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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自吹“長江鮰魚、清江江團”接罰單

作者:長江網

長江報(記者高寶燕記者王潤東傅連英)"清晨還在涼子湖遊魚蝦,天亮前被車送到店裡",一個酒店食譜标有"長江鲱魚",一個賣"清江集團"的平台等等,公衆的微信朋友圈和食客經常看到類似的推文。發現它經營的水産品實際上來自白沙洲市場,不是涼子湖,不是長江。

上述案件因釋出非法廣告、虛假宣傳,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向上述當事人下令停止廣告,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并處以8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昨日,武漢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上司小組辦公室公布了武漢市打擊長江抓捕違法犯罪10起典型案件。

武漢市按照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十年禁漁"要求,嚴懲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類違法犯罪,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全面查處"抓捕"各關鍵環節違法案件的查處。 "運輸與營銷",為長江經濟帶高品質綠色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為有效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我市長江禁通報了典型案例:

非法銷售電動魚具:處以5000元罰款,沒收違禁漁具和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對違禁漁具予以集中銷毀。2020年8月21日,武漢市農業綜合執法分局聯合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在江漢區某電子市場查獲張某銷售國家禁止的電魚工具,在其營運部門和倉庫共117套電魚、電魚一體機(戶外伸縮釣竿)10台, "上帝捕"電魚8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8條第2款。

使用網箱非法捕魚:關于罰款1 000美元、沒收漁具和漁獲物的行政處罰的決定。

2020年9月13日,武漢市警察局水務局長江二橋派出所位于長江(武漢段)漢口灘三期濱源水域,現場抓獲一名歐洲友人用網箱非法捕魚。黨使用的釣魚工具Ou是:2個網箱(每個部長5米,寬0.3米,高0.3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8條第1款。

違反禁漁區規定和禁漁期的捕撈:決定對沒收非法漁具的1000元行政處罰,沒收漁獲物,并對有關當事人處以罰款,王義義。2020年11月11日,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長江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水域對長江實施十年禁捕,并在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潮口泥湖泵站水域視察時, 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王義義涉嫌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期間用絲網在水域内非法捕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38條第1款。

用電力捕魚法:給當事人一份新、紅一張沒收電捕魚裝置,沒收漁獲物,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0年9月3日,江夏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的執法人員在金口段夜間巡邏時,發現洪某新、洪阿昌兄弟在武漢市江夏區金口街道西湖村、金水河南岸拐角處使用電法捕魚。

釋出違法廣告:給予當事人指令停止釋出廣告,消除相應範圍内的影響,處以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0年11月6日,東西湖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市場監管局的線索:一家燒烤店在饑餓的平台上賣了"清江集團"。經調查,各方在交易界面的餓網平台中包含"江江"、"清江集團"字樣。經調查,該餐廳沒有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食品制成的食品。

2021年1月23日,财甸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提前檢查發現,武漢市菜店區某飯店的配方上标有"長江鲶魚"字樣,并附有菜品圖檔。發現酒店經營的鲱魚并非來自長江。

根據《廣告法》第55條第1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虛假宣傳案:給予中共罰款1000元行政處罰決定。

2020年11月29日,武漢經濟開發區(漢南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市局舉報,一家餐廳在微信上發推文:"......一大早還在涼子湖遊魚、蝦,天亮前就被車送到店裡。發現餐廳經營的水産品實際上來自白沙洲市場,而不是涼子湖。

非法捕撈水産品

2020年7月30日,武漢市警察局水務局水支部執法人員在漢江石陽段巡邏時,發現有人在漢江石陽段收集一個籠子,船上有非法捕獲的小魚和小蝦, 小螃蟹和其他水産品;2020年8月19日,武漢市警察局新島分局與武漢忻州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在忻州區野源村沙河附近進行了聯合執法檢查。發現有人用違禁漁具在沙河水域攔河進行非法捕撈作業,現場抓獲10名嫌疑人,查獲涉案船隻1艘,車輛5輛,繳獲漁獲物1078公斤。2020年9月22日,武漢市警察局水務局執法人員在長江上武漢市清陵街清靈街以網箱形式非法捕撈河魚,查獲嫌疑人餘、俞非法捕撈的河魚。執法人員當場逮捕了嫌疑人。刑事脅迫措施應當依法采取。

編輯:貝爾·格裡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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