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方式及法律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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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聲明:本文轉載于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 趙寶蓮律師、程龐悅、陳焮琪
近年來,随着跨國婚姻、跨境移民以及跨地區資産配置的增多,大陸涉外和涉港境外繼承案件日益增多。由于涉外繼承案件往往涉及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在處理涉外繼承案件時,需要律師準确了解和掌握相關的法律規定,尤其是關于涉外繼承法律關系的認定,中國法律關于涉外繼承的法律規定,以及具體實踐中涉外繼承的繼承方式。
本文将分析與涉外和涉港境外繼承案件相關的法律适用規則及司法實踐,并結合實際案例解析實務操作中對涉外繼承法律規範的了解和适用,為法律從業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提供參考。
在處理涉外繼承案件時,先要正确認定涉外繼承法律關系。大陸關于涉外繼承法律關系的認定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标準:首先,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涉港澳台居民時,可被認定為涉外繼承關系。其次,當事人的經常居所地在中國境外,或繼承标的物位于境外,也可認定為涉外繼承關系。此外,如果繼承法律關系的産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國境外,比如遺囑在境外訂立或被繼承人在境外去世,則該繼承法律關系也将被視為涉外。
在實際操作中,涉外繼承法律關系的認定還涉及主體涉外、遺産在境外以及與繼承相關的法律事實涉外等具體情況。例如,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以及擁有海外綠卡的中國公民等,都可能成為涉外繼承案件中的繼承人或被繼承人,進而引發涉外繼承問題。此外,遺産的所在地如果在中國境外,無論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為何國公民,該繼承法律關系均應視為涉外法律關系。對于此類案件,除了要适用相應的中國法律外,還需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适用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的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主要财産所在地法律。最後,涉外繼承中與繼承相關的法律事實,如在境外訂立遺囑或被繼承人在境外去世等,在處理過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争議問題的識别、外國法律的查明、準據法的适用及遺囑效力的認定。由于各國法律體系和文化習慣的不同,涉外繼承案件中可能出現各種法律碰撞點,是以在法律适用的同時,也需靈活運用法律原則,以確定案件的順利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的規定,涉外繼承案件中的動産繼承适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律,而不動産繼承則适用不動産所在地的法律。遺囑的成立、效力和解釋可以選擇适用遺囑行為地法律、遺囑行為時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主要财産所在地的法律。
在涉外繼承的處理過程中,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隻要各方意見一緻,公證繼承即可順利進行。這種方式通常适用于繼承人之間信任基礎較好、溝通順暢,且遺産的權屬關系清晰無誤的情形。
外籍繼承人向本國公證機關申請繼承權公證的具體步驟如下:
1.外籍繼承人向本國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外籍繼承人需在其所在國的公證機關申請繼承相關的公證書,以確定該國法律對繼承關系的認可。
2.公證認證或加簽附加證明書:若外籍繼承人所在國為《海牙公約》成員國(自2023年11月7日起,中國正式成為《海牙公約》締約國之一),可通過加簽附加證明書簡化公證認證程式。
3.外籍繼承人到遺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需前往中國境内的公證機關申請繼承權公證書,以确認遺産的合法繼承關系,并獲得中國法律的認可。
4.持繼承權公證書辦理财産過戶或領取财産:繼承人憑繼承權公證書到相關部門辦理不動産過戶,或前往銀行提取繼承的資金。
5.購彙并彙出繼承财産:最後,繼承人依據中國外彙管理規定,将繼承的财産購彙并彙出至其所在國。
在實踐中,繼承人需準備的材料包括:
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産房屋産權證明、遺産清單、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及家庭成員相關證明材料。若為遺囑繼承人,還需提供有效遺囑。
所有繼承人可以直接在中國境内的公證機關申請繼承權證明書,這種情況下,需将外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通過境外公證認證,并将外文遺囑交由有資質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并經公證處認證。此外,與香港律師不同,在中國大陸,公證繼承的大部分工作由公證員完成,若需大陸律師協助,可能需出具法律意見書。對于複雜的資産情況,如曆史遺留的房産問題或其他資産問題,律師需要參與以確定繼承過程的合法性和順利進行。民法典生效後,律師也可以在一定情況擔任遺産管理人。
總之,隻要繼承人之間不存在争議,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均可通過公證繼承的方式完成。盡管涉外繼承情況複雜,隻要各方能夠達成共識,且資産權屬清晰,總能找到适當的路徑完成繼承。然而,若資産歸屬存在瑕疵,或在代持财産等特殊情況下,則需要通過其他法律手段解決。
在涉外繼承訴訟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案件是否屬于中國法院的管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遺産為不動産時,訴訟應向不動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而遺産為動産時,訴訟則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或主要遺産所在地法院提起。在确定了法院的管轄權後,才涉及到具體的法律适用問題。在此過程中,律師需要根據涉外繼承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應适用的法律是否為中國法律,或是否需要适用其他相關國家的法律。
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應用涉外訴訟繼承中的法律規定。以下通過兩個案例詳細探讨涉外繼承中的法律适用與司法實踐。
案例一:遺囑繼承争議
李先生是香港居民,二十年前與香港的妻子離婚,後定居深圳并與大陸徐女士再婚。婚後十年,李先生去世,留下一批深圳的不動産,并立遺囑将所有房産留給徐女士。然而,李先生在香港的子女對該遺囑表示質疑,并提起訴訟。
在此案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案件的管轄權問題。由于李先生在深圳去世,深圳既是其死亡時的住所地,也是其不動産所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深圳法院對此案件具有管轄權。繼而,案件的核心争議在于遺囑的有效性。根據大陸法律,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隻有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才能依據遺囑處理遺産。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第32條和第33條,遺囑的形式和效力适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在本案中,李先生的遺囑是依照中國大陸的法律立下的,是以該遺囑的效力将依據中國法律進行審查和裁定。
案例二:A先生的跨境遺産繼承糾紛
A先生是以色列公民,在深圳居住多年,控制了一家深圳公司和一家香港公司,他在以色列有妻子兒女,同時深圳也有同居女友并生有一子。其去世後,因涉及境内外的遺産而引發繼承糾紛。
首先,深圳作為A先生死亡時的住所地,深圳龍華區法院對該繼承案件擁有管轄權。其次,需審查A先生是否留下有效遺囑。據調查,A先生曾讨論過遺囑問題,但遺囑僅存于電腦中且未簽字。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第33條規定,遺囑的效力适用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由于該遺囑未滿足遺囑成立的法定形式,是以被判定為無效,繼承程式需依照法定繼承進行。在法定繼承前,首先需要明确A先生在中國的遺産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第24條的規定,夫妻财産關系可由當事人協定選擇适用的法律。在無明确選擇且無共同居所地的情況下,應适用共同國籍國法律,即以色列的法律。最終,根據查明的以色列法律,A先生的國内資産一半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剩餘部分為遺産。此案件還涉及複雜的外國法查明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明确了法院在适用外國法律時的查明路徑。本案中,通過律師管道查明了以色列的相關法律,法院因依據該法律首先對夫妻财産中進行析産以後判定遺産部分。
有關香港公司部分的繼承問題,由于兩地司法制度的差異和法院的管轄權限制,律師建議分别在香港和深圳兩地同時提起訴訟,分别處理兩地的資産繼承。此外,A先生與深圳女友所生的私生子是否具有繼承權也是本案中的争議點。根據中國法律,私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繼承權。對于如何判定親子關系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曾經有香港法院的判例,法官通過核實香港生死登記處的記錄和出入境記錄,最終确認了該私生子的親子關系,認定其具有繼承權。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涉外繼承案件的複雜性主要展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争議問題的識别:
涉外繼承中,不同國家的法律和文化背景可能引發法律沖突。在法律适用時,大陸采用法院地法的原則,即依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第8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2.外國法律的查明:
外國法律的查明是涉外案件進行中的關鍵問題。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第10條的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适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适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在外國法律無法查明或不明确的情況下,适用中國法律。
3.準據法的适用:
準據法的選擇應遵循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确定最适宜的法律依據。
4.遺囑的效力:
遺囑的效力應根據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遺囑行為地法律進行判斷。同時,法律适用應遵循最密切聯系原則,并尊重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意思自治。
随着大灣區一體化發展程序,深圳地區跨境投資、跨國婚姻等日益增加,會産生越來越多涉外繼承相關的問題。但由于各國法律法規、社會背景、曆史傳統、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涉外繼承相關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需綜合考量涉外繼承法律關系的各個方面及适用的法律,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作者介紹
趙寶蓮律師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進出口法律事務部主任,法律碩士,主要執業方向為涉外訴訟與仲裁、外商投資及國内企業對外投資法律事務、外貿業務法務支撐。
程龐悅
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博士,耶魯大學國際福克斯研究員,香港大學法學院、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通路學者。
陳焮琪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進出口法律事務部主任助理,梧州學院在讀生,目前就讀于法學院國際經貿規則專業,梧州學院國際經貿與法律研究專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