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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老年人口袋裡有積蓄,開始追求晚年的生活品質和精神世界的舒适。對于一些缺乏親人照顧的老年人來說,簽署遺贈支援協定是度過快樂晚年的好時機。近日,江蘇省無錫市良溪區人民法院就遺贈支援協定達成專項糾紛,确認老人與居委會簽訂的遺贈支援協定有效,居委會履行了贍養老人的贍養義務,判定老人留下了數百萬遺産歸居委會所有。
老人把自己的晚年托付給居委會
住在江蘇省無錫市良溪區的曹先生,在附近居民眼中,不善于言辭,獨一無二,從30年代起就有人住在一個20平米的小屋裡,從來沒聽說過他有老婆和老少的孩子。2003年,78歲的曹操住在小屋裡趕上拆遷,但曹如何安置,卻讓村子裡鬧了個難。原來,當時的住房面積比較大,曹先生不能花那麼多錢來換大房子。考慮到曹先生的特殊情況,居委會為他支付了差額,為曹先生安置了一棟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拿到大房子的曹先生有了新的麻煩,以為自己老了,有時還生病了,開始擔心自己的老問題。
這時,他想到了平時給自己很多照顧的居委會。居委會離自己的居住地比較近,對自己的情況有所了解,由居委會為自己養老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曹先生把這個想法告訴了居委會之後,他也得到了居委會的支援。是以,雙方在曹氏兄妹的見證中,簽署了《待遇意見》,表示,由于曆史等原因,曹某一直單身,雖然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繁忙、距離遠、照顧不便,現任曹師傅年事已老,病情虛弱,考慮到平時居委會一直在給予曹"五保戶"待遇, 并由居委會定期定點固定的護理和護理、每月基本生活費、免費醫療、每年元旦到人壽津貼和慰問産品等,現已達成一緻,由居委會按"五險戶"待遇對曹師傅負責生活,老年至臨終,曹師傅的動産和住所産由居委會處置。居委會、曹氏兄妹、曹氏兄妹均簽署了《處理意見》。
在接下來的16年裡,曹先生的日常生活一直由居委會從業人員負責。舊房子被拆除後,居委會為曹先生提供了一個過渡房,幾個生病的住院房委會為他支付醫療費用,每個元旦還送來慰問金。2019年,一直照顧曹某的從業人員江發現曹的身體狀況比以前差了很多,而曹某的咨詢,就去養老院過老。在征得曹先生的同意後,居委會将曹先生送到附近的養老院,并支付了他的養老費、入住費和購買日用品的費用。後來,94歲的曹德旺在養老院去世,居委會為他的葬禮花費了近6萬元。
四個孩子"從天而降"拿走遺産
曹先生死後,居委會為他收拾了他的财物,于是,在警察局的見證人面前,打開了曹先生故居的門。原本以為曹先生平時沒有收入,不會有積蓄,沒想到在房子裡能找到超過11萬元的現金,還有超過18萬元的存折。
沒過多久,四個自稱是曹先生子女的人來到居委會,說要繼承老人留下的現金和财産。想到這個"孤獨"的老人,突然出現了四個孩子,居委會震驚了,第一個想到的就是确認他們與曹先生的親子關系。DNA鑒定不能欺騙人,這四個"天塌下來"的陌生人确實和曹先生有親子關系。這時,居委會拿出了"待遇意見",告知曹某的意願,曹某的莊園應依法歸居委會所有。孩子們不高興,提出問題:"處理意見"貫穿始終的"遺贈""支援"等關鍵詞,不能認定為遺贈贍養協定,而居委會隻用"五家投保戶"的待遇讓曹某帶着近200萬房産返還,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應當無效, 所有遺産應依法由四個孩子繼承。各方面均表示原因,為了妥善處理糾紛,居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确認此"處理意見"是否有效,曹某的遺産屬于居委會。
60年與孩子"脫節"
在法庭上,四個孩子還透露了與他們父親的秘密關系,父親已經多年沒有和他在一起了。原來,曹先生小時候,被調到安徽的一個地方,嫁給了吳,生了四個孩子。生活很穩定,但小女兒出生後不久就萌生了回到江蘇省無錫務農的主意,妻子吳卻不支援他的想法。在接下來的兩年裡,兩人經常就此事争吵,沖突加劇,最終導緻離婚。由于曹先生當時沒有工作,兩人約定四個孩子都由吳先生撫養,甚至曹先生傳回無錫的15元機票也是吳先生給的。之後,吳某早早貪工掙錢拉了四個孩子,其中不止一分辛苦,怨恨的前夫也多了一分,甚至給幾個孩子都改姓了,決心與前世決裂。
離婚五年後,曹在無錫的生活并不像他想象的那麼好,加上膝蓋下的孤獨和無人陪伴,他再次來到安徽尋找他的前妻吳,向她表達了帶孩子的想法。"你想把它帶走嗎?"你自己沒有工作,你想讓孩子們和你一起喝西北風嗎?吳強烈不同意這個想法,四個孩子都表示不願意跟随父親的生活。曹先生碰了碰一下沮喪的鼻子,沮喪地回到了無錫。在随後的幾十年裡,他們從未有過這樣的經曆。
因為母親對父親有怨恨,不允許孩子探望父親,再加上母親再婚,繼父對他們很好,考慮到繼父的感受,是以四個孩子近60年沒有探望和支援父親。
判決的遺産歸委員會所有。
委員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法院認為,公民可以與受撫養人簽訂遺贈贍養協定,根據協定約定,受撫養人承擔公民生死埋葬的義務,并享有遺贈權。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贍養協定。雖然《待遇意見》從标題和形式上看并未标明為"遺贈贍養協定",但根據其實質内容,雙方的權利義務是明确約定的,應視為本質上是一份遺贈贍養協定,且協定标的是适當的,含義意味着真實,内容是合法的, 應該有效。在簽署《待遇意見》後的16年裡,居委會協助曹順利生活,妥善安排住宿和特殊照顧,支付其醫療費用,将他送至養老院并支付費用,并承擔其死後喪葬費用,這些都表明居委會履行了保障曹永生死的贍養責任。這種生活關懷和精神世界的關懷,是用金錢無法衡量的。法律不能恢複住房委員會對曹的照顧的具體情況,但曹在94歲高齡去世也不言而喻。由于遺贈贍養費協定比繼承和法定繼承更有效,委員會有權根據協定遺贈。是以,法院裁定《處理意見》有效,曹先生留下的房屋、現金、股權及存款本金及利息歸人居署所有。
裁判決議
遺贈贍養協定的優先效力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有遺贈贍養協定,按照協定約定。是以,在繼承的方式上,遺贈贍養協定是最有效的。
在這種情況下,老人和居委會簽署的《待遇意見》從立法遺贈贍養費的立法意向内容來看,四個孩子沒有質疑其真實性,而老人及其弟弟妹妹簽署的确認書,可以認定為真實、合法、有效的遺贈支援協定,是以按申請順序超過四個孩子的合法繼承權。
為老年人提供更多選擇,讓他們過上好年
遺贈贍養是一種平等、補償、互相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旨在鼓勵人們以一定的利益照顧需要贍養的老人,是财産行為與道德行為相結合的社會互助行為。受扶養人之間協定的主要目的不是獲得财産利益,而是支援和協助受扶養人,即保證受扶養人的健康和埋葬,其義務不僅包括物質供應,還包括生活護理,精神舒适,還包括受撫養人需要持續和持續地履行贍養義務。
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贍養協定。根據協定,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被撫養和埋葬的義務,并享有遺贈權。《民法典》在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遺贈受撫養人的範圍,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簽訂遺贈贍養協定。這一規定從法律層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會支援,不僅緩解了社會養老的壓力,彌補了社會救助的不足,而且滿足了老年人養老形态的多樣化需求,提高了老年人晚年的生活品質。
生命支援和精神安慰不能用金錢來衡量
本案中,老人去世後,他的子女質疑居委會是否确實履行了贍養義務,辯稱隻是給予"五個投保家庭"待遇,每年元旦探望禮品,不"到位",而且與老人留下的數百萬遺産不相等, 嚴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然而,遺贈贍養協定不同于商業合同,展現了生活中的互助,雖然有償、雙重服務,但很難衡量是否等同。從協定中可以看出,在建立居委會與老人遺贈和支援的關系之前,居委會将照顧老人。他們可能隻是看着老人老了,沒人照顧,給老人一些幫助,但老人卻把這些小小的暖心放在心裡,在他們70多歲的時候,需要照顧,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自己的孩子、兄弟姐妹,而是居委會。16年後,老人也從未對居委會的照顧和保養提出過任何不滿,想要撤回協定,最終老人在94歲時去世,這一切都可以說明居委會對老人有長期的呵護,這種生命支援和精神陪伴是用金錢無法衡量的, 幾十年的孩子不應該基于一些猜測來否認居委會的長期努力。
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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