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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權是農民的私有财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明确規定,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制,國家法律規定的除外。某些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内的成員享有依法承包經營的權利。

在此基礎上,為促進适度規模的土地管理,平衡集體、農民和新經營主體之間的利益,國家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實行農村土地分工改革,從經營權到經營權的承包管理權,逐漸落實所有權、承包權的保護權和經營權的釋放。

為了保護各方的利益,國家頒發權利證書,以固定不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但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農民認為土地屬于自己的私有制,而他們自己"享有獨立經營的權利,怎麼種怎麼種,怎麼種什麼"。顯然,這種看法是錯誤的。

那麼,契約權是什麼樣的權利呢?合同權利是一種受限制的财産權。主要表現為:(1)與其他私有财産權不同,合同權利的取得、繼承和喪失都是以家庭為主。(二)承包權源于土地所有權,由土地所有人管理和監督;(三)合同權是受益财産權的一種。

總之,國家雖然加大了對農村土地承包權的保護力度,但行使仍受相關法律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限制,不可能為所欲為。放棄耕作或破壞土地力量的行為更不可能随意發生。

土地承包權是農民的私有财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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