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制,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外。某些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成员享有依法承包经营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为促进适度规模的土地管理,平衡集体、农民和新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国家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农村土地分工改革,从经营权到经营权的承包管理权,逐步落实所有权、承包权的保护权和经营权的释放。
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国家颁发权利证书,以固定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农民认为土地属于自己的私有制,而他们自己"享有独立经营的权利,怎么种怎么种,怎么种什么"。显然,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那么,契约权是什么样的权利呢?合同权利是一种受限制的财产权。主要表现为:(1)与其他私有财产权不同,合同权利的取得、继承和丧失都是以家庭为主。(二)承包权源于土地所有权,由土地所有人管理和监督;(三)合同权是受益财产权的一种。
总之,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力度,但行使仍受相关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约束,不可能为所欲为。放弃耕作或破坏土地力量的行为更不可能随意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