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怠于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消極行使環境權益的現狀揭示公衆參與原則貫徹管道“自下而上”内驅不足的問題。環境法律規範中的“軟性條款”、合乎環境倫理的需要及環境規制執行的既有偏差闡明了環境規制需要非正式環境規制或隐性環境規制作為政府公權力、市場力量治理環境的補充。依照社科法學的思路,從經驗中切入對個人親環境行為、綠色偏好的社會建構,通過途徑建構與完善生活化激勵來加強社會綠色偏好的潛在趨勢。個體至公衆、意識偏好至義務履行與權力行使,個人參與環境規制在“軟法”與“硬法”之間“放德而行,循道而趨”以促成環境治理的“社會自覺”趨向實作。
一、引言
公衆參與環境規制作為公衆參與原則與社會調整機制的具象途徑,其本身與市場力量所對應的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公權力所對應的指令控制型環境規制共同内嵌于市民社會—團體社會—政治國家的三元結構劃分之中,公衆參與環境規制不僅是治理環境的有效路徑,其本身也具有法理上的内在價值。而公衆參與在實踐中未能實質地影響環境治理,有“披着民主的外衣”之虞,環境治理難以受到社會調整機制的聚焦來修正環境規制執行的各類偏差現象,是以有呼籲适當拓寬環境公益訴訟适格主體範圍的聲音,在環境影響評價的聽證會制度中,有最終決策能展現對公民意見的汲取的期望等——通過強化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各項權利的保障來貫徹公衆參與原則。
公衆參與當然地意指政府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要充分考慮公衆的意見,公衆參與環境治理的合理性論證與反思性交涉過程能提升環境規制政策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是保障公衆基本環境權的要求。《環境保護公衆參與辦法》所稱的公衆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個人作為公衆這個集合的子集,在公衆所指向的範圍之内,因而個人參與環境規制是公衆參與環境規制的外延,也理應是公衆參與環境規制的前提與基礎。目前對公衆參與環境規制的研究大多與環境規制執行的異質化現象、原因及其在不同領域所産生的效果相關,鮮有研究從經驗切入公衆參與環境規制的可實作性或實作路徑。改善環境治理社會參與程度較低的現狀應深化公衆參與環境規制的外延,即個人參與環境規制。本文通過闡述其必要性,結合社會科學、人文科學與自然科學的交叉知識與公民生活實踐,進而闡述其可實作性,通過個人參與環境規制的途徑來促成個人親環境的認知與行為習慣的養成,繼而強化個人綠色偏好以加強綠色社會偏好的潛在趨勢。從個體出發,走出“自上而下”的視角困囿,在個人參與環境規制的價值實作過程中逐漸平衡環境治理對公權力的路徑依賴程度,消褪消退大陸環境治理模式被冠以“環境威權主義”的污名化解讀。
二、環境規制的定義及類别
(一)規制的展開
規制分為經濟性規制與社會性規制。将經濟規制了解為政府管制,包含積極的鼓勵與消極的限制雙重面向。日本的經濟規制中包含對公益事業的規制,即對電氣、城市瓦斯、熱供給等事項依靠法律賦予政府各級機構的規制權限及行政指導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可見經濟法語境下的規制離不開公權力幹預與政府管制。社會性規制針對市場失靈的問題展開,涵蓋消費者保護、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領域,規制中的社會性是指這些規則在某種程度上是人們自願接受的,并存在一定的限制力。社會性規制的客體、對象與經濟規制不同,規制主體也發生了變化,不論是“社會控制”中需要掌握個體對經濟偏好的普遍化追求,還是将“self-regualtion”嵌合于“social regualtion”,社會性規制發揮效能的方式源自多方力量的聚合,不僅僅由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與負有的行政職能主導,也受社會力量,如社會基線理論、社會偏好理論等反映社會普遍現象的内在規律所影響。
(二)環境規制的類别劃分
環境規制的内涵與外延及分類在學界都尚未形成統一。有學者認為環境規制是政府、社會組織、公衆對污染排放主體的排污行為所産生的限制性影響的總和,且基于道德觀和責任感的環境保護行為不應包含在環境規制範疇内。也有學者提出村規民約、道德意識、民風民俗納入環境規制的範圍之内,在城市邊緣社群發展包容性環境規制。從環境規制的分類來看,宏觀層面分為兩類,正式環境規制與非正式環境規制,非正式環境規制通過社會規範、道德和慣例作為正式環境規制缺失或薄弱時的補充。也有學者将環境規制分為顯性環境規制和隐性環境規制,隐性環境規制即指内在于個體的環保思想、觀念、态度等指引着人們的行為。中觀層面,按照規制發揮作用的主體,即政府、市場、社會混合調整原則所對應的三種途徑,劃分為指令控制型環境規制、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與公衆參與型環境規制,而第三類環境規制存在自願性環境規制、自主型環境規制與自願參與型環境規制等說法,筆者采納公衆參與型環境規制的類别劃分,以與治理結構的三元劃分及混合調整原則協調一緻。微觀層面有協商型環境規制、自願型環境規制中的自我規制等分類。
(三)環境規制的外延補充
非正式環境規制與隐性環境規制均指向個體間差異較大的、集體不統一的環境保護行為,背後是不同程度的親環境态度、意識與偏好,而這種個體環保思想與集體的綠色偏好離不開社會塑造。由于環境問題具有的潛伏性、複雜性、積累性等特點加之作為環境要素的土地、空氣等難以明晰産權,在一些環境要素上無法抹去“公地悲劇”的底色,環境保護這類非市場決策問題需要非正式環境規制與隐性環境規制的補充。深化現有環境規制的外延能幫助厘清各類環境規制發揮效能的方式,繼而能進一步對環境規制逐類分析并針對其有的放矢逐漸完善。在對環境規制中觀層面的分類中,公衆參與型環境規制側重關注保障公衆參與權利與深化公衆參與路徑,忽視了建構個體間不受監管的外部性行為内化的規制。
綜上所述,站在環境規制發揮效能的途徑來看,環境規制是指以政府公權力主導的,通過市場激勵與社會調整所産生的對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态行為具有限制性影響的規則,個人環境保護義務與基于道德觀、責任感的親環境行為、綠色偏好作為前者限制性規則的補充。個人參與環境規制是環境規制中公衆參與型環境規制的外延,是個人積極參與環境治理的行為,其歸屬于非正式環境規制或者隐性環境規制,以綠色偏好、道德觀為前提,強調自覺主動參與環境治理。個人環境保護規範義務在實踐中嚴重失靈,對限制和改變個人環境損害行為幾乎無效,以直接要求的方式來驅動個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其效果并不理想,應從養成個人綠色偏好、親環境行為來倒推個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個人環境保護義務得到普遍實作,能促成個人的親環境行為、綠色偏好構築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綠色的社會偏好,再由公衆普遍增強的環保意識、參與綠色事務的意願促成個人積極地行使環境權益,改善環境法律規範中“義務本位”導向所呈現的義務得不到履行,權利也“無人問津”的情境,環境權“束之高閣”的情況或許也能希冀改善,個人參與進環境規制使公衆參與原則的貫徹管道兩頭打通,更多的司法實踐促成環境權水到渠成地回流到立法之中。
三、個人參與環境規制的必要
(一)法律依據:“軟性”條款的價值宣誓與價值實作之省思
1.“軟性”條款的立法現狀:激勵與倡導
“軟條款”或者說“軟法性條款”是指未明确規定法律責任的條款。環境保護法的“軟性條款”共計48條,分為宣示性條款、陳述性條款、倡導性條款和賦權性條款,這些“軟性條款”并沒有切實的強制力保障實施,例如環境保護法第6條所倡導的“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在法規層面具有大量的倡導性條款激勵個人參與環境治理,《環境保護公衆參與辦法》第15條規定,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機關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并且國家鼓勵環境主管部門推動環境保護有獎舉報的專項資金的設立,第10條、第17條、第18條與《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辦法》第3條等條款均鼓勵個人參與環境治理。在民法上,民法典第9條規定了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在行政管理上,國家林業局辦公室印發的《國家林業局關于接受民間生态綠化公益事業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已失效)中第3條,對生态綠化公益事業捐贈具有突出貢獻者,國家林業局予以表彰和獎勵。這些“軟條款”皆在社會層面,鼓勵個體或團體自願參與環境治理,一方面“軟條款”在“硬法”不可行的調整範圍内比其更合适與更具優越性,但另一方面“軟條款”在實際成效上相比硬法顯出局限。
國内環境治理“軟條款”對個體、團體參與環境治理的激勵作用有限,首先是其本身應借鑒國際上ISO14001國際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國際上化學工業的責任關懷計劃(Responsible Care Programme)等頗有效果的自願型環境規制,比較區域法或國際法對環境保護義務的實作架構,建構并調整激勵模式,加大激勵力度。其次“軟條款”應結合社會、經濟兩方面深化其激勵效果,譬如站在教育角度,從小教育引導,培養社會責任以期實作“社會自覺”,又例如,對個體或企業的卓越環境保護行為設立專項資金以激勵并宣傳滲透,在公民生活層面使其實際接觸親環境行為的激勵執行個體。
這些“軟性條款”本身對公衆參與環境治理進行了價值宣示。一方面環境法律規範本來也不應對公衆課予威懾與懲罰性的後果來強迫其進行社會自治或參與進環境治理,另一方面“軟性條款”中大部分通過正向激勵來驅動公衆參與環境治理,即使無實質懲罰後果,在現代法治背景下,信仰法律,做一個守法公民也是公民必須遵守與履行的自覺。
2.“軟性”條款的實作困境:成本與動因
環境權與法律實踐的融合必須明确“環境保護的利益要求”以回應現代人類社會因自然這一媒介發生的糾紛及間接調和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義務與環境權利在法律實踐中猶如環境法在部門法中的地位一樣,略顯邊緣,法的正式規範與正式結構所附帶的内裡僵化以及其本身的有限功能表露出法的局限性,這點在環境保護問題上尤為突出。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公共物品,所取得效益的非排他性和外部性難以逃脫治理主體尤其是個人與社會指向“搭便車”、規避責任或機會主義的困境,這也是環境保護以公權力引導為主,需要社會性規制去規範的原因。環境可持續發展,滿足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實質上是最基本與最低的要求,環境本身的美學價值賦予人類精神慰藉與精神滿足,更高層次與更高品質的環境保護又如何規避公共治理集體行動的困境呢?是以,環境法律規範的“軟性條款”不僅應當指引環境保護的未來道路,也要對當下環境治理結果實際的控制程度與市民、社會治理現實作出回應,僅在市民社會層面,公民參與環境治理所付出的時間、精力、金錢等成本能通過這些“軟性條款”得到内化嗎?是不能的,筆者以為,環境法律規範在中國現代已經受到法本身的局限性的制約,法律激活親環境的社會規範與社會架構,首先應超越法律,法律提供指引,道德規範進行建構與操作,探尋社會自覺的實作道路繼而獲得法律确認,從法律架構之外來回填與回哺法律。
(二)倫理依據:環境倫理的公平與現代性之制衡
1.個體足迹的差異存在:個人參與環境規制因循環境倫理
除了依賴公權力與市場的力量發揮環境規制的效能外,以微觀的視角,個人不受監管的行動偏好能減少碳足迹進而也能達到優化環境品質的效果。指令控制型環境規制與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相較個人的綠色行為偏好而言,其二者的效益體量不可比拟,但個人參與環境規制,養成個體的親環境行為、綠色偏好能裨益于環境治理。首先,個人的綠色行為偏好能促成綠色的社會偏好,從市民社會來影響團體社會,例如市民社會的綠色偏好能讓企業、社會公益組織自發地重視綠色聲譽,間接促進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的效能提升、推動對環境友好的認證機制發展等。其次,縮小個體間的足迹差異來平衡個體間的環境倫理,合乎環境正義。
不受監管的行為存在被忽略的倫理問題——個體足迹(碳足迹、擁堵足迹、噪聲足迹等)的差異性。個體足迹因個體與個體之間差異體量較小而被社會容忍,與自然資源的利用存在外部不經濟相同,個體足迹差異也存在外部性。生産的外部成本可以通過指令控制型環境規制與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盡可能内化,而個體足迹差異被納入了“容忍義務”之中。不受監管的外部性當然不應用“硬法”去内化,但存在于階層間的環境不公平問題就源于個體間沒有被内化的足迹差異。個體間的非公平若不被重視,這種不公平傳遞的價值取向将會延伸至團體社會。個人參與環境規制不僅是治理環境的有效途徑,也是環境倫理趨向公平的必經之路,正如前文論述,公衆參與型環境規制的效能發揮或提升不應僅将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與行使權力的管道保障奉為圭臬,應注意到環境治理、綠色偏好的“社會自覺”之阙如,将個人參與環境規制所發揮的效能作為公衆參與型環境規制效能的補充,在公衆參與環境治理自下而上的結構優化中引導公民積極行使環境相關權益,以實作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雙赢,并在此過程中因循雙碳目标的綠色時代背景下的環境倫理,在環境的有效管理與環境倫理之間,在“軟法”與“硬法”之間,法治與德治之間“放德而行,循道而趨”。
2.個體足迹的差異内化:個人參與環境規制簡化現代性之“複雜”與“多元”
針對如何管理有害的溢出效應這一問題,諾貝爾經濟學家威廉·諾德豪斯提出“無悔政策”的建議。通過采取微小的措施,實質性地減少溢出效應,這些措施對行為者幾乎沒有影響,其通過現代科技産品這種媒介産生較大的作用,譬如通過減少汽車的駕駛距離、根據個人需求調整空調的度數等。“無悔政策”不影響遠期和近期的經濟發展,對形成綠色社會偏好的積極意義能間接利于經濟發展。與外部性内部化同樣的底層邏輯,誰污染誰承擔,對于不受監管的行為規制的效能取決于個體是否自主自願采取微小的措施來提升環境品質,通過環境品質提升所取得的顯著的邊際收益,在理論上獲得高效率的社會效益。這些微小的措施具有對産生外部性程度較小的個體補償的性質。需要注意的是,個人依據“無悔政策”采取的措施的效能與環境容量及其執行效能這兩個變量有關,如果環境容量設定及所發揮的效能達到理想狀态,個體足迹的自主減少行為對環境品質的改善具有微小的幫助,但對于提升市民社會治理環境的主動性,參與綠色政策、綠色經濟的社會偏好或者積極行使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環境相關權益具有可預見的正面影響。環境容量未設定或者其執行效能非理想狀态,譬如對環境名額、資料存在利用不同的資料口徑進行資料遊戲等現象,個人參與環境規制作為公衆參與環境規制的外延,補充指令控制型環境規制和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能實作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結合。
在農用地發揮生态外部效益的課題上,尤其依賴農戶或者承包經營者的妥當管理,這種管理行為呈現出“同一事物或命題中内在蘊含的相反趨勢的複雜化現代性”。一方面,農用地管理主體促進着農用地正外部效益地發揮,另一方面,其也存在過量使用農藥、化學化肥的情況,增加了化學制劑殘留流入附近河域的可能與風險,農用地管理主體既可以是環境倫理中的“不公平方”,又可以對農用地産生不當管理行為,增加環境污染的潛在可能性。若農戶與承包經營者對農用地的管理具有綠色偏好,并且綠色行為能被市場“對價支付”,如有機農産品能形成一定的市場規模,那麼這種隐性環境規制,即個人參與到環境環規之中,能将共存于現代性中,發展與破壞一并出現的“複雜”與“多元”在源頭得到一定程度的簡化與纾解。
克隆人的研究、基因污染問題究竟是自然科學帶來的問題還是社會科學帶來的問題?理論上的“純化工作”,實際上往往是“雜合工作”。這種多元性與複雜性在工業化以來不斷攀升,現代的科技産品将個體間的足迹差異不斷放大,環境保護議題被越來越重視之後,這種趨勢才得以緩和。就個體間的環境倫理而言,“無悔政策”是個人參與環境規制所必須依據的一個原則,并且通過個體間自願内化足迹差異的行為将環境倫理上的現代性回歸到“荒野”狀态。
(三)現實依據:環境規制執行的偏差與異質化之修正
1.既有問題
“壓力型體制”下指令控制型環境規制的執行存在的“政策主義”“象征主義”“上下共謀”等執行偏差現象。2016年9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保垂改後,基層治理或者在科層體系中層級更弱的末端治理所面臨的“上頭千根線,下頭一根針”的說法有所緩解,但是,深化生态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協調、分工負責的生态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還在建設過程中,基層執法隊伍的經費保障路徑也尚在摸索,“執法權下沉到底”尚在路上,委托代理鍊條末端權責倒錯的情況依舊存在。
排污權、水權、碳排放權交易等市場體系現存一些問題,例如省際的污染定價合理性問題、省際的市場銜接機制缺失等。更為重要的是,對綠色行為可取得收益未能去風險,即監管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的羸弱,市場監管不中立,地方保護屢禁不止等問題指向信賴保護原則、合法預期保護原則這樣利于形成市場綠色偏好的法律原則沒有在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中得到貫徹,最終導緻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未能發揮理想效能。
環境規制執行中會出現“逐底競争”的現象。“逐底競争”是指為了吸引企業入駐或者防止企業搬遷,地方政府以權力幹預環保機構而異質化環境規制的執行,通過降低環境規制标準、減輕環境規制執行的力度或者對環境稅費給予優惠等行為,明示或暗示企業在該區域内生産的外部性無需内化或者内化程度較小來作為吸引或留駐企業的競争手段。“逐底競争”會陷入“未必損害社會福利”的社會偏好困境之中,即由于經濟發展的階段與程度,物質匮乏地區的社會偏好支援當地的“逐底競争”,環境規制執行的優先排序在社會偏好中置于經濟增長所帶來的物質逐漸豐富、穩定的工作崗位等益處之後,此時社會、企業與當地政府這三股力量在“逐底競争”上實作了聚合。
代表性調查顯示,超過一半的德國群眾對環保話題略有興趣,在對環保話題感興趣的普遍程度上,中國與德國存在着差異。這種社會偏好困境以及與發達國家環保興趣的普遍程度的差異由庫茲涅茨曲線理論所指出的經濟發展程度所主導,但還有其他因素能促進或阻礙社會綠色偏好形成。19世紀中期英國政府對泰晤士河着手治理,到如今泰晤士河成為河流污染治理的成功案例,公衆參與功不可沒,而公衆參與離不開當時報紙以及其他宣傳管道對該河流治理緊迫性的報道。是以,物質基礎堅實與否是公衆保護環境,社會形成綠色偏好的重要原因,其他因素也能促進或阻礙社會保護環境,例如媒體的報道宣傳,環境資訊的公開程度等等。個人參與環境規制的社會建構能通過公衆這條途徑來對“逐底競争的社會偏好困境”進行一定程度的纾解。
2.理論闡述
拉圖爾的行動者網絡理論(ANT),哈特的不完全契約論都能客觀地為指令控制型、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執行的偏差及“逐底競争”的社會偏好困境提供解釋。站在行動者網絡理論的視角,環境規制執行的效能由行動者、轉譯者及網絡三者的運動軌迹所決定。“人”包括公民、社會團體、官員等等,非人之物包括經濟發展程度、社會偏好、權力等因素,人與非人之物互相影響使行動者本身所具有的表達功能發生異質化,如受到社會建構反身性的影響繼而發生環境規制執行的異質性偏差現象,異質化的行動者成為轉譯者,再反過來影響環境規制執行時與網絡上的其他扭結的運動軌迹。是以,對環境規制執行而言,環境規制執行的異質化總是存在,問題在于發生這些偏差的效果、影響程度。也會發生特殊的效果,表現為發揮了環境規制的效能,但在網絡運動過程中,這種最終效果是由轉譯者與網絡接洽導緻的,例如環境規制執行過程中所受的多方力量的動因并不指向治理環境本身,受治理環境帶來的相關利益驅動。當然,在人與非人之物,行動者與轉譯者,運動過程所構成的整張環境規制執行的網絡中,其中有一條行動者、轉譯者、網絡與環境規制本身的立法目的、實際所達到效果重合的運動軌迹,夾雜在整張錯綜複雜的網絡之間。站在不完全契約論的視角,資訊不對稱是剩餘控制權或者剩餘決定權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不同程度的資訊不對稱在不完全合同中是時常存在的,當事人會在資訊不對稱但合同允許的情況下做出利于自身的選擇,并且不利情況承擔者因資訊的缺失,不具備與其商榷和博弈的能力。在環境治理上,各方力量的再商議,即社會、市場、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有利于自然資源往符合社會發展目标的方向開發、使用、配置。
哈特認為公權力在環境保護這樣的公共事業上表現出穩健性,指令控制型環境規制或市場激勵型環境規制從執行主體的角度來對規制的執行進行糾偏固然重要,但公衆、社會力量缺失,如何促使公衆積極主動去了解環境資訊,對粉飾與不完全的資訊提出建議與質疑,參與到環境治理的再商議之中,以影響或修正環境規制執行的效能?而在公衆充分參與環境規制的執行個體中,也經常走向自益導向而非公益導向,譬如鄰避運動中公衆對“按鬧配置設定”的認同感和與之比對的行為,并不關心項目選址程式及其産生的公共利益。本文不對影響環境規制的條塊關系或者環境規制執行的既有偏差作深入論述,僅說明該現象存在,總而言之,環境規制執行的既有偏差需要尋求其他途徑予以修正,而個人參與環境規制顯然是使公衆參與環境治理衡平自益導向與公益導向,應對政府失靈或市場失靈的有效路徑。
四、個人參與環境規制的可能
(一)通過意識認同:個人綠色偏好的社會建構
1.社會建構需警惕環境倫理的“道德制約”
社會建構是在特定社會語境下,潛移默化地運用一類主導性的話語來對人們的意識産生影響,通過意識認同來影響行為。不論是因果性社會建構(causal social construction)、構成性社會建構(constitutive social construction)還是協同建構主義,社會建構均指向概念構想或者所建構的目标。社會建構通常伴随着真實主義的批評:在“現實性”上濫用社會學的了解力,花言巧語地對建構指向的内容進行修辭。事實上社會建構的本質就是需要智語、标簽、文本或其他形式的載體去蘊載話語主體的建構目的,往往會伴随着誇大某一部分内容或僅展示某部分事實的一個側面來粉飾或者合理化建構者目标的情形,例如美國社會公衆在20世紀40年代左右對DDT的認知,受商家廣告的廣泛宣傳以及被誇大的驅蟲作用所影響,認為DDT對促進農業有益,《寂靜的春天》發表之後,公衆才意識到DDT對環境的危害以及其可以被更好的方案所替代,至此掀起對農藥、殺蟲劑的抵制浪潮,這是直接的并且容易被推翻的消極的社會建構,但還有一些“潤物細無聲”的,在潛移默化中影響以及塑造公衆思想觀念的社會建構,換言之,不存在目的、意圖或想法的描述性文本就無“建構”之說了。
個人參與到環境規制之中的社會建構不是對公民的苛求,不參與到環境規制之中所承受的負擔展現在道德層面,如負羞愧、羞恥之罰等。個人的内在規範如果成為在社群甚至是社會層面共享的規範,那麼采取被其他人認為是錯誤的行動所要受到的社會非議便會對個人的行為形成制約,當然還需要建構社會内部的信任、架構互相監督的規範等措施來影響市民集體在環境保護的權變政策的選擇中更傾向于社會成員之間的互相合作,但首先要達成規範的共識。通過宣傳、途徑建構、教育、普及環境法以及生活化的激勵等方式将親環境的想法與目标嵌入進環境公民的身份之中,形成一定規模或社會偏好時,社會會自覺調整或影響個人的行為,正向激勵表現為個人對自我的塑造及享受綠色産品的益處等,負向限制表現為道德負擔加重等。傳統環境規制在執行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執法不能與執法動因不足的問題,對公民的親環境行為與綠色偏好進行社會建構使其對參與環境規制産生認同,為“把環境法律制度放在整個社會系統中尋求支撐”提供一份可能。環境倫理的說明與解釋應落腳在公衆的認同上,而不是強加個人環境保護義務,需要注意“社會自覺”的重點在“自覺”上,是以,在建構過程中需要警惕環境倫理的道德制約。
2.建構可能性的理論依據與執行個體
社會偏好理論是與經濟學中的“理性經濟人”假設對立的一種理論,該理論認為人并不是時刻保持目的理性的,在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中往往會出現利他主義或者利他行為,譬如參加公益活動,無條件幫助他人,道德延伸主義的展現——無條件幫助動物等等。利他偏好往往是符合特定社會語境下的公序良俗觀念的,是以具有利他性質的行為被納為社會偏好,這種社會偏好由人的基因所附有的天性與文化等因素決定。社會基線理論(SBT)是行為生态學,認知神經科學與感覺科學的産物,它表明人腦希望通過參與社會關系來緩和風險以及減少滿足自身目标所需付出的努力,也就是說人有社交的需求。人文科學中有大量的研究與理論表明人對社交的需要,如著名的馬斯洛需求、社會支援網絡、舒茨的人際關系三維理論等等,而為了參與或維持特定的社會關系,個體會在意或特意塑造自身形象,譬如,美國私人草坪的廣泛使用并且積極維護的原因之一在于希望塑造自己親近自然的和藹形象——“漂亮的草坪意味着人品好”。這種樹立在社會上,希望得到他人承認的良好形象,即為經濟學中的“聲譽”,周雪光從組織學的角度對“聲譽”作出解釋:聲譽的産生、延續和分布與特定的社會承認的邏輯密切相關。某一行為通過人際的社會認知過程得到他人承認,最終期待得到社會承認,而社會承認的邏輯是“合法”與“合理”。法律規範中的“軟性條款”、五位一體等政治目标與“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等價值理念最大限度地賦予了環境友好型社會構築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個體的親環境态度與意識以及與之比對的行為在社會中的一個側寫是:個體希望通過良好聲譽撬動自身人際交往的需求。而個人參與環境規制所包含的綠色意識與偏好就屬于良好聲譽中的一種。
綜上,社會語境下人們的從衆心理是有所依據并可以被解釋的。個體參與環境規制的傾向在社會中形成一定規模時,個體的綠色偏好會被這種社會語境所帶動,譬如,當公衆傾向于進行垃圾分類時,一方面垃圾不分類的個體可能會遭受異樣的眼光,受到“沒素質”道地德指責,另一方面垃圾不分類的個體希望擁有良好的社會關系,是以不願承擔垃圾不分類所帶來社會關系風險,出于維護個人形象與“聲譽”而增強了垃圾分類的主動性。通過個人參與環境規制的社會建構來推動環境法中“軟性條款”實作,遵從“法律從來不能脫離社會獨立存在”的命題。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親環境行為的社會建構之執行個體,大體上分為三類,第一類單向度輸出型,譬如節約用水、不亂扔垃圾的智語;第二類效果有限型,建構行為往往在特定指向的區域或範圍内,建構對象有參與意願但并不強烈,譬如鄉村對美麗庭院的示範戶設立了具體标準,目的是樹立環境整潔的示範,依靠村民自覺加快環境綜合整治的程序,“美麗庭院”對整潔的村戶起到了肯定與激勵的作用,但沒有達到要求的村戶對該榮譽的争取往往呈現消極态度;第三類良性互動型,但也有不足之處,譬如支付寶螞蟻森林、螞蟻森林公益等主題項目,通過使用者低碳出行等方式積攢能量,累積到一定量就能被中國綠化基金會認領種植一棵特定種類的樹,經常出現支付寶使用者定鬧鐘“偷”能量種樹的情形,雖然螞蟻森林不僅與包括中國綠化基金會等20多家公益機構合作過,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也肯定了該公益項目所取得的成果,但該公益活動遺漏了對數字化的操作不便的老年人群體。是以,筆者認為,針對不同的人群應當通過建構不同的宣傳方式與不同的途徑選擇來促進其參與到環境規制之中以發揮非正式環境規制的效能,譬如農戶依靠土地為生,因而其對土地天然的敬畏很容易接受妥善管理農用地的資訊輸入,通過農村基層自治組織關于農用地妥善管理的耐心講解、知識宣傳,這種内生的敬畏得到深化,利奧波德的“大地倫理”所注意到的土地的内在價值同時也在實踐中得以趨向實作。對物質基礎堅實的區域或群體,宣傳有機産品、環保産品的優勢,對人體健康的益處自然會驅動公衆買單綠色産品,從需求端刺激供産業鍊,推動綠色産鍊形成與發展。
(二)通過途徑建構:個人參與環境規制的行為選擇
1.親環境行為類型
親環境行為大體上分為三類,一、減排型,二、減用型,三、裨益型。減排型的親環境行為通過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排放的方式執行,例如綠色出行,減少汽車尾氣排放等。減用型親環境行為通過減少自然資源使用時的浪費或調整個體對自然資源使用的需求——主要指向減少奢侈需求來執行。裨益型通過自身對環境品質提升的直接或間接輸出式的行為來執行,例如,種植植被,宣傳、參加環境公益活動,為綠色有機産品買單,支援綠色政策等等。個體基于自身需求而産生高于需求的足迹時,通過以上三種類型的親環境行為來作為不受監管的外部性的“代價”,當然前提是“無悔政策”,自主自願。
2.審視自然資源使用的需求标準:自然資源的使用包含被制造的需求
生存需求、發展需求之上還有奢侈需求。消費主義盛行是自然資源被浪費的一個重要原因,生産商利用營銷、廣告等建構手段對産品進行包裝——在法律允許範圍内對其優點誇大或僅展示一個側面,例如許多電子産品的科技功能備援,實用性、泛用性不佳,是以被稱為“黑科技”。需求被制造的産品往往生命周期很短,因其本身實用性及泛用性不佳,消費者會選擇閑置或直接廢棄,不僅導緻制造這些産品的自然資源被浪費,這些産品的回收或處理環節也會增加碳排放量(交通運輸等過程中)以及額外的環境污染風險。
參考消費者剩餘中“剩餘”基于消費者預設的心理标準而産生,公衆使用自然資源、購買資源産品以基本的生活需求作為預設的标準,标準之上所使用的自然資源、購買的産品與自身需求的差額都是自然資源使用的“剩餘”,這種“剩餘”需要尋求一個計量機關,例如貨币。“剩餘”作為自然資源浪費的量化參考,“剩餘”量越小,與基本需求越接近,浪費越少,反之,對自然資源直接或間接的消耗量越大。公衆應當審視自身的需求标準,首先,在自然資源使用,例如水、電使用上盡量根據自身需求節約利用,其次,能夠洞察出自身被制造的需求,縮小“剩餘”與實際需求的差距。
(三)生活化激勵:個人與技術主義的接洽踐行生态現代化理論
1.生活化激勵
“網際網路+回收”在全國範圍内摸索數字化、智能化的垃圾回收模式,筆者結合實地與資訊搜集發現在湖北武漢、上海、四川、安徽合肥等地都在推行智能的廢品回收機。這種機器普遍回收紙類、金屬、塑膠和織物四種類型的垃圾,通過掃碼到賬的形式激勵公民自覺将可回收的廢品進行垃圾分類并投放進機器,十分便捷。親環境行為的社會建構僅僅通過宣傳、普及的方式倡導公民履行個人環境義務,争做環境公民,難免招緻“站在道德制高點進行道德制約”的懷疑,引起公民的抵觸心理。這種“數智化”的垃圾回收模式深入公民的日常實際生活,用經濟激勵的方式省去垃圾分類的中間環節,用相對較低的垃圾管理成本刺激公衆主動分類并投放可回收垃圾,一方面促進循環經濟,另一方面激勵公衆走向環境治理的“社會自覺”,促進基層社群自治或社群管理能力的提升。公民在投放可回收垃圾時,既是一種親環境行為,使公民在精神上獲得對自身環境友好行為的滿足感與自豪感,同時又有實在的經濟回報,多重效益加劇環境公民身份的塑造與建成。
可溶性紙巾遇水溶解,在野外也更容易被自然降解,在日本被廣泛使用,其是一款綠色産品,對消費者能帶來生活便利,價格和普通紙巾相差無幾,是科技創新改善環境的生活化執行個體。該産品在大陸沒有深入進公衆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程度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很多公民并不知道或了解可溶性紙巾,是以,如前文論述,公民個人參與環境規制,親環境行為與生活化的科技創新相結合,無法缺少社會建構對此推崇的關鍵一環。
2.技術主義踐行生态現代化理論
按照挪威學者阿恩·納斯對秉持技術中心主義的“豐饒論者”的解釋,科技專業知識、獨創性、經濟增長與充足的資源能反過來解決日益衍化的環境問題,技術主義是指希冀環境問題能通過科學技術的創新來消解與處理,用發展來應對發展衍生的副作用。在環境問題處理技術的曆史沿革上,農耕技術的發展在農業層面應對馬爾薩斯主義所警醒的呈指數增長的人口對資源的潛在壓力與形成威脅的趨勢,到造成“白色污染”的塑膠袋被環保袋逐漸取代,再到上文論述的智能化垃圾回收機與可溶性紙巾,以及有望趨向成熟的應對氣候變暖問題的新技術“碳捕捉”,有可觀前景的新能源汽車等等,無一不表明技術的革新能有效或可預期地應對時代當下的環境問題。生态現代化理論認為經濟與自然資源的利用、環境保護之間的沖突并非不可調和,以技術為基礎,創新為導向,旨在通過科學技術的創新發展使得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達到統一,清潔生産制度、3r原則等就是對該理念的貫徹。
技術是實作生态現代化的關鍵手段,但在一些生活化激勵的産品中,很多技術創新的生活化綠色産品公衆并不了解,缺乏資訊的傳輸,因而生态現代化理論也被認為其實質是一種政策的構想,因為通過綠色技術來治理環境通常發生市場失靈,需要政策支援。是以,技術主義踐行生态現代化理論需要和個體相黏合與接洽,這種接洽不僅展現在生活化的科技創新上,與之配套的宣傳講解也需要跟上,例如上文論述的智能垃圾回收機,掃碼到賬的形式可能對老年人不太友好,而老年人普遍生活節約,對智能垃圾回收機具有使用需要與使用意願,可以通過高校學生志願,幫助閱聽人使用生活化創新産品,尤其是在“數智化”産品及服務有加劇滲透進生活方方面面之趨勢的現代。環境治理技術主義的實踐路徑必定需要科技創新,并且應當生活化,深入進公衆生活,正是這種“新”往往将有需求的産品閱聽人被該創新産品的資訊、操作與使用方法拒之門外,是以,踐行生态現代化理論,實作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社會自治不可忽視,不僅需要生活化激勵來推動非正式環境規制或者隐性環境規制發揮效能,還需要具體、持續的社會建構來使環保的技術主義在公衆中真正“落地”。
結語
提倡個人參與到環境規制之中包含了個人積極行使環境權益的希冀,使多元差異的綠色意識、偏好趨向一緻與标準化,使綠色的市場柢固,以期實作環境治理的社會自治。超越法律的藩籬,觀察能否更進一步向上催動公民自治、公民民主及公民自主的實作并使居民意識到環境保護之共同利益,這并不是将環境規制的法律問題泛化,而使得法律失去“科學”之名,環境規制畢竟屬于社會法下的一項具體制度,需要市民社會與團體社會積極參與,個人參與環境規制推動環境治理的社會自覺,繼而在社會的自我控制中使得環境權利與環境義務水到渠成地回流到立法之中。“中國法治的現代化需要中西融貫的法理”,日本、德國群眾對環境的高關注度以及西方國家的社群自治當然不能一味吹捧,但是市民與社會的“自我”能使環境保護法屬社會法這一命題不僅有“名”也有其“實”,在大陸當下綠色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跟随法律的指引,在社會建構過程中得到環境法律規範中“軟性條款”的教育與評價,個人參與環境規制所能形成的道德規範将對未來環境保護道路的預測拉回當下的社會控制與社會現實之中。
個人參與環境規制的行為在社會中靈活多變以及應當多元化的形式無法像正式環境規制或顯性環境規制那樣在法教義學的指引下形成通說或“知識共同體”,以道德觀、責任感和綠色偏好、綠色意識為前提的個人參與環境規制的行為目前無法“依據某個權威的想法去進行思考”,但基于公共利益以及個人應當負有的對環境法律規範遵守的自覺、合乎環境倫理的觀念和社會責任,有必要通過社會建構、具體的途徑建構、深化生活化激勵等方式來改善環境規制尤其是公衆參與型環境規制在實踐中處于邊緣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