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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分享|從銀行轉出的資金的利息最終是否得到支援?

近日,接到一位客戶趙某的傭金,他想給朋友周一筆貸款和利息追回,不知道能不能撐?

基本事實:

趙某朋友周某借錢給趙某某,趙某某表示他沒有那麼多錢。周某提議,以趙某的名義将銀行貸款借出,再借給周某,每月将銀行的本息從周某還給趙國,再由趙某返還給銀行。趙覺得對方是自己多年的朋友,經營效率很高的公司,而且從銀行貸款都是從周恩來還錢的,他們也沒有虧本,由于情緒化方面,同意了對方的貸款請求。趙某從銀行借了30萬元,三年後還清,每月還本息。随後,銀行按照合同,直接借款給周。在最初的幾個月裡,周得以按時将本息轉入趙的賬戶,銀行按月扣留這筆錢。後來,周某生意失敗,不會再還給趙某一筆錢。無奈之下,趙某隻能按月還清銀行的本息,然後給周一追回錢,但周卻一不顧。

債務償還,自然而正義,但這筆錢不是趙某自有資金,而是從銀行借錢再轉貸,在這種情況下,從銀行拿來的利息會不會支援嗎?司法實踐中裁判有兩種觀點:

一、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從金融機構拿貸款換貸款,違背民間借貸來源的資金應該是自己的資金,而對于其他企業和個人來說,需要資金來接受金融機構貸款,本身就是規避監管、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是以這樣的合同也應該被認為是無效的,是以隻需要返還未償還的本金就不能支援利息了!

觀點二:部分同意該觀點,此類合同也應視為無效,但合同無效後,應返還從合同中獲得的财産,過錯方應賠償對方是以而遭受的損失。也就是說,雖然雙方的合同無效,但除了未償還的本金外,還應退還銀行貸款的利息。

律師的觀點

李岩認為,觀點二更符合法律和司法實踐。銀行貸款的本金和銀行貸款所賺取的利息是另一方獲得的财産。銀行貸款的利息不能被拒絕,因為銀行貸款所賺取的利息不能直接歸因于另一方的使用。而雙方當時因為好朋友關系,會代表對方向銀行貸款。原來說,好的本金和利息由對方返還,結果對方不還錢,他們還要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顯然對方違反了還款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結果是承擔還款義務,如果法院不支援銀行貸款産生的利息,到年底自己不僅要償還銀行貸款産生的利息,還要支付自己的費用, 違背誠信原則,不合理。是以,法院在處理金融機構貸款的貸款轉移時,應分為,如果是高額轉移牟利,應隻支援返還未償本金,但對于非高額轉移利潤,即橫沖直撞的行為,應基于誰使用、誰受益、誰還款的原則, 支援償還銀行貸款的未償本金和利息。

律師提醒

李岩還警告說,民間借貸是有風險的。雖然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活躍了社會閑置資金,但由于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發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神秘感,而且由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信譽和信用存在一定的風險。特别是在社交生活中,很多朋友家人等熟人往往不簽貸款合同,以至于在發生借貸糾紛的情況下,"無緣無故說",很多人不知道如何進行維權主張。李岩律師再次提醒,不要再向銀行借錢再借給别人!借錢給他人,以儲存良好的貸款票據,轉賬憑證,聊天記錄和其他證據。供将來用于保護權利。

李岩,深圳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學院,在公司、金融、房地産(含小地産)、婚姻家庭事務和繼承方面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可長期接受企業、社會團體及相關機關的講座邀請。聯系人:1353013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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