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适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撫養費數額确定方法的規定。
【條文了解】
本條内容源自《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7條,該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适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條以個人收入為基礎,分不同情況采取比例法,雖時過境遷,但仍符合審判實際,在司法實踐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是以,原條文内容基本予以保留。為同《民法典》相關表述保持一緻,在本解釋清理過程中,将“撫育費”改為“撫養費”。另将原條文中的“可”和“或”修改為“可以”和“或者”。
一、撫養費的概念與範圍
《憲法》第49條明确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撫養教育義務主要包括進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以适當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财産不受到侵害,促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等。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撫養費泛指父母為了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所支出的費用。本條即為狹義上的撫養費,特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所支付的生活費等。《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根據本解釋第42條規定,這裡的撫養費具體來說應當包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必要的費用。根據《民法典》第1085條的規定,具體給付的數額,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而人民法院對于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确定,應當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經濟狀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等因素。
二、如何了解本條第1款撫養費數額的确定因素
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确定。
(一)子女的實際需要
子女的實際需要是首要考察因素,這既是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展現,亦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客觀要求。子女實際需要是指根據子女實際情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等的正常需求。一方面,撫養義務人應滿足子女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盡量為其提供良好的物質保障;另一方面,也應和子女實際需求相符,即撫養費的數額應當以正當且必要為限,即使撫養義務人具有較高收入,當子女提出不合理的過高要求時,也可以拒絕,因為這個需要超出了“實際需要”的限度。具體程度則應按撫養權利人的需要與撫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等要件相對均衡決定。
(二)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子女撫養費的确定,還要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及經濟條件,經濟收入穩定、經濟條件較好的父母可多支付;經濟收入較低、經濟條件不好的父母可少支付。不可要求經濟實力較弱的父或母承擔高昂的、超出子女實際需要和當地實際生活水準的撫養費用。現實生活中,特别是農村,有一些父母自己的生活費都無法保障,生活非常困難。一般遇到此情況,父母也是要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因為子女未獨立生活,尚無生存能力,而父母一般是具備生存能力的。此時,可以根據本解釋第51條規定,用其财物折抵撫養費。即未直接撫養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也可以用财物折抵撫養費。
(三)當地實際生活水準
當地實際生活水準一般是指子女實際生活居住地的生活水準。當地實際生活水準的參照标準,法律暫無明确規定,實踐中,主要通過收入、支出和社會福利等多項名額反映。收入名額包括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支出名額包括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确定當地實際生活水準,應以當地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這兩項貨币性名額為基礎,适當考慮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以及就業、教育、衛生等社會福利因素。
審判實踐中,一般首要審查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而後考察當地實際生活水準。因撫養費的支付的目的是滿足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需要,撫養費的支付應符合父母的客觀支付能力。但若父母的經濟條件較好,願意負擔更高的子女撫養費也是合情合理的,不必一定與當地生活水準相一緻。同理,如果父母的生活條件較差,所能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上限已經低于當地生活水準,也不宜強行要求負擔超過其支付能力的撫養費。當雙方對子女撫養費數額的多少産生分歧,且通過其他兩項因素無法判斷時,則應該适用當地實際生活水準标準加以調整。
三、如何了解本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撫養費比例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适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也就是說,如果需要一方負擔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不需限制在月總收入的20%~25%的幅度之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适當提高這個比例,比如以40%左右的比例負擔,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需要說明的是,月總收入,是指一個人一個月所獲得的勞動報酬總數。如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獎金以及其他補貼。完全屬于發給職工個人的保健費、洗理費、衛生費等,不應計算在内,因為這些是國家發給個人用于勞動保護的費用,應當用于職工個人使用。
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本條第2款的比例确定。無固定收入者,如農民、個體工商戶、小攤販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人員等。對于農民,可以按季度或者按年收入,參照本條第2款的比例确定;對于個體工商戶、小攤販和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人員,既可按季度或按年收入,也可以按同行業的平均收入确定。具體給付數額,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實際收入情況,參考同行業平均收入統計資料綜合認定。
四、如何了解本條第4款有關特殊情況的規定
子女撫養費根據父母的收入水準相對提高或降低一些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子女畢竟不是父母一方經濟上的合夥人,[5]本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的收入比例為人民法院審理涉撫養費糾紛案件的參考标準,非唯一标準。如果絕對按照上述規定的比例給付,容易造成對一些情況的疏漏。是以有了本條第4款規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适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目前大陸個人收入情況多樣,相差較為懸殊。本條第4款規定的目的即在于當處理撫養費問題時,若遇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當事人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适當調整撫養費負擔比例。如年收入達數十萬元、百萬元甚至千萬元或者更高的,若也按本條第3款規定的比例給付撫養費,顯然不符合現實狀況和立法本意。再如有的個體承包經營戶,雖每年收入很高,但其收入還需要投入或擴大再生産,并非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如果撫養費數額完全按上述比例确定,從某種意義上說就遠遠超出了撫養費的範圍,也影響撫養義務人的正常生産經營。此時可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當地實際生活水準等因素适當降低負擔比例。當然對于子女患病、傷殘或其他實際需要等情況需要大額支出,若按照本條第2款、第3款确定的比例支付難以維持子女正常生活需要的,也可以适當提高負擔比例。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父母負擔能力發生變化的情形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但撫養費的實際給付,以其具有負擔能力為前提。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撫養費給付方負擔能力發生變化的情況,如給付義務人失業、患病或企業停工停産帶來勞動者收入的降低。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父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當降低負擔比例:(1)收入明顯減少;(2)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确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3)因違法犯罪被監禁,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複人身自由後又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定或判決給付。需要注意的是,撫養費履行過程中,一方以其負擔能力發生變化為由請求降低給付撫養費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案情審查該情況是否直接影響子女撫養費的支付,若上述情形未造成其在較長時間内收入的明顯降低,且子女實際生活需要也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則不宜調低撫養費數額。此外,因負擔能力變化降低撫養費數額的,一旦其恢複甚至超過原來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調整撫養費支付比例,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子女的撫養費酌情進行調整。
二、撫養費數額在滿足子女實際需要的同時應貼合父母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準實際
本條規定了三種考慮因素: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如按照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解釋,在确定子女實際需要時,應當根據本解釋對子女撫養費範圍的規定,從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來認定。但對子女履行生活保障義務的前提是父母具備負擔能力,是以,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也是确定子女撫養費的重要考慮因素,亦應當從子女的實際需要出發,充分考察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準,來确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如甲(男)和乙(女)婚内生育一子丙,乙為鄉村教師,甲為鄉村某工廠職工,雙方因感情破裂離婚,經法院調解,自願達成協定,孩子丙歸母親乙撫養,甲每月按工資純收入的25%支付丙撫養費,并依法享有探望權。一年後,甲收到其子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訴狀,原因是孩子被其母送到省城私立貴族學校就讀,學費高昂,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50%的教育費。法院經審查認為,父母離婚後,雙方對子女具有同等的撫養責任。孩子歸母親撫養時,父親也應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對于丙的撫養費,其父母已經達成調解協定。該撫養費不僅包括某丙的生活費,還包括教育費用等。符合當時丙的實際需要,也符合某甲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但丙的母親在為孩子選擇學校時應當在與父親協商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實際生活水準、經濟能力等選擇就讀學校,而丙現就讀的學校同父母雙方的收入能力明顯不符,且為其母未經其父同意的單方行為,故丙要求其父再次負擔教育費的請求依據不足,判決依法駁回原告丙的訴訟請求。即如果父母雙方負擔能力允許,為孩子上學費高昂的私立學校無可厚非,但如以上案件,父母雙方均為村鎮收入較低的工薪階層,無力負擔高額教育費用,一方在未同另一方協商一緻的情況下将其子送至和父母雙方負擔能力明顯不符的私立學校就讀,對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三、法官經驗法則在本條中的運用
法律是抽象的,具體的實踐經驗是鮮活的。審判實踐中,日常生活經驗對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正确合理運用經驗法則有利于法官正确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根據本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三因素确定;具體的支付比例則基于其工作性質、收入能力等。由于大陸幅員遼闊,各地經濟文化發達程度極不平衡,每個家庭的情況也各有不同,不同地域、不同行業間的收入水準也千差萬别,法律并沒有針對具體情況規定适用準則,而是劃定了大概的确定因素及不同情形下的比例範圍,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此時,法官的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發揮着重要作用。這就要求法官從案件具體實際出發,針對當事人送出的證據,嚴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劃定的範圍并充分利用日常經驗法則審查認定,使認證結果盡可能地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經驗不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