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应该是李微傲借“消息人士”之口编造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要件之一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是自身具备某种“权力”或“管理职能”,一般涉及他人或集体利益乃至国家利益。
假如王天一在比赛中卖棋获利,绝对不属于受贿性质。因为个人赛参赛“棋手”只是一种身份,不是一种职务,输棋赢棋是一种个人能力,而不是职务便利。
但是,当团体赛时,棋手便具备了“职务”,他的职务是“队员”,同时肩负棋队的集体利益。此时个人卖棋,当属于受贿性质。
老王准确信息的来源,要么是家属,要么是棋院,要么是公检法机关或纪律检查部门。三流媒体极其转载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