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鱿魚絲标簽顯示含添加劑 沃爾瑪被判十倍賠

作者:看法新聞

先生在沃爾瑪某分店購買了大連某海産品公司生産的29包熏烤鱿魚絲,購買後發現産品标簽上顯示的配料中含有琥珀酸二鈉。張先生認為沃爾瑪某分店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訴至法院要求沃爾瑪某分店退還貨款371.2元,并支付十倍賠償款3712元。近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支援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先生訴稱:2016年4月某日,其在沃爾瑪公司購買了由大連某海産品有限公司生産的熏烤鱿魚絲29包,單價為12.8元,共計貨款371.2元。購買後,張先生發現産品配料中含有琥珀酸二鈉。張先生認為沃爾瑪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至法院,并送出了購物發票、産品實物、舉報辦理告知書等證據材料。

被告沃爾瑪公司辯稱:涉案商品實際未添加琥珀酸二鈉,生産商因工作失誤,造成涉案商存在标簽瑕疵,沃爾瑪公司不屬于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仍繼續銷售,且沃爾瑪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進貨查驗義務,對标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情況并不明知。在食品生産者或銷售者可以舉證證明該食品系安全食品的情況下,消費者再以标簽瑕疵為由主張十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違背了過錯與責任相适應的比例原則。原告主動購買标有琥珀酸二鈉的食品,其目的顯然不是食用,其選擇購買涉案商品的意圖很明顯是以牟利為目的,不存在任何誤導。原告在沃爾瑪多家門店購買涉案商品,其購買行為及購買數量明顯不是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其行為擾亂了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沃爾瑪公司認為涉案商品是安全食品,無需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可以認定張先生提供的産品實物系在沃爾瑪公司購買的、大連某海産品公司生産的産品。根據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之規定,琥珀酸二鈉允許使用的範圍僅限于調味品,涉案産品的外包裝上明确記載配料裡包含琥珀酸二鈉,該添加并無依據,應屬于違反了上述強制性規定,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而非僅僅是産品标簽瑕疵。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産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标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最終,法院支援了張先生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款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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