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到超市买鱼,在生鲜区没看到营业员也没发现打捞工具,于是老王准备自己动手,不料在装袋过程中被鱼刺伤感染,住院治疗30天后才出院。超市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超市既未提供专业生鲜捕捞工具或专人捕捞服务,又未尽到警示义务,致使老王自行捞鱼被刺伤,对此存在过错,超市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老王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初审:王浩懿
复审:郝滋丽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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