对销售侵权安吉®、安琪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恩阳区市场监督局立案调查。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8:巴基斯坦和中国某学校未经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将价格定在政府价格之上,收取学生学费,并收取学生的商业保险费

法庭案例:2021年3月17日,霸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巴中某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校从2019年秋季到2021年春季为小学生、初中生提供四期学费,其中列出了住宿费、托管费、餐费、保险费、费用、校服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以上费用均由学校自行收取,但学校无法提供收费审批文件,校内外价格均未被发现有明确标明价格的公开信息。

经调查,学校(2020年秋季、2021年春季)征集学生收费标准符合霸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发文(八区发展改革价格(2020年)17)批准该校小学生学费:每名学生每学期不超过8000元,但学校在2021年春季为小学招生53名学生(新生)实施标准9000.00元。每学期,超过文件核准标准1000元/学生/学期,总计:53000.00元。

同时发现:学校从2019年9月到现在四个学期在收取学生学费,由学校财务统一收取"学生儿童安全保险"和"学生儿童意外保险"两种商业保险费用:199773.20元。

结果: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对学生收取高于政府规定价格的学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收取学生的商业保险费,未落实《学校各级学校不得收取商业保险》的校费公告。2019年秋季、2020年秋季和2021年春季在巴中市,是违反"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商业保险"的规定,这是强制性或变相的义务义务服务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第14条规定的强制或变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霸州区市场监督局对当事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1、未经批准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高于价格收取学费的行为,处以53000.00元罚款。由政府设定;共罚款103,000.00元。

案例九:李某父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2021年5月10日,巴中市市场监督局,据注册商标持有人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在巴中市李某父子经营公司、门市场、仓库和家庭联合检查发现大量燃气灶、热水器等产品,同时在他家发现了多个品牌的燃气灶成品, 半成品,原材料,加工设备,包装和标签。注册商标持有人经认定后,部分标有"小天鹅"等商标的产品是使用商标产品标识并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面板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某经营部因未能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伪造了另一家工厂的名称,厂址2020年生产销售燃气灶由霸州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在组织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后,现场查获了"WONDERFLOWER"标志, "旺伊"、"苏泊尔"、"小霸王"、"OPAICN"等图形文字商标的燃气灶、热水器和烟机产品涉及10余种商标,生产企业20多家(含假名),分布在浙江、广东、四川等地。涉案成品出现部分生产日期、产品证书、包装信息与内部产品不符,多个厂家生产同一产品具有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厂家生产同一产品的多个注册商标,外包装上标有的注册商标与内部产品上标注的注册商标不一致, 非巴基斯坦-中国生产企业在外包装范围内预留的联系电话号码归属于巴中市。经查处,这些企业有的被取消或者撤销,有的企业没有注册信息,有的商标没有被企业持有,部分被标记的注册商标超出商标许可范围,有的注册商标由于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或无效声明,部分商标注册信息显示为争议状态。

2021年5月15日,鉴于涉案金额已达到立案标准,巴中市市场监督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巴中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天立案, 并刑事拘留了两人。应公安机关的要求,巴中市市场监督局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向中山市、佛山市、广州市、深圳市、浙江省玉环市等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函,进一步调查涉案产品和注册商标。

经调查证实:当事人从事燃气灶、热水器、抽油烟机等厨房及卫生器具等经营中存在生产加工燃气灶、热水器等产品的处罚;本案中标明在产品上的企业名称、厂址等为他人冒厂名,或冒名冒企业名称,部分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体大小(驰名商标)未获许可。涉案产品均为经监督抽检后的不合格品。涉案产品上的注册商标类别为第11类,为当事人自己印制,当事人未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也未与涉案企业建立主体生产关系,涉案商标中许多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存在商标纠纷。

结果: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销售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伪造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再次涉嫌构成未取得家用燃气用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燃气灶生产,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使用他人工厂名称、厂址名称、质量标志、不正当竞争等多种违法行为。检方目前正在起诉有关各方。

案例十:叶烨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2021年8月18日,巴中市市场监督局会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对同江银耳、雪花®黑木耳等标有"雪花®"商标的产品及袋子®进行了检查。也就是说,居民区突击搜查的各方发现了其他"雪花®"系列产品和封码设备和电脑。商标注册人现场持有"雪花®"商标后,上述标志为"雪花®"商标系列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侵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有关产品和工具设备。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1年8月18日,巴中市市场监督局以"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对甲方提起诉讼。

在进一步的摸索中,执法人员在一所住宅中发现了大量标牌"雪花®"商标银耳、黑木耳等产品,并用于上述产品的原材料、纸箱、箱包、标签纸、封口机、封罐机、打码机、电子秤、快递单台打印机、显示网店后台电脑等生产工具, 设备,并现场屏蔽相关人员的数量。

经初步调查,经上述检验发现产品,涉及银耳、桦银耳、草本银耳、香菇、香菇、鸡焙毛、牛肝菌等品种不同规格的产品。叶持有上述产品生产加工设备及相应原材料,为其工作聘请员工,租用空间进行原材料的储存和包装和交付。叶某某公司在淘宝、JD.com 等网络平台销售上述产品,并负责网店的后台管理和维护。双方销售的部分产品已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

结果:叶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元,涉嫌构成犯罪。巴中市市场监督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羁押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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