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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縮氣體氣瓶充裝安全操作規程

壓縮氣體氣瓶充裝安全操作規程

(一)充裝前檢查和處理

1.充裝前,氣瓶應由專人負責逐隻進行檢查,檢查内容及要求至少應包括:

(1)國産氣瓶氣瓶是否由具有“特種裝置制造許可證”的機關生産,并有監督檢驗标記;

(2)進口氣瓶是否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準許;

(3)充裝的氣體應與氣瓶制造鋼印标志中充裝氣體名稱或化學分子式相一緻;

(4)警示标簽上印有的瓶裝氣體的名稱及化學分子式應與氣瓶鋼印标志一緻;

(5)氣瓶應是本充裝站自有産權氣瓶或其他充裝站托管的氣瓶;

(6)氣瓶外表面的顔色标志應符合GB/T 7144《氣瓶顔色标志》的規定,且清晰易認;

(7)氣瓶瓶閥的出氣口螺紋型式應符合GB 15383《氣瓶閥出氣口連接配接型式和尺寸》的規定,即可瓦斯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左旋,其他氣體用的瓶閥,出口螺紋應是右旋的;

(8)氣瓶外表面應無裂紋、嚴重腐蝕、明顯變形及其他嚴重外部損傷缺陷;

(9)氣瓶應在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内;

(10)氣瓶的安全附件應齊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11)充裝氧氣或其他強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其瓶體、瓶閥不得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2.不符合上述情況的氣瓶,禁止充裝。

3.顔色或其他标志以及瓶閥出口螺紋與所裝氣體的規定不相符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4.新投入使用或經内部檢驗後首次充氣的氣瓶,充裝前應按規定進行抽真空或置換處置,經确認合格後方能充裝。

5.充裝可燃性氣體、氧化性氣體的氣瓶,如沒裝設餘壓保持閥,重複充裝前應進行抽真空處理。可燃性氣體氣瓶抽真空至-80kPa以下,氧化性氣體氣瓶抽真空至-50kPa以下。

6.在檢驗有效期内的氣瓶,如外觀檢查發現有重大缺陷或對内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瓶閥及其附件,應先送檢驗機構,按規定進行技術檢驗與評定,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7.國外進口的氣瓶及境外使用的氣瓶,要求在大陸境内充氣時,應先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和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8.經檢查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氣瓶應與合格氣瓶隔離存放,并作出明顯标記,以防止互相混淆。

(二)充裝

1.氣瓶充裝輸氣管與瓶閥的連接配接型式應為螺紋連接配接,禁止采用夾具連接配接充裝。

2.氣瓶充裝系統用的指針式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6級,表盤直徑應不小于100mm,校驗周期不應超過6個月。

3.待充氣體中的雜質含量應符合相應氣體标準的要求,否則禁止充裝。

4.氣瓶充裝氣體時,應嚴格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充裝前應檢查确認氣瓶是否經過檢查合格的(應有記錄);

(2)用防錯裝接頭進行充裝時,應認真仔細檢查瓶閥出氣口的螺紋與所裝氣體所規定的螺紋型式是否相符,防錯裝接頭各零件是否靈活好用;

(3)開啟瓶閥時應緩慢操作,并應注意監聽瓶内有無異常音響;

(4)禁止用扳手等金屬器具敲擊瓶閥和管道;

(5)在瓶内氣體壓力達到7MPa以前應逐隻檢查氣瓶的瓶體溫度是否一緻,在瓶内氣體壓力達到10MPa以前應逐隻檢查氣瓶的瓶閥及各連接配接部位的密封是否良好,發現異常時應及時妥善處理;

(6)氣瓶的充裝流量不得大于8m3/h(标準狀态下);

(7)用充氣彙流排充裝氣瓶時,禁止在充裝過程中插人空瓶進行充裝。

5.氣瓶的充裝量應嚴格控制,確定氣瓶在基準溫度(國内使用的,定為20℃)下,瓶内氣體的壓力不超過氣瓶水壓試驗壓力的2/3。

6.對幾種有特性的氣體,最高充裝壓力(基準溫度為20℃時)作如下的限定:

(1)氟(F2)、二氟化氧(OF2)的充裝壓力不大于3.0MPa,氣瓶水壓試驗壓力不小于20MPa,每隻氣瓶的氟充裝量不超過5 kg;

(2)一氧化氮(NO)的充裝壓力不大于5MPa,氣瓶水壓試驗壓力不小于20MPa;

(3)幹燥(水含量小于5✖10-6)且不含硫分的一氧化碳(CO)可用鋼制氣瓶充裝,但充裝壓力最高不應超過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5/6,且不大于13MPa。

7.用國産氣瓶充裝的各種常用壓縮氣體,充裝壓力(表壓)不得超過GB/T 14194-2017《壓縮氣體氣瓶充裝規定》中表1規定的常用壓縮氣體在不同充裝溫度下的最高充裝壓力。其他壓縮氣體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由GB/T 14194-2017《壓縮氣體氣瓶充裝規定》中式(1)計算的壓力值。

壓縮氣體氣瓶充裝安全操作規程

8.充裝溫度應按下列方法确定:

取充裝間的環境溫度加上充氣溫差(指在測溫試驗時,實際測定得出的氣體充裝溫度與室溫之差)作為氣瓶充裝溫度。充氣溫差應在規定的充裝速度下,由試驗測定。試驗結果應挂貼上牆。

9.低溫液化氣體汽化後的氣瓶充裝過程中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充裝前,應檢查低溫液體汽化器氣體出口溫度 壓力控制裝置是否處于正常狀态;

(2)低溫液體泵開啟前,要有冷泵過程(冷泵時間參照泵的使用說明書;

(3)氣瓶充裝過程中,低溫液體汽化器不得有嚴重結冰現象,汽化器氣體出口至充裝管道溫度不得低于-30℃,若出現上述現象應及時妥善處理;

(4)低溫液體加壓氣化充瓶裝置中,低溫泵排液量與汽化器的換熱面積及充裝量應比對,應使每瓶氣的充裝時間不得小于30min;汽化器的出口溫度低于-30℃及超壓時應有系統報警及連鎖停泵裝置;

(5)低溫液體充裝站的操作人員應配備可靠的防凍傷的勞保用品。

(三)充裝後的檢查

充裝後的氣瓶,應有專人負責,逐隻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時,禁止出廠,并進行妥善處理。檢查内容至少包括:

(1)瓶内壓力(充裝量)及品質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标準的要求;

(2)瓶閥出氣口螺紋及其密封面是否良好;

(3)氣瓶充裝後是否出現鼓包變形或洩漏等嚴重缺陷;

(4)瓶體的溫度是否有異常升高的迹象;

(5)氣瓶的瓶帽、充裝标簽和警示标簽是否完整。

(四)充裝記錄

1.充裝機關應有專人負責填寫氣瓶充裝記錄,記錄的内容至少應包括充裝日期、瓶号、室溫、充裝媒體、充裝壓力、充裝起止時間、充裝人、有無發現異常情況等。

2.充裝機關應負責妥善保管氣瓶充裝記錄,儲存時間不應少于1年。

【注:以上為氣瓶充裝安全操作規程的基本流程、要求和要點,不能直接作為氣瓶充裝機關的操作規程。氣瓶充裝機關應根據充裝工藝、裝置和氣瓶特點,對充裝過程進行風險分析,制定相應的控制和預防措施,作為編制操作規程的依據,并根據操作崗位的設立情況編制氣瓶充裝安全操作規程。】

壓縮氣體氣瓶充裝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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