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門”事件後,李陽出來說話了,他說,他沒有打孩子,李金是為了報複他才這麼說的,他将起訴李金,還自己一個清白。
同時他的律師還提出了一個概念,呼籲中國設立“家庭懲戒權”。
什麼是家庭懲戒權,中國有立法确認家庭懲戒權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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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懲戒權這一塊,李陽的代理律師周兆成是比較熟悉的,當初“20年後學生打老師”案就是他經手的,案子結束之後,教育部很快就對教育懲戒權立法了。
既然老師能有懲戒權,重新拿回戒尺,為什麼父母反倒不可以了呢?打幾下孩子,至于上升到家暴和刑事犯罪的程度嗎?
當然我不是在給家暴開脫,真正的家暴,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而在李陽的“家暴門”中,中國人李陽和美國人李金,對于家暴的了解顯然不同。
美國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很多人可能都有這樣一個印象:美國人不打小孩。
因為美國有一個強制報告制度,任何一個發現身邊兒童有受虐迹象的成年人,都有義務向兒童局或其他兒童保護機構送出報告,知情不報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報告的标準很寬泛,你不需要有家暴的确實證據,隻要有合理理由懷疑,就會有專門的從業人員上門。
如果确定存在家暴或者虐待,兒童保護機構會直接把孩子帶走,送到臨時監管機構去,比如寄養中心、兒童之家、特殊群體之家等等,孩子帶走之後,兒童保護機構還會向少年法庭提出訴訟。
無論是否構成刑事責任,侵害者的名字和相關資訊都會進入兒童保護資料庫内,作為日後從業背景審查的依據。
嚴重的話,孩子就再也回不到父母身邊了。要是在美國,李陽那麼吼孩子,恐怕孩子也早就被帶走了。
美國對于兒童虐待的認定和中國不一樣,他們的虐待兒童,不僅包括身體侵害,還有性侵害、心理侵害,以及忽視這種冷暴力,父母酗酒、吸毒也不行。
有部電影叫做《刮痧》,2001年的,講的是孩子發燒,爺爺用刮痧療法給孩子治病,卻被指控虐待兒童,剝奪監護權的故事。
而在中國,哪有這麼嚴重。中國家長打孩子是常事兒,我們都說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孩子們也都習慣了。
相關法律中,涉嫌的罪名一個是虐待罪,一個是故意傷害罪,标準是達到輕傷以上。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家長打孩子随手一揮,最多算輕微傷,有時候輕微傷都算不上。
拿鼻子來說,粉碎性骨折才算輕傷,鼻骨骨折和鼻出血都隻能算輕微傷。
在這個标準下,家長打孩子很少有能定罪的。
其實我可以了解李陽律師提出的家庭懲戒權,就是為了父母能和老師一樣,适度地去教育孩子。
但是,在很多中國家長的眼裡,孩子屬于父母,是父母的附屬品,外人打不得罵不得,父母親自上手,很多人都覺得沒問題。
觀念上的根深蒂固還隻是一方面,更難的是監管和實施層面,家庭暴力的發生往往都是很隐蔽的,中國人也有不管别人家事的傳統,誰來舉報,舉報之後由哪個部門跟進處理,警察、婦聯還是居委會村委會,都是需要确定下來的。
和教育懲戒權不同,學校是一個組織,老師和學生之間的交流幾乎都是公開的,監管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可你要是真攔着父母打孩子,人家隻會甩你一句:别多管閑事。
中國真的需要家庭懲戒權嗎?大家有什麼看法,歡迎在評論區給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