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平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中“恢複原狀”的适用
關鍵詞
- 刑事
-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恢複性司法
- 恢複原狀
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9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平在未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準許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向朱某進(另案處理)等人陸續收購非法采集的來自福建省漳州市的金毛狗脊(又稱金毛狗蕨)野生植物,并将其放置在店鋪内對外出售。2021年9月2日,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對上述店鋪檢查時當場查獲尚未銷售的金毛狗脊植物250株。
另查明,案發前王某平向蒯某珍出售金毛狗脊植物19株,銷售價格共計1230元。經認定,上述被查獲的植物均為金毛狗脊(野生植株),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物種,納入大陸《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涉案植物已移交上海辰山植物園,在溫室環境中進行養護,養護費用共計11911.1元。金毛狗脊自然分布範圍主要為雲南、貴州、四川、廣東、福建、浙江及海南等省,上海不在其自然地理分布範圍,且由于金毛狗脊自然生長環境為蔭蔽、濕潤、富含腐殖質的酸性土壤,上海的土壤條件多數中性偏堿,也不适合金毛狗脊自然生長。基于王某平非法收購、出售金毛狗脊緻生态環境損害後果,以及金毛狗脊特殊的生物學特性和生态學特性,宜将涉案金毛狗脊運回原生生境進行原地保護。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滬7101刑初16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王某平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千元;二、王某平違法所得人民币123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在案金毛狗脊植物予以沒收;三、王某平于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内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省漳州市金毛狗脊原生生境進行原地保護;四、王某平承擔涉案金毛狗脊植物活體的養護費用人民币11911.1元,鑒定費用人民币4000元;五、王某平就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行為向社會公衆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王某平明知涉案植物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在未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準許的情況下,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其行為還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金毛狗蕨植物資源造成破壞,影響其物種的生存與種群的更新延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恢複原狀、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本案涉及對野生植物生态資源的恢複保護,必須考慮野生植物的自然生長環境、物種繁衍以及與之共生生态系統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結合專業鑒定意見,基于金毛狗脊植物對生存環境需求的特殊性,為最大程度保護野生生物多樣性資源,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原生生境進行原地保護是本案最優化的彌補損害、恢複生态措施。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犯罪案件,應當貫徹恢複性司法理念,選擇最有利于彌補損害、恢複生态的責任承擔方式。對于受損野生植物,恢複原狀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可以将野生植物送回原生地進行原地保護恢複。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第1229條、第12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18條第2款
一審: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2)滬7101刑初16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