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是青少年成长道路上的陷阱,有时和违法犯罪仅有一步之遥,为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深刻认识不良行为的危害,矫正不良认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近日,驿城区检察院、轩合司法社工开展“向不良行为习惯告别”个人认知提升帮教课堂。
课堂上,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和控告审诉检察部副主任陈岩向涉罪未成年人讲述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主要内容。通过案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讲解等形式,让涉罪未成年人们深刻理解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危害,严重的不良行为不仅会对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轩合司法社工张小燕通过讲述不良行为习惯对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引导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反思,并根据其自身迫切需要改变的不良行为制定改变计划,建立一对一的帮扶机制,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在检察官和社工老师的帮助下,我明白了过度游戏的危害,现在我把更多的时间用在了学习和运动上。”曾经沉迷游戏的小李表示。
人生道路漫长,但是紧要处往往只有几步。正确引导青少年远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驿城区检察院与轩合社工将进一步加强合作,不断完善关爱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等;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来源:驿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