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供銷機建構設
發展的邏輯
- 作者: 楊倩 -

村級供銷機構是近年來供銷合作體制基層組織建設的新現象。新的原因是,從組織體制來看,供銷合作社一般分為五個層次,即基層社團、縣市、省和向全國廣大。這五個級别對應于政府等級制度。
我們一般說,基層供銷機構是供銷合作社最基層的組織,通常建在鄉鎮,村落很少,最多可能有基層社群分支機構。是以,近兩年來在村一級建立供銷合作社成為令人關切的新現象。
那麼,村級供銷機建構設的背景是什麼呢?是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建設的新模式嗎?它在供銷合作社的未來發展中能發揮什麼作用?
我認為這些問題值得供銷合作體系的同志認真研究。
建設和發展村級供銷機構的邏輯
村級供銷機構最早出現在安徽省銅嶺市。從其發展的背景來看,幾乎可以說是"一無所有"。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銅嶺市原制下的基層社會基本被消滅,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基礎非常薄弱,部分剩餘的經營力量集中在城市,對農業生産服務的支援和對農民的支援很少。由于相當多的基層社會仍然背負着這種債務負擔,重建面臨巨大困難。應該說,一段時間以來,這種情況在基層社會的許多地方都存在。
銅嶺市供銷機構以恢複基層組織為目标,從組建村級供銷機構的起點出發,探索逐漸恢複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的途徑。基本做法是依托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聯合成立村級供銷合作社,注冊性質為有限公司,組成原則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控制,農村大戶等有意願的農民作為個體成員加入,供銷合作社作為一方基本不做貢獻, 在特殊情況下,将隻有少量的資本,比例有限。
雖然由于法律法規對登記的限制,村級供銷機構隻能注冊為有限公司,但由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作為控制方,形成了事實上的農民集體控制格局。是以,其農民比一般的專業合作社更具代表性。實踐中,村級供銷機構的所有法定代表人均由村兩委負責人擔任,使村級供銷機構成為村級供銷機構可以利用的集體經濟平台。
這是村級供銷機構的最大價值。這一價值來源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後集體經濟組織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始于2016年,經過核資産清算和權權認定過程,大多數地方的農村集體都從農業和農村部門獲得了"鄉村集體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登記證書,但由于法律法規的滞後和其他經濟和社會因素, 集體經濟組織要成為完整的法人實體進入市場,還存在許多實際障礙。這些障礙有的,有的是由制度設計帶來的,有的是現行農村管理制度的形成,有的是中國農村文化所獨有的。
根據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狀,要真正使之成為一名有效的法人,需要克服一些障礙。
一是股權設定結構複雜。由于曆史原因,許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非常複雜的股權設定,其建立的基礎并不完全基于資産。2020年11月4日,農業農村部釋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憲章(試行)》,涵蓋了人口存量、勞動年齡股、扶貧存、敬老四類股權設定,各有其理由。任何對經濟學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股權設定越複雜,決策過程就越複雜,利益配置設定模式就越複雜。這種情況的結果是利益格局的多樣化,必然使集體經濟組織成為一個複雜的組織。
二是決策機制的設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的所有成員組成(其實,成員的确定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一人一票,一半通過的一般性事項, 三分之二以上的重大事項獲得通過。選舉理事會作為日常決策、管理和執行的機構。雖然安理會似乎擁有業務權力,但安理會在其會議上也采用一人一票的投票方法,進而産生由半數成員集體讨論和商定的決議。"組織組織良好,但這種架構使組織效率低下。
第三,特殊的村社群關系。在農村地區,還有一種複雜的關系,即村莊和社群之間的關系。這兩者在資産和人員方面可能是交叉的和不同的。一般來說,大多數人既是村民又是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但确實有許多村莊,有些人可能不一定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使他們是村民,新老村民之間也存在差異。這是由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改革時機決定的。從經濟關系上看,村民與村民之間,村民與社會群體之間,社會群體與社會群體之間,社會群體與村莊之間,村莊與村莊之間,雖然經濟聯系可能很薄弱,不是經濟意義上的群體,而是交織在各種社會關系中。這就好像一個家族企業的成員同時擁有家庭和社會身份,這可能會影響社會身份的決策。要求農村成員處理這種身份變化并不容易。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毫無戒心地運作是非常困難的。
第四,管理制度。近年來,基層政府加強了對農村地區的管理,雖然集體資産的運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威,但實際上集體資産隻是賬面資産,村金融鄉鎮管理,村甚至算不定,隻有記賬責任,花錢的事情村兩個委員會幾乎沒有自主權, 更不用說投資和營運什麼了。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村集體的發展權,但是,為了防止工商業資本跑下農村、購買村樓等過度的市場行為,村集體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沖突,由于配置設定機制相對合理,可以進行。也很難指望集體經濟組織在這種管理下做任何事情。
最後是村幹部的心态。在上述制度的設計和問責環境中,村幹部做事的環境極其複雜。現在很多村的經營資産很少,而集體經濟組織農業貸款擔保機構沒有擔保,外部條件已經很艱難,而上述沖突隻要一件事要面對,在這種情況下,村幹部要從集體經濟組織得到激勵是不可能的。這導緻村幹部,即使想當軍官,也不想輕易利用集體經濟組織的平台。是以,集體經濟組織虛拟化的現狀不難了解。
在我看來,在系統設計中有太多的因素需要平衡,而對公平的追求太多,以至于組織的效率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幾乎所有的收入來源都來自租賃,即可以共同控制的資源資産租賃給工商業企業或大戶。這種方法是一種風險較小且沖突性較小的賺錢方式。現實情況是,大多數村莊可能并沒有真正經營。當然,租賃也可以增加集體收入,集體可以做一些公共投入或改善集體成員的福利,對集體資産的保值增值有積極作用。
相當一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産少,或者隻有少數集體資産,而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些資源型資産無法通過經營獲得收入,隻能依靠資産租賃收入為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收入,這種情況随着時間的推移,必然會使農村基層治理出現分散的局面, 村民缺乏凝聚力,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不真實。從輕說起,這是一個經濟問題,說得最嚴重,這更多的是一個治理問題,關系到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是以,解決這一問題,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就是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原則性問題。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銅嶺市供銷協會探索的建設村級供銷機構的經驗非常值得借鑒。按照目前的建設模式,村級供銷機構可以說是在供銷合作社的指導下,在農民集體參與下成立的合作經濟組織,也可以是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基礎上成立的。與專業合作社相比,它是一個會員制組織,以集體資産為基礎運作,它是一個源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作社經濟組織,因為它采取有限公司的形式,這使得集體經濟組織進入市場更加友善,其制度和市場聯系更加有效, 與基層供應和銷售合作社相比,它增加了農民成員的參與和興趣聯系。在城市化程序中,逐漸與農民疏遠的供銷合作社,具有地方組織形式,甚至可以視為基層社群。在鄉鎮黨委政府看來,村級供銷機構是重新組建的農民供銷合作社,可以看作是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的延伸,成為基層黨委政府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抓手, 能有效區分政府職能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職能,充分調動村兩委幹部的積極性;一旦按照經營規則建立有限公司,就有規則要遵循,避免了村小區的沖突,也按照經營規則建立了激勵機制,自然工作就比較實際了。
坦率地說,現在村級供銷機構在組織建設中的意義更多,其經濟意義還在逐漸展現。根據銅嶺市供銷協會的說法,他們隻是設計了一個系統,将該系統嵌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村級供銷機構的建立,實質上不是一種投資活動,而是供銷機構的組織和建設,是供銷合作社通過系統的資源和優勢,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做出貢獻。在銅嶺市,已經有一批村級供銷機構實作了集體資産的經營活動,甚至有些村沒有集體資産,也可以以村級供銷機構的名義開展過去無法接管的業務;這些集體經營的好處主要展現在村級供銷機構,對于份額較小的市級供銷機構來說,其實經濟效益隻是初步的。但可以肯定的是,這種基層組織建設方式形成的上下供銷機構之間的關系,比我們現在看到的上層社會關系、下層社會關系更緊密、更經濟結合,更可能産生叢集效應。
根據2015年第11号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檔案設計,供銷合作機制實行兩線制。作為組織體系建設的第一線,近年來主要工作是基層組織的恢複和重建,這是決定供銷合作社價值的生命線。在《2020年供銷合作社訓示》中,與會上司人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圍繞加快農銷兩地現代化建設,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繼續辦供銷合作社。在我看來,這是供銷合作社發揮有效手段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有效途徑,将供銷合作社的組織範圍擴大到農村,實作農民組織組織一體化,使集體經濟組織有一個有效的運作平台。
對于村級供銷機構來說,将組織建設轉變為供銷合作體制的成本效益是完全可以了解的。農業農村的發展仍然是一個資源産業的發展,全世界農業合作社的生存都是以資源為基礎的,而獲得資源的手段是會員,會員是合作社生存的基礎,因為會員的資源可以成為合作社管理的資源。目前,對于供銷合作社來說,缺少的是與農民在土地上利益的聯系,沒有地方性質,合作社的價值就會打折,可能被擠出資源領域,隻能依靠流通手段來運作,包括利用市場手段擷取資源, 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聯系。我認為,将供應和銷售合作社發展到村莊,逐漸建立組織聯系,并使其朝着經濟聯系的方向發展,對于供應和銷售合作社的發展至關重要。
當然,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體系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在理論和制度探索中,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發展的主體地位真正賦予了權利和責任的統一,成為長期、根本、全面、可在實踐中運作的重大制度安排, 而激發其内生力量,那麼或許村級供銷合作面臨的供銷社群建設環境會大不相同。從現在開始,從農村的現狀來看,難度很大,是以供銷合作社有很好的機會。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把村級供銷機構注冊為有限公司,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平台,可以解決其經營問題,那麼為什麼要由供銷合作社來做呢?村集體和任何企業合作都可以很簡單地注冊一家有限公司。在法律和監管方面,有限公司沒有任何差別。但是,與您合作的人會有很大的不同。供銷合作社是黨上司下為農民服務的合作社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的重要載體,使地方黨委政府和地方集體經濟組織能夠認識到這一點,情況就完全不同了。
供銷合作社是兩線制,但我們不能絕對把兩線經營的規則絕對化。在村一級,兩條線的交彙點既符合供銷合作社的合作經濟組織原則,也符合政企分離的原則,從長遠來看,這可能成為建立供銷合作社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