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灣《中時電子報》報道,台“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監察院”認定未據實申報6300萬元(新台币,下同)财産,挨罰400萬元,他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敗訴,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今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抗罰訴訟露出一絲曙光。
據報道,林益世2010年間擔任國民黨籍“立委”,陸續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因而遭到判刑。此事曝光後,“監察院”認為他故意隐匿新台币2000萬元、美金95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财産,折合新台币約6000萬元,依“财産申報法”處罰款400萬元。
林益世提告抗罰,北高行審理後認為裁罰于“法”有據,判決駁回,林不服,又再上訴最高行。
最高行認為,原判決指陳啟祥于2010年4月22日傳遞美金31萬7500元賄款,林益世于同年6月間傳遞妻子彭愛佳藏匿于保管箱,認定“故意隐匿财産為不實之申報”,但林同年12月30日申報财産時,該筆美金早已不在保管箱内,原判決未調查後續金流,徑認林“故意隐匿”,而非單純“申報不實”,即有判決不适用“法規”及适用不當之違背“法令”。
此外,“監察院”制作“林益世收受陳啟祥之款項及資金流向”一覽表,究竟與刑事判決認定是否相同,原審并未向刑事法院借卷調查,也未曾在準備程式、言詞辯論時提示,讓林知悉及有辯論機會,徑認該一覽表為真實,違反“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遂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另為适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