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家庭的和谐
离不开夫妻间的相知相信。
然而,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观念更迭,
夫妻债务问题不断涌现。
能否处理好这一问题,
不仅关涉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义务
和家庭机能的良性运转,
同时涉及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今天,
小编为大家请来了
上海虹口法院的法官们
以案释法,
为大家揭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神秘面纱
案例回顾
借款的丈夫因病去世,
这笔钱我能向妻子索要吗?
张开生性仗义,好结交朋友。2018年8月,在一次聚会中,朋友蒋贵因生活拮据,开口向张开借款十万元周转。在其他好友的见证下,蒋贵当场写下欠条,由共同好友陈林作为担保人,张开取了十万元,随后蒋贵将钱交给妻子李丽。几个月后,蒋贵用同样的理由再次借款2万元。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还未等到归还的借款,张开却先收到好友重病直至离世的噩耗。人走了,钱还没收回来,蒋贵的妻子李丽对欠款矢口否认。一怒之下,张开将好友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其与蒋贵生前的共同债务12万元。
庭审现场,李丽称对丈夫的债务毫不知晓,丈夫病危住院直至离世,张开从未追讨债务,却在离世后拿着借条前来催讨,自己也并不认可借条上的笔迹和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说法。
双方各执一词,庭审现场张开申请当时同在聚会的两个好友出庭为其作证,重现借款经过。好友陈林称自己目睹了借钱经过,自己作为担保人还在借条上签了字,双方在包厢外约定了借款利息、金额后张开取回现金交给蒋贵,随后蒋贵将其交给李丽。后期蒋贵因病住院,不方便催讨债务。另一证人钱莉也证明了陈林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两个证人所言细节有些微出入,但结合借条、取款时间、取款金额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12万元借款合同的有效性,结合借款形成时间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金额并未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范围以及证人证言所述李丽借款时在场并知晓借款事宜、且未明确反对借款事宜等多因素,最终认定12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丽负责偿还。
《民法典》小课堂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举案齐眉,是共进退的“队友”,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在这里,虹小法综合对比了2018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和2021年1月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上述法律条文虽然一定程度上对《夫妻债务解释》的内容进行了些许修改,但本质上并未改变夫妻共同之债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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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解释》
民法典第1064条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虽然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确立了相对清楚的规则,但往往涉及很多因素,且家庭生活需求与日俱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往往涉及多因素,这使得实践更加复杂化。
举一反三
听过法官的讲解后,做题时间到啦,看看下面这道题,你能否选出正确答案呢?
Q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A
老李借钱给小王及配偶小张,小王、小张一起写下借条承诺共同还款,老李出示了借条
B
老李借钱给小王,小王写下借条,小张也跟老李打电话包括发邮件、发微信等多种方式表示知道小王借款一事并愿意和小王一起还钱,老李提供了电话录音、邮件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
C
老李借钱给小王,借款金额为2000元,小王写下的借条写明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
D
老李借款给小王,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条上只有小王一人签字
答案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A、B、C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争议。对于情形D,则需要综合考量。
答案分析
对于选项C,借条上是否写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关键,还要结合金额和实际使用情况来判断。2000元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正常范围,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选项D,应结合债务用途和金额等多种角度债综合判断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例如:从债务用途考虑,一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属于典型的家庭日常所需,超出上述范畴则可能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不可将用途作为唯一认定方法,倘若为子女教育举债100万元,是否还属于家庭生活需要就有待商榷了,应结合金额以及案例的具体情形来看。
若举债确实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老李需证明有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中所列情形即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才可认定为小王夫妇的共同债务,由此又牵涉出债务的实际流向、具体生产经营情况、夫妻双方的意思体现等多个因素。
除此之外,债务是否发生于夫妻因感情等矛盾激化而处于分居状态或正在离婚诉讼期间、债权人是否与举债方熟识、是否对夫妻婚姻内部关系有知情的可能、债务投入的经营活动的性质、未举债配偶在经营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等多种因素都可能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息息相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考量多种因素,在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一方两方中如何做到平衡,是值得更深层次探讨的问题。
来源 | 上海虹口法院
作者 | 曹艳梅 梁聪聪 谢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