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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欠下的債務,另一半該不該還?| 民法典講堂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

關系着社會的穩定和進步,

家庭的和諧

離不開夫妻間的相知相信。

然而,

随着經濟發展和社會觀念更疊,

夫妻債務問題不斷湧現。

能否處理好這一問題,

不僅關涉夫妻雙方的财産權利義務

和家庭機能的良性運轉,

同時涉及債權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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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小編為大家請來了

上海虹口法院的法官們

以案釋法,

為大家揭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神秘面紗

案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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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丈夫因病去世,

這筆錢我能向妻子索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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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開生性仗義,好結交朋友。2018年8月,在一次聚會中,朋友蔣貴因生活拮據,開口向張開借款十萬元周轉。在其他好友的見證下,蔣貴當場寫下欠條,由共同好友陳林作為擔保人,張開取了十萬元,随後蔣貴将錢交給妻子李麗。幾個月後,蔣貴用同樣的理由再次借款2萬元。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還未等到歸還的借款,張開卻先收到好友重病直至離世的噩耗。人走了,錢還沒收回來,蔣貴的妻子李麗對欠款矢口否認。一怒之下,張開将好友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其與蔣貴生前的共同債務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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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李麗稱對丈夫的債務毫不知曉,丈夫病危住院直至離世,張開從未追讨債務,卻在離世後拿着借條前來催讨,自己也并不認可借條上的筆迹和這筆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說法。

雙方各執一詞,庭審現場張開申請當時同在聚會的兩個好友出庭為其作證,重制借款經過。好友陳林稱自己目睹了借錢經過,自己作為擔保人還在借條上簽了字,雙方在包廂外約定了借款利息、金額後張開取回現金交給蔣貴,随後蔣貴将其交給李麗。後期蔣貴因病住院,不友善催讨債務。另一證人錢莉也證明了陳林的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兩個證人所言細節有些微出入,但結合借條、取款時間、取款金額及證人證言,可以确認12萬元借款合同的有效性,結合借款形成時間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金額并未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正常範圍以及證人證言所述李麗借款時在場并知曉借款事宜、且未明确反對借款事宜等多因素,最終認定12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李麗負責償還。

《民法典》小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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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舉案齊眉,是共進退的“隊友”,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一直是大家熱議的話題。在這裡,虹小法綜合對比了2018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解釋》)和2021年1月開始施行的《民法典》,上述法律條文雖然一定程度上對《夫妻債務解釋》的内容進行了些許修改,但本質上并未改變夫妻共同之債的認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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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解釋》

民法典第1064條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雖然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确立了相對清楚的規則,但往往涉及很多因素,且家庭生活需求與日俱增,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往往涉及多因素,這使得實踐更加複雜化。

舉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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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過法官的講解後,做題時間到啦,看看下面這道題,你能否選出正确答案呢?

Q

以下哪些情形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A

老李借錢給小王及配偶小張,小王、小張一起寫下借條承諾共同還款,老李出示了借條

B

老李借錢給小王,小王寫下借條,小張也跟老李打電話包括發郵件、發微信等多種方式表示知道小王借款一事并願意和小王一起還錢,老李提供了電話錄音、郵件記錄以及微信聊天記錄

C

老李借錢給小王,借款金額為2000元,小王寫下的借條寫明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

D

老李借款給小王,借款金額為100萬元,借條上隻有小王一人簽字

答案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A、B、C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争議。對于情形D,則需要綜合考量。

答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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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選項C,借條上是否寫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關鍵,還要結合金額和實際使用情況來判斷。2000元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正常範圍,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選項D,應結合債務用途和金額等多種角度債綜合判斷債務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例如:從債務用途考慮,一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屬于典型的家庭日常所需,超出上述範疇則可能屬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不可将用途作為唯一認定方法,倘若為子女教育舉債100萬元,是否還屬于家庭生活需要就有待商榷了,應結合金額以及案例的具體情形來看。

若舉債确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老李需證明有符合《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中所列情形即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該債務才可認定為小王夫婦的共同債務,由此又牽涉出債務的實際流向、具體生産經營情況、夫妻雙方的意思展現等多個因素。

除此之外,債務是否發生于夫妻因感情等沖突激化而處于分居狀态或正在離婚訴訟期間、債權人是否與舉債方熟識、是否對夫妻婚姻内部關系有知情的可能、債務投入的經營活動的性質、未舉債配偶在經營活動中所處的地位作用等多種因素都可能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息息相關。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考量多種因素,在債權人和未舉債配偶一方兩方中如何做到平衡,是值得更深層次探讨的問題。

來源 | 上海虹口法院

作者 | 曹豔梅 梁聰聰 謝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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