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到超市買魚,在生鮮區沒看到營業員也沒發現打撈工具,于是老王準備自己動手,不料在裝袋過程中被魚刺傷感染,住院治療30天後才出院。超市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承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相關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合理限度範圍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産損害的義務。本案中,超市既未提供專業生鮮捕撈工具或專人捕撈服務,又未盡到警示義務,緻使老王自行撈魚被刺傷,對此存在過錯,超市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老王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初審:王浩懿
複審:郝滋麗
終審: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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