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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華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施某華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國家資源損失賠償責任的勞務代償

關鍵詞

施某華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 刑事
  •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 非法狩獵
  • 濕地生物多樣性保護
  • 國家資源損失賠償責任
  • 勞務代償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7日至22日,被告人施某華在江蘇省東台市黃海濕地範圍内非法獵捕野生鳥類647隻。經鑒定,獵捕的鳥類中646隻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施某華賠償因侵權造成的國家資源損失193800元,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審理中,公益訴訟起訴人與施某華就以環境公益勞動替代履行部分國家資源損失賠償責任達成協定。

  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蘇0981刑初98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施某華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三、施某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賠償國家資源損失193800元。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施某華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施某華獵捕的鳥類均屬于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是以,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對生态環境的危害巨大。特别是施某華獵捕的地點位于世界自然遺産黃海濕地範圍内,大量獵捕野生鳥類将會嚴重破壞黃海濕地的生物多樣性,緻使濕地生态失衡。施某華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數量多達 646 隻,種類多達 8 種,極大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施某華具有非法狩獵的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同時,施某華的犯罪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除應當受到刑事懲罰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同時考慮到施某華無業、家庭生活困難等情形,公益訴訟起訴人與施某華就其以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替代性履行部分國家資源損失賠償責任達成協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予以認可。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施某華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人民法院審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對于無業、家庭生活困難、無力承擔生态環境賠償責任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可以引導其以環境整治、林業看護等環境保護公益勞動方式替代履行部分國家資源損失賠償責任。

  2.人民法院在确定勞務代償方案時,應當明确環境保護公益勞動的地點、時間、期限、内容、屬地監管責任等内容,確定勞務代償工作價值量等值于生态修複費用、勞務代償方案能夠順利執行,切實展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恢複性司法理念。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7條、第179條(本案适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條第1款、第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

  一審: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2019)蘇0981刑初第98号刑事判決(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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