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外賣“貨不對版”居然也能獲賠?
你點外賣有遇到過
收到實物與照片不符的情況嗎?
10日上午
#15元外賣與照片不符起訴獲賠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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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因外賣實物與宣傳照片不符而引發的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認定燒烤店存在欺詐行為,判決賠償消費者500元。
收到外賣與照片不符
提出賠償要求後被老闆拒絕
小潘是一名高校在讀學生。
2024年4月5日淩晨,
小潘通過某外賣平台
在一家燒烤店下單點餐,
消費金額為31元,
訂單中包含一份
售價15元的魚香肉絲。
收到餐食後,
小潘發現原本應是“主角”的魚香肉絲,
在這份餐食中卻成了“配角”。
菜品内容雖多了
兩個菜花和一根香腸,
但這些額外的食材幾乎
占據了整個菜品的大部分位置,
魚香肉絲卻沒有多少,
這與下單時商家展示的圖檔嚴重不符。
商家展示的魚香肉絲。
經過與外賣平台客服的溝通,小潘與燒烤店老闆取得聯系,表達自己的不滿并提出賠償要求,但遭到店老闆拒絕。
向法院提起訴訟
獲賠500元
小潘認為燒烤店的行為構成欺詐,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江津區法院審理認為,小潘通過網絡平台在某燒烤店點餐,雙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餐飲服務合同。小潘點餐時,收到的魚香肉絲與商家在平台上展示的照片存在顯著差異,且其中混雜占比較大的其他菜品,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該菜品的認知,故認定該燒烤店存在欺詐行為。
小潘實際拿到的魚香肉絲。江津區法院供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據此,法院判決該燒烤店應向小潘支付三倍賠償,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故認定為500元。
網友:幹了我一直不敢幹的事
實物與宣傳照片差距過大
可能涉及虛假宣傳
據媒體報道,實物與圖檔不符的案例時有發生。此前有使用者在社交平台上表示,自己在外賣平台上點了一個披薩,送來的卻是個“大餅”,商家以“圖檔僅供參考”為由拒絕退款退貨。
是否隻要有
“圖檔僅供參考,請以實物為準”這句話,
商家就可以不為廣告和實物之間的
巨大差距而負責呢?
江蘇省消保委稱,對于外賣商品,圖檔是擷取商品資訊的一個重要參考,圖檔标注的“以實物為準”,不應當成為商家逃避履行誠信經營義務的借口。此外,如果商家銷售的商品與提供的商品說明嚴重不符,且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而商家自己不能證明主觀上并非故意,根據相關法規,這種行為涉嫌虛假宣傳。
南京市場監管部門從業人員也表示,由于線上消費無法看到實物,消費者大多依賴外賣商家提供的廣告作為購買的依據。如果産品有配料表,且收到的實物與配料表相符,那麼廣告上的圖檔可以作為參考。但如果商家沒有标注産品配料表,且實物與廣告圖檔差距過大,則商家可能存在虛假宣傳。
溫馨提醒消費者,
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
首先與商家協商尋求和解。
如果協商不成,
可以撥打 12345 熱線投訴舉報,
也可以向消保委組織投訴
直至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綜合“法治網”微信公衆号、廣州日報、中國青年報、重慶江津法院、市場監管半月沙龍等(編輯:闫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