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強化法治意識 守牢安全底線
01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2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到某新材料科技公司進行檢查,查閱該公司《安全生産檢查隐患排查登記表》時,發現無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某帶隊檢查記錄。經查證,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某未落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未帶隊檢查本機關安全生産工作。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某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以案普法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四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該新材料科技公司主要負責人陳某某處2萬元罰款。
02
專家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産經營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負有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機關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隐患的職責。生産經營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上述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産經營機關停産停業整頓。本案中,陳某某作為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落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未帶隊檢查本機關安全生産工作,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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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自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生産經營機關的( )對本機關安全生産工作負有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機關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隐患的職責。
A.主要負責人
B.專職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
C.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來源:應急普法
編輯/制作:鄧博雅
審校:唐遠東
稽核:劉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