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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機票票價比航空公司貴,松江大學城學生将旅遊平台告上法庭,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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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線上平台出售的飛機票比航空公司出售的貴了45元,是否涉嫌價格欺詐?華東政法大學大三學生談中訴攜程旅行網機票欺詐銷售案日前宣判,作為消費者的談中敗訴。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向原告提供預訂服務時,已在機票預訂頁面向原告展示涉案機票價格且價格與客票行程單金額一緻,不存在故意隐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援。

第一次實戰雖然敗訴,但談中卻覺得自己實作了訴訟的公益價值。“對方在庭審中,直接表明了‘平台售賣的涉案機票價格與航空公司底價之間的差價系被告利潤’,并寫進了判決書。這颠覆了大衆對旅遊平台普遍的認知,大家普遍覺得旅遊平台隻是機票的集合,不會加價,其實不然。今後消費者在選擇機票時,選擇航空公司直售的機票會更實惠,更利于消費者。”談中說。這是談中參加第十屆“小城杯”公益之星創意訴訟大賽作為“今天你飛了嗎”隊的參賽項目,也是他第一次參與訴訟實戰。

01緣起一次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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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談中通過攜程旅行網預訂了兩張吉祥航空從香港飛上海的單程機票支付1724元,于是,向吉祥航空索取電子行程單,顯示機票價格為817元/人,而攜程旅行網展示的是862元/人,存在45元差價。

根據進一步比較兩份行程單的價格構成,談中發現兩份行程單載明的稅費種類及金額均一緻,差價就是在機票底價上,也就是同一張機票攜程旅行網貴了45元。通過網絡檢索,談中發現機票價差的問題廣泛存在,許多旅客雖然都深受其擾,但維權卻十分困難。談中認為旅行網存在欺詐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定退還差價以及相應的賠償。該案于2024年5月10日在長甯區人民法院立案。

02與大廠“較量”

庭審中,攜程方辯稱其展示的票價與原告實付價格一緻,且中航信系統出具的案涉機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顯示的金額也與原告實際支付的機票款金額一緻,是以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

攜程方表示,國際航班機票價格非被告獨有,其他平台均可以不同價格售賣, 原告可比價後自行選擇,被告未隐瞞售價,未承諾售價與航空公司一緻,且未告知原告其價格為最低價,不存在對原告進行誤導的行為。

同時,攜程方指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但平台無義務向其披露航空公司底價。平台售賣的涉案機票價格與航空公司底價之間的差價系被告利潤,而被告以盈利為目的的行為未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是以,攜程方認為在涉案機票預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及欺詐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争議焦點在于被告在履行涉案預訂服務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情形,被告對原告是否實施了隐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該行為是否緻使原告陷入錯誤認識并進而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而被告在向原告提供預訂服務時,已在機票預訂頁面向原告展示涉案機票價格,該價格與中航信系統出具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載明金額一緻,不存在故意隐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是以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03意外實作公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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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中複盤時查到,針對機票的價格問題,2023年4月,攜程公共事務部總監陳理楠在接受采訪時明确表示,攜程售賣機票的盈利方式是向航空公司收取傭金,而不是向消費者賺取差價。今年7月,億歐創始人黃淵普對于攜程機票的定價機制提出了質疑,對此,攜程總部給出了“機票價格由航空公司根據市場需求實時調整,攜程作為銷售管道并不直接定價”的回應。

“這樣看來,攜程所承認的對于機票銷售的行業盈利機制絕非對機票加價銷售與本案中的抗辯有所沖突。”談中說,其實,攜程完全可以列明手續費、服務費等内容收取一定的費用,進而讓消費價格更透明,而不是在行程單上簡單粗暴地直接增加機票底價,進而造成消費者的誤解。

文字:陳菲茜

圖檔:受訪者提供

編輯:王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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