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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訴某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胡某訴某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在優先選擇适用國際條約基礎上,當事人可以協商具體賠償金額

關鍵詞

胡某訴某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 民事
  •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
  • 涉外商事
  • 國際條約适用
  • 意思自治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訴稱:胡某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從意大利羅馬飛往中國重慶,實際延誤七個多小時。根據歐盟于2004年公布的《關于航班拒載、取消或長時間延誤時對旅客補償和協助的一般規定》(以下簡稱歐盟261号條例)的相關規定,胡某下飛機後通過電話方式向某航空公司提出賠償600歐元的要求,某航空公司回電話确認符合歐盟261号條例的賠償規定,将按照當天匯率折合人民币4693元賠償給胡某。次日,胡某按照某航空公司發來的短信及其所附連結上的要求上傳了材料,但某航空公司并未按約賠付。故胡某訴至法院,要求某航空公司按照歐盟261号條例規定的标準賠償4693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某航空公司辯稱,本案不應按歐盟261号條例進行延誤賠償,應按照該航空公司運輸總條件作為賠償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日,胡某拟搭乘某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航空公司)名下××航班從意大利羅馬飛往中國重慶,該航班未準點起飛。某航空公司在延誤期間提供了餐食和休息區供旅客等待。2019年10月8日,某航空公司客服人員向胡某來電稱,本次航班延誤滿足了歐盟261号條例規定的4個小時以上、3500公裡航程以上的條件,某航空公司可以賠償每人600歐元,折算成人民币約為4693元,要求按照4693元申請補償。胡某在電話中表示同意。客服人員告知胡某後續會發送短信到其手機上,并說明申請賠償的流程。2019年10月9日,某航空公司向胡某出具《不正常航班證明》,證明案涉航班因飛機故障影響,導緻航班延誤逾七小時。同日,某航空公司向胡某手機發送短信,載明“您好!關于您2019-10-01的××航班的補償申請我司正在處理,請通過下邊的連結補充相關申請材料:……。”随後,胡某按照連結的要求上傳了身份證件,委托書等。某航空公司并未支付賠償金。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19)渝0192民初16677号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某航空公司向原告胡某支付航班延誤賠償金4693元,并駁回胡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某航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後申請撤回,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渝01民終3610号民事裁定:準予某航空公司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胡某訴某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如下:一、本案應否優先适用國際公約?如果是,應當适用哪種國際公約;二、原、被告雙方意思自治内容能否被允許。

  第一,關于本案應否優先适用國際公約的問題。從國際公約的性質來看,國際公約是國家與國家之前就共同利益和對各國之間普遍認可的一般性法律原則的認可,也可以視為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意思合意,故應當優先于國内法适用。從國際公約與國内法銜接的原則來看,大陸法律規定了國際條約、國内法以及國際慣例的适用規則,以履行締約國遵守國際條約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适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也作出了與前述規定同樣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國際條約的适用優先于國内法的适用是大陸針對國際條約适用順序的一般性規定。綜上,本案應當首先适用大陸參加的國際條約,國際條約中沒有規定的,再适用大陸法律的規定。

  第二,關于本案應當适用何種國際公約的問題。大陸和意大利均系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以及蒙特利爾公約的締約國,故本案還涉及适用其中哪一公約的問題。蒙特利爾公約第五十五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本公約應當優先于國際航空運輸所适用的任何規則:一、該項國際航空運輸在本公約當事國之間履行,而這些當事國同為下列條約的當事國:(一)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二)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訂于海牙的《修訂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可見,由于意大利及大陸均系蒙特利爾公約的締約國,而蒙特利爾公約中又規定了該公約的條款優先适用于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是以本案應當優先适用蒙特利爾公約。同時,蒙特利爾公約本身并沒有規定允許排除其适用,反而在第四十九條規定“運輸合同的任何條款和在損失發生以前達成的所有特别協定,其當事人借以違反本公約規則的,無論是選擇所适用的法律還是變更有關管轄權的規則,均屬無效。”是以,本案雙方當事人不可通過約定排除蒙特利爾公約的适用。

  第三,關于原、被告意思自治内容能否被蒙特利爾公約允許的問題。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某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誤給胡某的賠償金額上限約為人民币44560.61元。蒙特利爾公約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公約不妨礙承運人拒絕訂立任何運輸合同、放棄根據本公約能夠獲得的任何抗辯理由或者制定同本公約不相抵觸的條件。”即蒙特利爾公約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該公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進行意思自治。本案中,某航空公司與胡某通話時就航班延誤賠償金問題達成一緻,按照歐盟條例規定的标準,由某航空公司賠償胡某4693元。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某航空公司與胡某系按照歐盟261号條例規定的賠償标準協商進行賠償,但并不代表本案将歐盟261号條例作為案件适用的法律。本院按照歐盟261号條例規定的标準進行賠償,系在适用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前提下,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對當事人協商一緻的賠償金額予以的确認。

裁判要旨

胡某訴某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國際航空運輸出發地和目的地均系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以及蒙特利爾公約締約國的,應按照蒙特利爾公約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優先适用蒙特利爾公約。蒙特利爾公約不允許當事人排除其适用。但是,蒙特利爾公約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該公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對航班延誤賠償金額進行意思自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條(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84條

  

  一審: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6677号民事判決(2020年11月11日)

  二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終3610号民事裁定(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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