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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5人被困險境,為生存而人吃人,幸存者有罪嗎?

作者:路上讀書
洞穴奇案:5人被困險境,為生存而人吃人,幸存者有罪嗎?

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件之一,也是羅翔先生告訴我們的一個:洞穴案。

場景設定為五名探險家被困在山洞裡,等待救援,所有的食物和水都耗盡了。為了支援它,有人提議犧牲一個人來換取另外四個人的生命。至于吃誰,通過擲骰子來決定。

洞穴奇案:5人被困險境,為生存而人吃人,幸存者有罪嗎?

最終擲出骰子的人被另外四個人吃掉了,他們終于等着救他。出門後,四人被指控犯有謀殺罪。

這是美國法學家富勒(Fuller)在1949年提起的假設性公開案件,富勒進一步虛構了該案中幾位大法官的判決。這個案例後來成為西方法律學生的必讀書目。

1.尊重規定,還是查詢的目的?

1号法官,堅持法律,一切都符合《刑法典》的規定。該法典以黑白分明的方式明确寫成:"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須被判處死刑。"

雖然四名被告的處境是悲慘和令人同情的,但他們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本應被判處死刑,因為根據法律,情況就是如此,不允許有例外。

然而,第1号法官亦表示,法院判處死刑并不代表四名被告沒有死亡,行政長官亦可考慮通過行政赦免寬大處理被告。這樣,既不是法律的權威,也不是冷漠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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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法官隻同意1号的前半部分,并堅定地堅持立法至上的原則。但提案1提出了行政赦免,這超出了法官的管轄範圍。這應該由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法官不能幹涉,也不需要在審判時将其視為考慮因素。

第3号法官反對"有罪理論"。他認為,法官确實應該依法作出裁判,但依法行事,不是簡單地根據法律規定的膚淺含義行事,而是根據立法的目的作出合理的解釋。

法律确立了謀殺罪,以保護人民生命的合法權益。對殺人犯的死刑不僅僅是一場血腥屠殺,而是對未來謀殺的威懾。這就是關于謀殺的立法的目的。

回到本案,四名被告面臨生死考驗。當一個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他肯定會盡力生存,而不考慮法律是如何規定的。那麼,如果他們被判處死刑,是否符合原立法的目的?它能對他人起到威懾作用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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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現代法律秩序的前提是人與人可以共存。但在山洞裡,當隻剝奪别人的生命才能活下去的時候,法律和秩序的前提就不存在了。

換言之,被告所處的狀态不能被視為文明社會,而是處于"自然狀态",是以用于規範文明社會的一套法律不适用于他們。總而言之,如果我們了解立法精神,如果我們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則,我們就應該宣告被告無罪。

2. 把你的意見放在一邊,還是把自己放在地上?

第4号法官裁定被告無罪。在他看來,不僅普通人在生活中,要做到"不想要,不給别人",法官在審判中,還要考慮被告面臨的情況。

于是他問自己:如果被困在山洞裡的人是你,你會參加抽獎嗎?如果你赢了,你會不厭其煩地殺死你失去的不幸的雞蛋并吃掉你自己的食物嗎?他覺得他會做出與被告相同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他有什麼資格要求别人做他不能做的事情?

很明顯,大多數公衆都認同法官4的觀點。當時,該報進行了一次民意調查,并問道:"您認為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幸存的洞穴探險家?"公衆輿論的結果令人驚訝地一緻。百分之九十的人認為這些被告應該被赦免,或者受到無名懲罰的懲罰,這意味着一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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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意調查,5号法官也提出了他的意見。法律隻有在為人民服務時才有意義。法官的審判必須靈活,合理地符合多數人的情緒,否則就是倒退。

如果絕大多數公衆在試驗結果出來後不贊成或支援試驗,這真的有意義嗎?一旦法律脫離了普通人,成為高高在上,隻有少數人懂事,社會不會處于毀滅的邊緣嗎?

第5号法官指出,在所有政府部門中,司法部門最容易與普通人失去聯系。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法官總是習慣于将事實分成具體條件或差異,是以與法律相反,它們被打破和摩擦。

當一連串的事實被翻過來這樣處理的時候,所有的生機和生機都消失在了冰冷的教條中;

3. 強迫還是掩蓋?

回過頭來看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到,本案的主要争論點是,在極端情況下,殺人事件是否能被了解?法官們在這個問題上又發生了一場激烈的争論。

如果殺人可能被了解,就必須有一個很好的辯護。例如,"自衛"是唯一可以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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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衛"?準确地說,法律上是指采取行動制止不法侵權的客體,即使壓制行為對不法侵權的客體造成了損害,也不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本案不構成自衛。因為自衛的前提是存在非法物體,但被選中的、被吃掉的探險家,顯然并沒有威脅到其他探險家。在這種情況下,自衛從哪裡開始?

既然"自衛"這種防禦道路是無法通行的,那麼改變路徑,本案的結構不構成"應急規避"?

它是指在合法權益處于緊急危險之中,無法采取其他措施來規避的情況下,通過損害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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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你突然發現一個孩子在路邊停放的汽車裡,窒息在車裡。這時,你決定砸碎車窗,救救孩子。在這一點上,法律不會判定你故意破壞财産,因為你必須砸碎窗戶才能挽救生命。"兩害權取其輕",緊急規避風險被建立起來。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被困在山洞和食物短缺是緊急情況嗎?如果是這樣,它有多緊急,如此緊迫以至于它必須殺人和吃肉?

第6号法官認為,這當然算作緊急風險規避。你認為他們沒有任何食物或水,但他們必須等待至少十天才能獲救。如果你不殺人,你就無法在獲救的那一天幸存下來。在極度饑餓、殺戮隻是為了生存,建立了緊急風險規避防禦。被告應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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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7号法官不同意。他認為,饑餓本身并不是避風港的緊急理由。社會上有很多窮人,有些人餓得不敢去超市偷東西吃,是以因為偷竊就被抓到了。結果,這些人餓得吃不上同伴,但不能算是犯罪嗎?

此外,減少饑餓并不是殺戮的唯一選擇。他們顯然有一些不那麼殘酷的權宜之計。例如,等到第一個人自然餓死,或者吃手指、腳趾等不太重要、危害較小的部位。

那麼,在你看來,被告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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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5人被困險境,為生存而人吃人,幸存者有罪嗎?

《洞穴奇緣》講述了一個奇妙的困境故事,巧妙地提出了法律與道德、公平與理性的命題。

該書還從不同角度和多種方式提出了十四份法律意見。西方方法哲學大師富勒教授撰寫的五位法官意見,以及薩伯教授在此基礎上撰寫的九位法官意見,掀起了跨越半個世紀的法律論證,生動地展示了不同法學理論的對話,也引領讀者享受了一場揣測的盛宴。

在目前資訊量爆炸式增長的情況下,發展"獨立思考能力"至關重要,時刻保持警鐘和理性,最大限度地擷取知識養分,最大可能堅持底線,在人生無數的困境中做出更合适的選擇。

編輯|梁山

排版|涼爽的山

在路上閱讀:來自世界各地一所名校的醫生在30分鐘内讀完一本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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