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應該是李微傲借“消息人士”之口編造的。
“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的關鍵要件之一是“利用職務便利”。“職務”是自身具備某種“權力”或“管理職能”,一般涉及他人或集體利益乃至國家利益。
假如王天一在比賽中賣棋獲利,絕對不屬于受賄性質。因為個人賽參賽“棋手”隻是一種身份,不是一種職務,輸棋赢棋是一種個人能力,而不是職務便利。
但是,當團體賽時,棋手便具備了“職務”,他的職務是“隊員”,同時肩負棋隊的集體利益。此時個人賣棋,當屬于受賄性質。
老王準确資訊的來源,要麼是家屬,要麼是棋院,要麼是公檢法機關或紀律檢查部門。三流媒體極其轉載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