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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起訴黃耀明、區諾軒:涉嫌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作者:觀察者網

據星島網絡報道,香港歌手黃耀明于8月2日上午被香港廉政公署逮捕,罪名是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違法行為)條例》。

廉政公署隨後2日發布新聞稿,聲稱已於週二起訴黃先生和前立法會議員Noor Xuan,指責他們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中欺詐,並為他人提供娛樂以誘騙他人投票給候選人。

黃先生的職員證實,前者已於今早被捕,並已獲得保釋。

香港廉政公署起訴黃耀明、區諾軒:涉嫌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黃耀名(左),諾軒區 圖檔:星島日報

廉政公署早前曾接獲投訴,指已對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行為展開調查,經谘詢律政司後,該案被針對2018年立法會補選候選人王玄(34歲)及歌手黃耀明(59歲)。

諾軒區及黃耀明區被控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欺詐罪。兩人将于周四(8月5日)在東部裁判法院出庭。

指控稱,2018年3月3日,郭先生及黃先生涉嫌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的香港島本地選區進行欺詐,即向另一人提供娛樂,誘使另一方在選舉中投票,這是一場歌唱表演。

2018年立法會補選于當年3月11日在港島本地選區舉行,他當選為四名候選人之一。

廉政公署指出,自2018年2月底以來,該區已在其社交平台頁面上釋出了多條文章,宣布他将于同年3月3日晚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兩小時的集會。在集會前幾個小時,黃先生宣布黃先生将在他的社交平台頁面上的另一篇文章中在集會上表演。

集會期間,黃耀明在舞台上唱了兩首歌。在演出結束時,他呼籲參加集會的人在上述選舉中投票。

廉政公署調查發現,2018年3月4日,在區内的社交平台頁面上分享了一段集會的短片,包括黃之鋒的表現及其對集會參與者的呼籲。該區宣布了視訊剪輯和文章,宣布黃先生将在集會上表演作為選舉廣告。

廉政公署指出,《選舉(欺詐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規定,任何人向他人提供食物、飲品或娛樂,或償還提供該食物、飲品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方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給該人士,均屬欺詐行為。候選人或特定候選人。

香港廉政公署起訴黃耀明、區諾軒:涉嫌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廉政公署發言人強調,在選舉期間向他人提供茶點和娛樂是嚴重違法行為。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活動人士及公眾,不應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以換取選舉選票。

黃耀明是香港流行音樂團體"大明一号"組成員,近年來在香港參與頻繁活動,2012年參加"反民族教育"示威活動,2014年表示聲援"非法占領",并參與演唱相關歌曲。2019年,黃耀明還參加了幾次"反改"示威活動。

至于允許黃先生參選的區諾軒,他于2018年3月在香港立法會補選中當選,以取代當時因宣誓就職的動蕩而被取消立法會資格的盧先生。2019年9月,他被發現"選舉不當",并于當年12月被取消立法會資格。

在香港「修復風暴」期間,能先生利用其國會議員身份幹擾前線警務的履行,並於2021年3月以兩項襲擊警察的罪名被判入獄九個星期。4月,他還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的非法集會而被判處10個月監禁。他此前曾對自己的判決提出上訴,并于7月28日在上訴期間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上訴庭法官拒絕保釋。

此外,包括戴耀庭、黃峰、楊躍橋在内的47人,也因參加反對派所謂的"35+初選"而被控"陰謀颠覆國家政權"。

本文為 Observer.com 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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