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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實智能工程合同糾紛案二審維持原判:支付深圳天健力發公司近180萬工程款及利息

作者:娛樂三國

中國裁判文書網早前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達實智能與深圳天健力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健力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判決出爐:維持一審判決,駁回達實智能上訴請求。

參與長沙市地标性項目建設起糾紛

時間還要回到2016年,長沙市雨花區地标性項目運達中央廣場在住宅傳遞使用後進入到商業項目的沖刺階段,商業包括瑞吉酒店和W酒店兩個超豪華五星級酒店以及寫字樓和商場等。2016年3月1日,達實智能(甲方)與天健力發(乙方)簽訂《運達中央廣場商業綜合體安防與資訊系統工程項目瑞吉酒店、寫字樓及商業區弱電分包工程(除W酒店外所有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編号F-201512RA01/01,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總價人民币491萬元,達實智能向天健力發方提供合同額的20%為工程預付款,計人民币98.2萬元;天健力發每月15日前向達實智能送出《項目分包付款申請表》(附:《項目分包裝置材料現場驗收單》),此申請表須包括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包括變更工程)的價值計量和計算過程;達實智能在收到天健力發送出的進度付款申請及發票後,于當月核實實際工作量,達實智能按工程實際進度的60%向天健力發支付進度款,上限為合同總額的80%;工程竣工經建設機關(業主)驗收和結算後,辦理天健力發結算工作,達實智能收到建設機關(業主)竣工驗收款(累計驗收比例達95%),并扣除合同額的5%作為維修保證金及天健力發全部開具發票後,剩餘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給天健力發。黃勇以達實公司項目經理的身份對天健力發公司的實際工程進度及付款申請進行稽核确認,并作為部門經理在達實公司的《付款審批單》上簽字。

2016年10月27日,運達中央廣場開始試營業,2017年4月28日正式營業。2017年3月25日,天健力發公司向達實公司發函,載明:由天健力發公司承建施工分包長沙運達中央廣場商業綜合體安防與資訊工程分包工程已經全部完成;該工程已開業,品質全部合格,工程資料全部送出;天健力發公司目前資金困難,請達實公司長沙運達中央廣場商業綜合體項目部盡快組織驗收,工程驗收後可以收款。黃勇于2017年3月27日在函上簽字并注明“收到。等業主組織驗收。”2018年5月31日,達實公司與業主方運達公司在案涉工程《工程驗收記錄表》簽字蓋章,确認案涉工程驗收合格。2019年1月31日,達實公司向天健力發公司退還了履約保證金245500元。2019年12月31日,達實公司與運達公司完成結算,确定達實公司最終工程價款為10318394.6元(不含W酒店部分),其中包括簽證單金額242166.45元。

工程完工後,達實公司與天健力發公司一直未辦理結算,雙方是以産生糾紛,達實公司遂于2020年4月28日訴至一審法院湖南省甯鄉市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達實智能支付近180萬元工程款及利息 達實智能不服并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天健力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餘合同工程款1558044.6元;二、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天健力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增加項目工程款241266.5元;三、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天健力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合計欠款1799311.1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四、駁回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五、駁回深圳天健力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本訴受理費因适用簡易程式減半收取858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3586元,由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反訴受理費14620元,由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378元,深圳天健力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242元。

對于一審判決,達實智能不服并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二審期間雙方均未送出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确認。

達實智能上訴失敗 二審維持原判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1、本案是否應當中止訴訟;2、上訴人原從業人員黃勇的簽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3、天健力發公司是否完成了全部工程量,達實公司與運達公司結算能否作為天健力發實際完成工程量的依據。

關于争議焦點一:本案在二審過程中,上訴人達實智能提出時任管理案涉項目部門上司黃勇以“項目經理”名義對天健力發公司進行了簽證,因黃勇涉嫌侵占上訴人資金,本案證據有僞造嫌疑申請本案中止審理,本院認為黃勇涉嫌侵占資金案件與本案無關聯性,故上訴人申請案件中止審理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關于争議焦點二:經查,黃勇以達實智能項目經理的身份對天健力發的實際工程進度及付款申請進行稽核确認,并作為部門經理在達實公司的《付款審批單》上簽字。該簽字部分均該有深圳達實公司運達中央廣場的項目部印證,前雙方的工程進度款均是按照雙方付款申請表中稽核金額進行付款,現上訴人未送出證據證明黃勇與上訴人存在惡意串通損失上訴人利益的行為,故達實智能主張黃勇簽字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證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達實智能工程合同糾紛案二審維持原判:支付深圳天健力發公司近180萬工程款及利息

關于争議焦點三:根據雙方簽訂的分包合同約定,合同價款采用單價包幹、固定總價的形式,對于工程量的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标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本案雙方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格作為計價方法,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計算合同價款,按照上述原則,隻要當事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了固定價格的計價方式的,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款,除了發生合同約定風險範圍之外的工程量的變化或者情勢變更外,合同價款原則上不能調整,任何一方都不能違反合同約定采取其他方式結算工程價款。即當事人約定工程款實行固定價,而實際工程量比約定的工程範圍有所增減的,可以在确定固定價的基礎上,參照合同約定對增減部分進行結算,再根據結算結果相應增減總價款,不應當撇開合同約定,對整個工程造價重新結算。故上訴人達實公司認為天健力發公司未按分包合同施工内容,要求按照達實公司與運達公司結算的工程量結算天健力發公司工程款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援。另本案案涉項目已近驗收合格并實際投入使用,且上訴人業已支付通過稽核程式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共計3106455.4元,現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僅僅完成工程量對應的工程款僅為1759461.43元明顯與常理不符,且上訴人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在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已經傳遞使用情形下,因被上訴人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量上訴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部分工程量的證據,故本院對上訴人的此項上訴意見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6412元,由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文中圖檔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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