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内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于烏茲别克斯坦鮮食櫻桃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櫻桃,學名Prunus avium L.,英文名Cherry(以下簡稱櫻桃)。
三、允許的産地
烏茲别克斯坦塔什幹、撒馬爾罕、納曼幹、安集延、菲爾幹納等5個櫻桃産區。
四、準許的果園和包裝廠
輸華櫻桃果園、包裝廠及冷處理、熏蒸處理設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稽核準許注冊。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内閣下屬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烏方)在每年出口季前将注冊果園、包裝廠及冷處理、熏蒸處理設施的資訊提供中方。注冊資訊須包括名稱、位址、産地(地區、萬戶Tuman)及辨別代碼,以便輸華櫻桃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相關規定時準确溯源。準許的名單可在中方網站查詢。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歐洲櫻桃實蠅 Rhagoletis cerasi
2.葡萄花翅小卷蛾 Lobesia botrana
3.蘋果蠹蛾 Cydia pomonella
4.大麗花輪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
5.霍氏長盾蚧 Mercetaspis halli
6.榆蛎盾蚧 Lepidosaphes ulmi
7.歐洲榆小蠹 Scolytus multistriatus
8.南芥菜花葉病毒 Arabis mosaic vir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櫻桃果園應實施良好農業規範(GAP),包括維持果園衛生條件、清理落果、季末剪枝等,并執行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監測、化學防治、生物防治、農事操作等。
2.輸華櫻桃果園内不得種植其他植物。
3.輸華櫻桃果園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應在經過烏方或烏方授權教育訓練機構教育訓練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
4.針對歐洲櫻桃實蠅,烏方或烏方授權人員應在所有櫻桃産區、櫻桃包裝廠和主要的櫻桃交易市場設定誘捕器(誘捕器設定時間為櫻桃的座果開始到采摘結束)進行監測,誘捕器的設定密度為每公頃至少1個,監測期間每月至少更換1次引誘劑,誘捕結果檢查夏季每月4次,春秋季每月2次。
5. 針對葡萄花翅小卷蛾,烏方或烏方授權人員須從櫻桃盛花期至收獲期,用視覺檢查及誘捕器在注冊果園進行監測,誘捕器的設定密度為注冊果園内每公頃至少2個,每2周至少檢查1次。
6. 針對蘋果蠹蛾,輸華櫻桃必須來自蘋果蠹蛾的非疫生産點并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非疫生産點的建立應遵循第10号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标準(ISPM10)其中,對蘋果蠹蛾的監測調查從盛花期開始,一直到櫻桃的包裝工作結束。誘捕器設定的密度為每公頃1個,小于5公頃的果園至少懸挂5個誘捕器。每月更換1次引誘劑,每周對誘捕器誘捕情況進行檢查和記錄。應中方要求,烏方應及時向中方提供非疫生産點維持的相關資料。
在監測中,如誘捕器上監測到蘋果蠹蛾,必須進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徹底的果園不得出口。在收獲前,每公頃至少抽檢600個果實,并對20%以上的果實進行剖果檢查,如果檢查到蘋果蠹蛾,該果園的櫻桃在即将到來的出口季節不得出口,并取消其非疫生産點資質。
7. 烏方應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監測報告,一旦監測到歐洲櫻桃實蠅、葡萄花翅小卷蛾,烏方應立即通知中方。烏方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暫停該萬戶所有的果園和包裝廠輸華櫻桃。烏方須采取有效根除措施,再由雙方專家确定是否恢複進口。
8.輸華櫻桃果園必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記錄,并應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記錄必須包括使用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劑量等詳細資訊。
(二)包裝廠管理。
1.輸華櫻桃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烏方或烏方授權人員檢疫監管下進行。
2. 對輸華櫻桃要使用專門的包裝線,不得同時包裝其他水果,避免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3.包裝好的櫻桃應單獨儲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感染。
(三)包裝要求。
1.在加工、包裝過程中,須對櫻桃進行挑選、分揀和處理,以保證輸華的櫻桃不帶有昆蟲、螨類、爛果及枝、葉、根和土壤。
2.輸華櫻桃包裝材料應幹淨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
3.櫻桃包裝箱上應用英文标出水果名稱、産地(地區和萬戶)、果園和包裝廠及其注冊号。每個出口托盤包裝上應有經烏方确認的檢疫辨別。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輸華櫻桃在裝箱前須檢查冷藏集裝箱是否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是否帶有害生物。
5.若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第15号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标準(ISPM15)。
(四)檢疫處理要求。
1.輸華櫻桃必須進行冷處理或熏蒸處理。
2. 冷處理的技術要求為:果實中心溫度1°C或以下,持續16天以上;或果實中心溫度2.1°C或以下,持續21天以上,具體操作程式見附1。
3.熏蒸處理的技術要求見附2。
(五)出口前檢疫。
1.貿易實施的前兩年,烏方需按每批2%的抽樣比例對輸華櫻桃實施出口檢驗檢疫,最小取樣量不得少于1200果,并對其中可疑果進行剖果檢查。如未發現檢疫問題,此後抽樣比例降低至1%,最小取樣量不得少于600果。
2. 如出口檢驗檢疫中檢出歐洲櫻桃實蠅、葡萄花翅小卷蛾和蘋果蠹蛾,烏方将在本出口季節暫停該萬戶向中國出口,并通報中方。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經檢疫合格的櫻桃,由烏方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該批櫻桃符合《烏茲别克斯坦鮮食櫻桃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不帶有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The cherry accord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on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erries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does not carry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 to China”)。
植物檢疫證書必須注明檢疫處理方法、溫度、濃度(熏蒸)和持續時間,以及處理設施名稱或代碼和集裝箱編号。對于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還須随附冷處理溫度記錄。
烏方在開展貿易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确認備案。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櫻桃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辨別核查。
1.核查進口水果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辨別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櫻桃将允許從所有GACC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口。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水果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注冊的果園和包裝廠,則該批貨物不得進口。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任何檢疫性有害生物,該批貨物将作除害處理,退回或銷毀處理。其中,如發現了歐洲櫻桃實蠅、葡萄花翅小卷蛾和蘋果蠹蛾,中方将通知烏方暫停烏茲别克斯坦該萬戶産區的櫻桃輸華注冊資質;如發現了其它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中方将通知烏方暫停本出口季有關果園或包裝廠的櫻桃輸華。
3.如發現其它檢疫性有害生物,該批櫻桃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檢疫處理。
八、符合性審查
在貿易啟動前,中方将在烏方的協助下,派檢疫官員赴烏茲别克斯坦對櫻桃有害生物監測體系和輸華櫻桃相關産區、果園、包裝廠的植物檢疫情況進行實地審查。
九、回顧性審查
在貿易過程中,中方将根據烏茲别克斯坦櫻桃疫情發生動态及截獲情況開展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并與烏方協商,以适時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應的檢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