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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駕駛證快遞員騎公司無牌電動三輪車送快遞,遇車禍身亡後被認定承擔次要責任

今年2月4日,江蘇常州,快遞員孟某柱在駕駛機關配給他的電動三輪車送快遞時,遭遇後方一小型普通客車追尾,導緻電動三輪車被撞入對向車道,恰與經過此地的一小型越野客車再次碰撞。孟某柱是以摔跌倒地,被小型越野客車碾壓後不幸身亡。

事後,常州公安武進分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某柱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号牌電動三輪車經鑒定,屬性為電動正三輪輕便機車,且該車未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認定小型普通客車司機負主要責任,孟某柱承擔次要責任,小型越野客車則不承擔該事故責任。同時,常州市天甯區人社局也對孟某柱進行了工傷認定。

無駕駛證快遞員騎公司無牌電動三輪車送快遞,遇車禍身亡後被認定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車輛

“事故中,我丈夫被認定要承擔的次要責任應由公司承擔。”孟某柱的妻子李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前她針對該起交通事故擔責問題,将小型普通客車車主、車主投保保司、郵政常州分公司、優氏速遞常州分公司等訴至常州市武進區法院。但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孟某柱已認定工傷,對家屬要求的相關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等訴求不予支援。

據悉,因不服一審判決,李女士提起上訴,10月17日該案二審在常州市中院開庭,案件并未當庭宣判。事後,李女士告訴記者,她始終認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并不沖突,“如果公司給的車子有牌照,也要求我丈夫有駕駛證後再工作,那麼這次事故中就應該是對方全責,我們也依舊可以申請工傷。”

男子無證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

車禍身亡後被認定承擔次要責任

59歲的孟某柱系安徽六安人,十多年前同家人來到江蘇常州生活。2017年底,孟某柱做起了快遞配送業務。據其妻子李女士介紹,孟某柱是與安徽優氏速遞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被該公司安排至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從事快遞員工作。

“我老公沒有駕駛證,也不知道這輛車是電動的還是啥,公司讓我老公開,我老公就開了。”李女士說,在郵政常州分公司工作期間,機關給孟某柱配備了一輛無牌照的電動三輪車,也并不管其是否有駕駛證。

今年2月4日下午6時許,孟某柱在駕駛電動三輪車送快遞時,遭遇後方一小型普通客車追尾,導緻電動三輪車被撞入對向車道,恰與經過此地的一小型越野客車再次碰撞,緻孟某柱摔跌倒地,被小型越野客車碾壓後不幸身亡。

針對該起事故,2月23日,常州市警察局武進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者注意到,對于死者孟某柱,交警大隊在其基本情況的資訊中稱,其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号牌電動三輪車經鑒定為電動正三輪輕便機車;且經查,該車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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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

另外,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上,認定吳某钰(小型普通客車車主)應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孟某柱應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俊(小型越野客車車主)則在該事故中無過錯行為,不承擔該起事故的責任。

對此,李女士認為,在這起事故中,其丈夫被認定的次要責任應由公司承擔,“公司從沒有考慮給員工配備的車能否挂牌,也沒有告知過員工需要考取駕駛證。我丈夫按公司的要求開無牌電動三輪車送快遞,憑啥一出事責任就成自己的了?”

死者家屬要求公司承擔過錯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已認定工傷,不予支援

李女士告訴記者,事故發生後,他們曾向常州市天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今年5月,該局出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孟某柱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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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柱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受訪者供圖

同時,今年6月,李女士及其子女也因前述事故責任劃分問題将小型普通客車車主、車主投保保司、郵政常州分公司、優氏速遞常州分公司等訴至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李女士認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孟某柱所應承擔的次要責任,系因安徽優氏速遞常州分公司、郵政常州市分公司為其提供的三輪車不符合電動車标準導緻,孟某柱不存在駕駛過錯,故兩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據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小型普通客車車主及其投保保司均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但安徽優氏速遞常州分公司和安徽優氏速遞公司則共同辯稱,本案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公司不應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其中,安徽優氏速遞公司常州分公司辯稱,其與死者孟某柱系勞動合同關系,對此常州市天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作出工傷認定;對孟某柱的工亡,該公司隻應依照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進行賠償。

郵政常州分公司則辯稱,孟某柱不是勞務派遣員工,而是優氏速遞常州分公司承接該司的外包業務,由其進行人員雇傭和業務配送。其所駕駛的車輛也是優氏速遞常州分公司提供,此事故中該司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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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該院經審理後認為,孟某柱系被告安徽優氏速遞常州分公司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時其正在執行工作任務,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安徽優氏速遞常州分公司、安徽優氏速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依法不予支援;另外,原告稱孟某柱與被告郵政常州分公司也存在用工關系,并要求該公司也承擔賠償責任,證據不足,且也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依法不予支援。

最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一、小型普通客車投保公司賠償原告近親屬因孟某柱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緻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損失共計995521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給原告935521元,支付給吳某钰600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二審開庭後未宣判

家屬認為承擔過錯責任與工傷賠償不沖突

“如果公司給的車子有牌照,也要求我丈夫有駕駛證後再工作,那麼這次事故中就應該是對方全責,我們也依舊可以申請工傷。”李女士告訴記者,她認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并不沖突,是以她并不認可一審判決,現已提起上訴。

10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李女士代理律師周兆成處獲悉,此案二審當日在常州市中院開庭,“案件并未當庭宣判,在此次庭審中,郵政公司認為孟某柱與郵政不存在用工關系和勞務派遣關系,所提供的三輪車也不是郵政提供的,是以不應該承擔責任。且郵政将快遞業務外包給優氏速遞公司,應該由優氏公司承擔責任。”

對此,周兆成認為,孟某柱生前長達6年時間一直都在江蘇常州從事郵政快遞配送工作。其駕駛的工作車輛包括着裝均标有“中國郵政”字樣,工作内容也是為中國郵政配送快遞,工作場所也是在郵政公司,并接受郵政公司的管理,實際用人機關就是郵政常州分公司。

周兆成表示,從法律角度來看,用人機關有義務為員工提供符合安全标準的交通工具,并確定員工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郵政公司與優氏速遞公司在明知孟某柱沒有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仍然提供無牌照的機動車供其使用,顯然違反法律規定,對孟某柱的生命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某柱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應該考慮到兩涉事公司在提供交通工具和駕駛資格方面的過錯,這一責任應該由兩涉事公司承擔。”

另外,周兆成還告訴記者,因兩涉事公司一直未給孟某柱繳納社保,導緻其家屬至今無法獲得工亡賠償,“顯然兩涉事公司也應該承擔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羅夢婕

編輯 張尋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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