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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婿之戰:古代贅婿遺産争訟案之裁判思維

作者:中國吉林網

古代招贅也稱“坐産招夫”,招贅的人家一般都小有資産。前段時間熱播劇《贅婿》上演了贅婿在妻家成功營商而實作人生逆襲的好戲,然而古代贅婿多沒有如此好運。此劇發生于虛構的武朝,但筆者認為,最有可能是在唐宋之際。因為唐宋之前,贅婿地位極低,與刑徒奴隸無異,名下不得有私産,更不可能繼承女方家産。宋代贅婿的處境有所改善,倘若一直在女方家生活,且侍奉女方父母無缺,則可以繼承部分财産。到了明代,因很多家庭無法籌措嫁妝彩禮,于是女兒難以出嫁,溺女現象成風,尤其是江南一帶。加上明清社會過分看重貞潔,女性在喪夫之後多不再嫁,造成男多女少,加劇了娶妻的難度,贅婿現象更加普遍。贅婿為了能繼承妻家财産,不乏改為妻家之姓。曆代多有贅婿貪戀女家之财,甚至夥同女兒騙搶家産。南宋鄭克的《折獄龜鑒》就記載了北宋真宗時期,窦州知州郎簡通過比對筆迹拆穿贅婿僞造田契而枉圖霸占幼子田産之案:“有掾吏死,子幼。贅婿僞為劵,取其田。後子長,屢訴不得直,因訴于朝。下(郎)簡劾治。(郎)簡以舊案示之,曰:‘此爾婦翁書耶?’曰:‘然。’又取僞劵示之,弗類(不像)。婿乃伏罪。”為了緩和贅婿和妻家族之财産沖突,明清律曾規定,無子嗣之家“如招養女婿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産均分”。

倘若沒有繼子介入,但招人入贅後又老來得子,贅婿之地位就形同外人,翁婿之間便極易發生遺産糾紛。明末淩濛初《初刻拍案驚奇》第三十三回“張員外義撫螟蛉子”所涉之案即系一例。話說開封富戶張翁,年逾古稀,妻子早喪,僅有一女,于是招了上門女婿。後又續了一偏房,老來得子,取名一飛。不久即患病不起,遂立遺囑:“張一非我子也家财盡與我婿外人不得争占。”按照贅婿的點讀,他順利地繼承了全部遺産。但待一飛長大成人,便狀告姐夫侵奪遺産。知縣查明後提筆将張翁遺囑圈斷如下:“張一非,我子也,家财盡與,我婿外人,不得争占!”而且為了讓贅婿及衆人心服口服,還特地解釋道張翁為何把兒子之名的“飛”寫做“非”,是因張翁擔心當時兒子年幼,一旦被贅婿看出破綻,便生謀害之心,故而用此啞謎。此案還被後人有意安在北宋包拯的身上,可謂青天之舉,順乎民心。

同樣的案例在明中期郭子章所撰《閩草》中亦出現過。嘉靖末年,福建崇安财主葉毓将遊吉招為上門女婿,不料後又得子,在子年幼時立下遺囑以防不測:“全與幼子無幹女婿之事悉遵前約為照”。此遺囑同樣有兩種圈讀方式:其一是将财産全部留給女婿,與幼子無幹;其二則是全部由幼子繼承,無幹女婿之事。最終建甯府郭推官采用了第二種圈讀之法,但卻将葉家财産“三七開”,三分給贅婿,七分給幼子。因為贅婿并未有貪圖所有财産之野心,且對待幼子及父母尚且仁義,如此裁判既可全姐弟骨肉之情,又可告慰葉毓在天之靈。

實際上,古人雖然沒有适用标點符号,但常會借助“之乎者也”等虛詞,或者會在有歧義的地方畫“/”,甚至使用圓點、頓号似的點、三角、方塊等表明此處斷開之意,明代時已經要求圈點斷句。更何況,在贅婿十分普遍的明清之際,為防止翁婿财産之争,招婿入贅或立遺囑等重要事項皆應征得族人見證和同意,甚至立下字據,防止日後生隙。以上兩例所載未能采用此法,可以大緻推測被繼承人有意為此,必有難言之隐。隻要遇到青天,便可還老翁之公道。

明代的這兩例故事之原型可追溯到《折獄龜鑒》“嚴明”篇所載“何武斷案”和“張詠斷案”兩案。前者所錄乃西漢案例:沛縣富人家财萬貫,膝下有一幼子和一出嫁侄女。他在彌留之際寫下遺書,全部家産由女兒繼承,隻留下一把寶劍給兒子,還暫由女兒保管,待兒子年滿十五歲時再交給兒子。其子到十五歲時果然向姐姐索要寶劍而不得,于是對簿公堂。時任太守何武經細細審理後認為,當時老翁若将全部财産交給幼子,不僅可能讓幼子得不到一分,而且幼子還會被女兒和女婿謀害。于是心生一計,以寶劍為由,待幼子長大成人向女兒索要寶劍時,料定女兒斷然不會交出,于是乘機對簿公堂,待青天老爺查明真相。後者所錄乃北宋之案:杭州一富人病危之際留下遺囑,拟将家财十分之三予幼子,十分之七予女婿。待子長大後狀告女婿索要遺産。知府張詠審後認為富翁遺囑的真意是十分之三予女婿,十分之七則予幼子,因當時幼子尚小,老翁擔心被女婿所害才如此安排。以上兩案,好似都在按照老翁設計的劇情發展。倘若女兒當時給了幼子寶劍,幼子是否就不向官府控告?而且兩名富翁怎麼可能預料到所遇官員均會偏向幼子而重新配置設定家産?

鄭克将其原因歸結為主審官員的嚴明審理,于是将這兩案均收入“嚴明”篇:“夫所謂嚴明者,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奪與兒,此之謂法理;三分與婿,此之謂人情。武以嚴斷者,婿不如約與兒劍也;詠之明斷者,婿請如約與兒财也。雖小異而大同,是皆嚴明之政也。”可以認為,自西漢何武以來,兼顧情理法來處斷家務事是清官的一大準則。從法理上來說,贅婿也好,女婿也罷,均無翁家遺産繼承之資格,即便宋代之後有所放寬,也僅是酌情給予。但在情理上,若女婿女兒聽從家産配置設定,恪守本分,亦被認為盡孝之大義,維護了家産的穩固和家族的聲譽,確定了判決的執行,可酌情予以補償,補償的标準按“三七開”。何武和張詠等人的裁判思路還有另外的解釋,也即老翁故作歧義遺囑,乃是為了先穩住贅婿,以觀後效。在張詠所審之案中,富翁暗地裡告誡幼子之母,遺囑暗藏玄機,待幼子長大成人後定要狀告女婿索要财産。何武所斷之案是否存在同樣的情形雖無法斷定,但如前所述,即便幼子得到寶劍,想必也會狀告姐姐索要财産。在何武看來,寶劍具有象征意義,即财産應全由幼子用寶劍來“決斷”。不過,何武的這一解釋并不能完全說服衆人。因兩案均發生在贅婿與幼子之間,在幼子長大成人期間,贅婿一家如何對待幼子的态度和行為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來佐證贅婿一家的“原心”,何武憑此“原心定罪”将遺産判決給幼子。同時,何張二人對遺囑的解釋完全是從有利于被繼承人的視角展開的,即兒子繼承幾乎全部家産,女兒女婿無權染指。然張詠所處的北宋時代,女性開始享有财産繼承之權利,考慮到贅婿一家對待幼子之“原心”,故而按照“三七開”酌情給予遺産。值得注意的是,兩案應該都發生在文化水準普遍不高的贅婿身上,若是遇到精通文墨的贅婿,遺囑表意會更為清晰,但遺産糾紛則不可避免。畢竟群眾的普遍觀念在于“肥水不流外人田”,贅婿終歸是外人,清官在遇到此家務事時依然會按照以上原則自由裁量。

與“三七開”不同的是,海瑞之前的主官們普遍采用“四六開”來審斷民事疑難案件:“多說是詞訟作四六分問,方息得訟。謂與原告以六分理,亦必與被告以四分。與原告以六分罪,亦必與被告以四分。二人曲直不甚相遠,可免憤激再訟。”尤其針對難斷的家務事更需如此。縱然明清律法要求贅婿和繼子(兒子當然包括在内)“五五開”,法司在斷案之時亦會傾向于繼子和兒子。在明清小說和私人筆記中,但凡涉及遺産争奪經常帶着宗法制的偏見,把兒子設定為好人,女婿則視為惡人。畢竟兒子是自家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和女婿則是外家人,侄子(繼子多出自侄子)都比女婿親,這是一般觀念和社會共識。在這一既有思想之指導下,官府在面對無法查明原意的歧義遺囑時,自會按照一般觀念揣摩遺囑人的“原意”——因為按照常理推測,出現這種歧義遺囑,立囑人必定另有隐情,不然不會在如此重大的事項上表意不清,更何況還是家财萬貫且有幼子可托付的大财主。如若女婿道德無恙,便會按照“三七開”來重新配置設定财産,而不會參照律法所定的“五五開”和一般疑難民案普遍遵循的“四六開”斷案,以示翁婿遺産争訟案與其他民事案件之差別。這是漢宋的“嚴明”裁斷準則能夠一直延續到明清的公道和人心所在,贅婿始終在遺産争訟案中占下風。

(作者機關:廣州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思想政治理論教學部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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