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類"pgc-h-arrow-right-"資料軌道""3">,将見證</h1>

資格和能力要求
一、證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身體健康(如果将來繼承人繼承,證人可能需要出庭證明遺囑是遺囑的真正含義。
中立性要求:
民法典
第一百一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為遺囑的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和遺贈;
(3)對繼承人或遺贈有利益的人。
現在沒有賭注并不意味着将來沒有賭注,也就是說,沒有賭注也可能轉化為賭注。
雖然隻要求證人承擔遺囑沒有興趣,但如果證人因繼承糾紛而成為将來的利益對象,那麼此時的證人能否如實反映遺囑的客觀情況是值得懷疑的。
對第三方根本沒有興趣:村委會,鄰裡委員會,街道,政府部門,公證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證人的中立性對于遺囑的有效性至關重要。
訂立遺囑時,在場的人是遺囑的受益人,通常不影響遺囑的有效性。
需要證人作證的遺囑,其中受益人或利害關系方在場,并不總是無效的。
專業要求
需要證人審查的事項:
審查遺囑認證人的身份資訊(遺囑認證人與簽署遺囑認證的人是否是同一人)
遺囑人的能力審查(遺囑的精神狀态)
審查遺囑認證程式(證人自始至終在場)
審查遺囑簽名的真實性(遺囑人的簽名是親自撰寫的還是代表他簽名的)
審查遺囑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
隐私要求
證人負有保密義務
< h1級""pgc-h-right-arrow"資料軌道""83">二,地産經理</h1>
第1,145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的執行人應為遺産管理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應立即選舉遺産管理人;如果繼承人未當選,繼承人應共同擔任遺産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繼承人居住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産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條對遺産管理人的認定提出異議,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
遺産經理的确定是連續的。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在其有生之年訂立遺囑,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中被指定
隻要涉及到繼承,無論是合法繼承,還是将要繼承,它肯定會涉及遺産管理人,不可或缺。
1
為什麼要建立遺産經理制度
财富數量和價值的增加
财富類型的多樣化
保護您的遺産
保護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2
屋苑經理的職責
清理您的遺産并列出您的遺産 - 避免錯過它
向繼承人報告遺産的狀态 - 避免遺漏繼承人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文物損毀——避免财産的轉移和隐蔽
處理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維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遺囑或依法分割遺産 - 中立地位,減少繼承人糾紛
執行與遺産管理相關的其他必要措施,例如遺囑保管和遺産跟蹤維護
本文部分參考了《遺囑在财富繼承中的運用》,恒信法學院樸正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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