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為朋友的借款擔保
沒想到卻讓自己背上了“債”
“保證人”三個字
究竟意味着什麼?
1
什麼是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作,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如單獨的保證合同、保證書以及主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2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差別?
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二者在責任承擔具體形式、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上存在較大差别。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通俗來講,就是先由債務人在其财産範圍内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清償不能的,再由保證人承擔。
連帶責任保證則無先訴抗辯權,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清償主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3
未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對具體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證合同,一般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後成立的保證合同,則認定為一般保證。
為避免争議,大家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最好對保證方式、保證範圍、保證期限等事項進行明确約定,最好使用“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的表述,明确責任承擔方式,以免利益受損。
4
借條上僅有簽字能算保證人嗎?
民間借貸中,第三人在借條上簽名的情況很常見,第三人到底是“見證人”,還是“保證人”,有時會出現争議。一般而言,簽字落款處注明“擔保人”“保證人”字樣的,認定為保證人;簽字落款處注明“見證人”字樣的,一般認定為僅系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的親曆者、見證者,無需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簽字落款處沒有任何身份标注,則需結合簽字人與借款人的關系、借款用途、款項流水等因素綜合認定其身份,确定責任承擔。
空白紙張上不随意簽名,如果确實是為他人作保,也要謹慎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明确擔責大小,切勿為了面子将自己陷于不利處境。
5
保證期間如何約定?
保證期間,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出借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既不能早于借款履行期限,也不能與借款履行期間同時屆滿,否則将視為保證期間沒有約定。
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内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後成立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均為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故出借人應當及時主張權利,不要成為“權利上的睡眠者”。
6
保證金額能否高于借款金額?
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其保證範圍不應超過借款人的債務範圍。是以通常情況下,約定的保證金額不應高于借款金額。但是保證的範圍除借款本金外,還包括了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作債權的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是以,保證人具體應當承擔多少保證金額,除了看雙方之間有沒有具體的約定,還要看實際産生的利息、違約金等費用有多少。
7
保證債務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除?
出借人未在保證期間内主張權利的,保證債務免除。需注意的是,不同的保證責任承擔方式,主張權利的方式不同。
以一般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的,因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故出借人需要在保證期間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先向借款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僅以如口頭催款、書面通知等普通方式主張,逾期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的,出借人隻需在保證期間内直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可,且不對請求方式做特殊要求。
8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為3年。保證方式不同,起算時間不同。
以一般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的,如果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成立,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其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
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的,因為出借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故訴訟時效自出借人在保證期間内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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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和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條内容是否影響保證責任承擔?
借款人與出借人對借條内容進行變更的,應當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如果沒有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如變更後的内容導緻債務加重的,如增加借款金額、提高利息等,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變更後的内容使得債務減輕的,保證人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延長了借款合同履行期限,變更後的期限不影響原先的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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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有什麼權利?
除一般保證人特有的先訴抗辯權外,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還擁有追償權、抗辯權與拒絕履行權。
追償權,即保證人可以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承擔責任的範圍内向借款人追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抗辯權,即保證人可以主張借款人對出借人的抗辯權,如主張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主張利息過高等,即便借款人放棄上述抗辯,保證人仍然可以主張;
拒絕履行權,即借款人對出借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的範圍内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保證人容易忽略自己享有的這些權利,緻使損失擴大。故保證人首先要積極主張權利,其次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是否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進行了解,不能盲目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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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作為保證人嗎?
公司擁有獨立法人地位,如公司要為他人提供擔保,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有限額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經過股東會決議,且借款人不得參加該項表決。是以,如要以公司為保證人,出借人需檢視其是否具有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以免影響保證效力。
生活中,以公司作為保證人的情況并不少見,且多數是替關聯公司、股東、高管、實控人等進行擔保。 除特定法定情形外,公司未經合理程式出具的擔保無效,為更好實作債權,出借人應當加強形式上的審查,既要看公章有無,也要看程式正當與否。
來源:餘姚市人民法院、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