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鱿魚絲賣了13塊5,罰了5萬元!青島一批不合格食品曝光

作者:二三裡資訊青島
鱿魚絲賣了13塊5,罰了5萬元!青島一批不合格食品曝光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2月8日訊 今天,市市場監管局釋出今年第4期、第5期、第6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共涉及不合格食品14批次,其中,青島海亨達商貿有限公司生産的“鱿魚絲”,違法所得13.50元,罰款5萬元。

一、膠州市紀木綱鮮海産品店經營的梭子蟹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膠州市紀木綱鮮海産品店于2020年11月12日購進不合格梭子蟹4.5公斤,已經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産品。膠州市紀木綱鮮海産品店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該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膠州市紀木綱鮮海産品店免予處罰。膠州市紀木綱鮮海産品店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機關已完成整改。

二、城陽區嘉偉達水産崇陽路店經營的炭烤鱿魚絲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産、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城陽區嘉偉達水産崇陽路店于2020年11月7日共購進不合格炭烤鱿魚絲50千克,已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産品。城陽區嘉偉達水産崇陽路店經營污染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該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城陽區嘉偉達水産崇陽路店免予處罰。城陽區嘉偉達水産崇陽路店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機關已完成整改。

三、即墨區徐記舩說水産品店經營的蝦蛄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即墨區徐記舩說水産品店于2020年11月2日購進不合格蝦蛄8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産品。即墨區徐記舩說水産品店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即墨區徐記舩說水産品店免予處罰。即墨區徐記舩說水産品店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機關已完成整改。

四、城陽區漁海歌海鮮店經營的蝦蛄、梭子蟹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購進、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城陽區漁海歌海鮮店于2020年11月18日分别購進不合格蝦蛄10 kg、梭子蟹5.35 kg,已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産品。城陽區漁海歌海鮮店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城陽區漁海歌海鮮店免予處罰。城陽區漁海歌海鮮店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機關已完成整改。

五、崂山區王正良海鮮店經營的蝦蛄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崂山區王正良海鮮店于2020年11月4日共購進不合格蝦蛄3.5公斤,已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産品。崂山區王正良海鮮店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崂山區王正良海鮮店免予處罰。崂山區王正良海鮮店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機關已完成整改。

六、青島維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滄口超市經營的芝士年糕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購進、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青島維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滄口超市于2020年9月22日購進不合格芝士年糕30袋,已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産品。青島維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滄口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青島維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滄口超市免予處罰。青島維客商業連鎖有限公司滄口超市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機關已完成整改。

七、青島城陽廣源肉類加工廠生産的芝士年糕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産、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青島城陽廣源肉類加工廠于2020年8月22日共生産不合格芝士年糕600袋,已全部銷售完畢。青島城陽廣源肉類加工廠主動啟動了召回程式,并釋出召回公告,共召回不合格批次産品180袋,已自行銷毀。青島城陽廣源肉類加工廠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青島城陽廣源肉類加工廠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機關已完成整改。

八、青島市金榮泰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精選豬肉卷”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産、銷售情況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生産标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9000元;沒收違法所得84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九、城陽區旺佳源生活超市經營的标稱委托方青島良仔海産有限公司生産的“鱿魚仔(原味)”

(一)經營環節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生産環節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産、銷售情況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該批次産品系當事人 2020年9月5日生産,當事人生産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9.6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十、李滄區衆旺興超市經營的“饅頭”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十一、青島愛妻購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小磨芝麻香油”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十二、萊西市仇清爽海鮮店經營的“蝦蛄”抽檢不合格案

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蝦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證據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仇清爽海鮮店,違反了《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仇清爽海鮮店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合并處罰。仇清爽海鮮店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海鮮店已完成整改。

十三、青島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添加劑丙酸鈉”抽檢不合格案

經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對當事人生産、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開展調查工作。青島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産的包裝規格為20kg/箱(1.0kg/袋*20袋)丙酸鈉産品的外包裝箱體上的标簽及随箱附帶的産品說明書符合GB29924-2013食品添加劑辨別通則要求,違法事實不存在。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萊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青島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予立案。青島九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企業已完成整改。

十四、青島華聯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标稱青島海亨達商貿有限公司生産的“鱿魚絲”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青島華聯商廈股份有限公司共購進不合格60g/袋“鱿魚絲”(批次2020-10-01)40袋,被抽樣25袋,其餘15袋于抽樣後退回生産企業。青島華聯商廈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青島華聯商廈股份有限公司免予處罰。青島華聯商廈股份有限公司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機關已完成整改。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産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産、銷售、出廠檢驗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青島海亨達商貿有限公司2020-10-01生産60g/袋“鱿魚絲”45袋,留樣5袋,其餘40袋全部銷售完畢。該公司于抽樣後主動從經營者退貨上述批次産品,其中25袋在經營環節被抽樣,其餘15袋退貨并銷毀。青島海亨達商貿有限公司生産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青島海亨達商貿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做出如下處罰決定:1.罰款5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13.50元。罰沒款共計50013.50元。青島海亨達商貿有限公司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機關已完成整改。(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傅春曉)

來源:青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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