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佛羅裡達州讀者顯然是在個人經曆上受過創傷,他寫信來抱怨道:“如果我偷走了五分錢的商品,我就是個賊,要受到懲罰;但是如果我偷走了他人妻子的愛情,我沒事兒。”
這是許多人心目中普遍存在的一種錯覺——愛情,像商品一樣,可以“偷走”。實際上,許多州都頒布法令,允許索取“情感轉讓”賠償金。
但是愛情并不是商品;真情實意不可能買到、賣掉、交換,或者偷走。愛情是一種意願的行為,是感情的轉向,是個性上的變化。
當丈夫或妻子被另一個人“偷走”時,那個丈夫或妻子就已經具備了被偷走的條件,事先已經準備接受新的伴侶了。這位“愛匪”不過是取走等人取走、盼人取走的東西。
我們往往待人如物。我們甚至說孩子“屬于”父母。但是誰也不“屬于”誰。人都屬于自己。孩子是托付給父母的,如果父母不善待他們,政府有權取消父母對他們的`托管身份。
我們多數人年輕時都有過戀人被某個更有魅力、更迷人的人奪去的經曆。在當時,我們興許怨恨這位不速之客——但是後來長大了,也就認識到了心上人本來就不屬于我們。并不是不速之客 “導緻了”決裂,而是缺乏真正的感情。
從表面上看,許多婚姻似乎是因為有了 “第三者”才破裂的。然而這是一種心理上的錯覺。另外那個女人,或者另外那個男人,無非是作為借口,用來解除早就不是完好無損的婚姻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