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类"pgc-h-arrow-right-"数据轨道""3">,将见证</h1>

资格和能力要求
一、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如果将来继承人继承,证人可能需要出庭证明遗嘱是遗嘱的真正含义。
中立性要求:
民法典
第一百一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和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和遗赠;
(3)对继承人或遗赠有利益的人。
现在没有赌注并不意味着将来没有赌注,也就是说,没有赌注也可能转化为赌注。
虽然只要求证人承担遗嘱没有兴趣,但如果证人因继承纠纷而成为将来的利益对象,那么此时的证人能否如实反映遗嘱的客观情况是值得怀疑的。
对第三方根本没有兴趣:村委会,邻里委员会,街道,政府部门,公证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证人的中立性对于遗嘱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订立遗嘱时,在场的人是遗嘱的受益人,通常不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需要证人作证的遗嘱,其中受益人或利害关系方在场,并不总是无效的。
专业要求
需要证人审查的事项:
审查遗嘱认证人的身份信息(遗嘱认证人与签署遗嘱认证的人是否是同一人)
遗嘱人的能力审查(遗嘱的精神状态)
审查遗嘱认证程序(证人自始至终在场)
审查遗嘱签名的真实性(遗嘱人的签名是亲自撰写的还是代表他签名的)
审查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
隐私要求
证人负有保密义务
< h1级""pgc-h-right-arrow"数据轨道""83">二,地产经理</h1>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的执行人应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立即选举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当选,继承人应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居住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认定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经理的确定是连续的。
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在其有生之年订立遗嘱,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中被指定
只要涉及到继承,无论是合法继承,还是将要继承,它肯定会涉及遗产管理人,不可或缺。
1
为什么要建立遗产经理制度
财富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财富类型的多样化
保护您的遗产
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2
屋苑经理的职责
清理您的遗产并列出您的遗产 - 避免错过它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的状态 - 避免遗漏继承人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文物损毁——避免财产的转移和隐蔽
处理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遗嘱或依法分割遗产 - 中立地位,减少继承人纠纷
执行与遗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必要措施,例如遗嘱保管和遗产跟踪维护
本文部分参考了《遗嘱在财富继承中的运用》,恒信法学院朴正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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