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輩嘗言:“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此亦要言。私罪固不可有,若無公罪,則自保太過,無任事之意!
——宋·呂本中《官箴》
“為官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這是宋朝範仲淹說的。意思是為官不能怕犯公罪就無所作為,應該勇于任事,敢于擔當;但也斷然不可心存私念,以權謀私而犯罪。上面呂本中《官箴》重點強調“公罪不可無”,因為一個人從來不犯公罪,可能就是一個缺少責任擔當的,精于自保的,屍位素餐的精緻利己主義者,一個“巧宦”。
所謂“公罪”,按《唐律疏議》的解釋,是指“緣公事緻罪而無私曲者”,即因承辦公事不力、出現失誤或者差錯,而不是出于個人私心或私利。所謂“情無私曲”,即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
所謂“私罪”, 按《唐律疏議》,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一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官員所犯公罪和私罪的分法,後世也延續下來。清朝方大湜說,“官員應得罪名不越公私兩端,凡不系己私,因公得罪,及過失錯誤,出于無心者,皆為公罪;罪由己造,非因公錯,及雖屬公事,意出己私者,皆為私罪。公罪準以級紀抵銷,私罪雖有級紀,不準抵銷,故公罪雖不能無,私罪必不可有。”
既然是罪,那麼,無論公罪私罪,都不應該觸犯。說“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并不是要求官員一定要去犯一些公罪,以證明自己有擔當、敢任事。雖然一些公罪是很難避免的,是無心之失,不是有意為之,但是,對于老百姓來說,官員的公罪往往 給百姓帶來很大損失。是以,對于官員來說,公罪也是要努力避免的。
說“公罪不可無”,是強調官員不能為了避免犯錯誤而無所作為。實際上,在各種問責和處分很細緻嚴密的情況下,要官員不怕公罪也是不現實的。對于官員來說,最大的激勵就是升遷,而犯了公罪,最大的影響就是升遷受阻。這種情況下,規避不犯公罪,一定是官員們的普遍行為。
從國家吏治來說,觸犯公罪被追究責任,是必須的。官員的權力和責任是比對的。如果對于出現錯誤的官員不予問責,則官員就會胡作非為,無法無天。但“洗碗越多摔碗越多,不洗碗就不會摔碗”,對公罪的問責也可能使多幹活的官員反而承擔更多的處分,導緻官員無所作為規避風險,這也确實是人之常情。
對此怎麼辦?最重要的不是取消公罪,也不是鼓勵官員去犯公罪,而是加大對不作為的官員的問責力度。也就是說,幹活幹砸了,固然需要承擔責任,但如果幹脆不幹活,則更應該問責,接受懲處。
在今天,對于勇于任事的幹部出現的失誤,可通過建立和用好容錯免責機制,以保護幹部敢于作為、敢于擔當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