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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城區檢察院開展“向不良行為習慣告别”幫教課堂

不良行為是青少年成長道路上的陷阱,有時和違法犯罪僅有一步之遙,為引導涉罪未成年人深刻認識不良行為的危害,矯正不良認知,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近日,驿城區檢察院、軒合司法社工開展“向不良行為習慣告别”個人認知提升幫教課堂。

驿城區檢察院開展“向不良行為習慣告别”幫教課堂

課堂上,驿城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和控告審訴檢察部副主任陳岩向涉罪未成年人講述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主要内容。通過案例分析、相關法律法規講解等形式,‌讓涉罪未成年人們深刻了解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危害,嚴重的不良行為不僅會對生活造成的不良影響,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随後,軒合司法社工張小燕通過講述不良行為習慣對生活造成的負面影響,引導涉罪未成年人進行自我反思,并根據其自身迫切需要改變的不良行為制定改變計劃,建立一對一的幫扶機制,預防涉罪未成年人再次發生違法行為。

驿城區檢察院開展“向不良行為習慣告别”幫教課堂

‌‌“在檢察官和社工老師的幫助下,我明白了過度遊戲的危害,現在我把更多的時間用在了學習和運動上。”曾經沉迷遊戲的小李表示。

驿城區檢察院開展“向不良行為習慣告别”幫教課堂

人生道路漫長,但是緊要處往往隻有幾步。正确引導青少年遠離不良行為,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社會各界義不容辭的責任。驿城區檢察院與軒合社工将進一步加強合作,不斷完善關愛機制,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法條連結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下列行為:

(一)吸煙、飲酒;

(二)多次曠課、逃學;

(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四)沉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八)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内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資訊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

(一)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毆打、辱罵、恐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資訊等;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等;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來源:驿城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