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定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父母雙方協定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規定。
【條文了解】
本條源自《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6條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定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價值,本條予以保留。另外,考慮到父母雙方協定輪流撫養子女的,無論直接撫養一方或是非直接撫養一方,均平等享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為規範表述,本條将“協定輪流撫養子女”調整為“協定輪流直接撫養子女”;将“可予準許”調整為“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夫妻雙方協定輪流撫養子女制度的産生
(一)理論基礎
1.親權。親權是一項規範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制度,以教養保護未成年子女為中心之職能。親權包括對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和财産上的權利及義務。主要包括:(1)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懲戒權。即必要的時候,在法律允許範圍内,父母可以适當懲戒其子女。(3)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應當與父母共同生活,或在親權人指定的處所居住。但經父母同意的,不在此限。(4)法定代理權。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子女為法律允許的法律行為。(5)對未成年子女财産的管理權。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者其他途徑取得的财産,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财産。未成年人的個人财産,由其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财産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得處分未成年人的财産。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2.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則。又稱“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指社會組織或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關的人在進行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問題立法、處理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務時,都應該堅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最優化原則,把實作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因素。198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所有關系到兒童的事務,均應該做到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在《兒童權利公約》生效後不久,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準許加入了該公約。受該原則的影響,在大陸有關法律規範中均可以看出國家對兒童的生存、發展、權利保護的重視。
離婚的結果之一是未成年子女不能與父母雙方同時生活,涉及撫養權配置設定問題,此時應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按照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進行撫養權配置設定。《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明确規定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處理撫養糾紛。《民法典》第27條、第35條規定,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順應了兒童權利保護和人權運動的國際發展趨勢,系《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大陸立法上的展現。立法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強調,也應在監護及撫養案件的司法實踐中予以重視。在撫養權案件中,子女利益最佳原則,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将未成年子女作為獨立的權利主體,充分尊重其對自身權益相關的意願表達權;二是将未成年子女利益作為撫養權歸屬首要的考慮,家庭利益和父母利益不能置于子女利益之上,以實作對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保護。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時,應始終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
(二)現實基礎
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方式卻會因離婚而發生變化,即由父母雙方共同撫養子女變成由父或者母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實踐中,離婚時“争養”或“推養”子女撫養的糾紛比較多。有的夫或妻把子女當成“命根子”,非要直接撫養子女不可,并以此作為離婚的前提條件;有的則把直接撫養子女作為“包袱”或再婚的障礙,都不願撫養,由此而鬧得你死我活,甚至出現有的當事人把子女丢在法院或留在雙方的機關、有關組織暫時代養等情況。這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審理工作,并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而輪流撫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為此提供了法律保障。
1.有益于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物質生活。家庭教育對于未成年的成長十分重要,完整的父愛和母愛有助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單親撫養模式割裂了未成年與父母其中一方的緊密聯系,使其不能得到完整的父愛和母愛,不利于其身心健康。采用協定輪流撫養子女方式,能夠保障子女與父母雙方的接觸,使子女得到相對完整的父愛和母愛,最大限度地減少因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傷害,提高撫養的品質,有利于子女在身體、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發展,以适應現代社會的要求。
2.保護雙方當事人撫養子女權。一般情況下,父母都希望子女在自己的關愛下成長,在單親撫養模式下,未成年子女僅與直接撫養一方有着密切的聯系,離婚父母雙方都希望子女撫養權歸于自己名下,是以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因争奪撫養權而引發的糾紛,這種糾紛往往伴随着争吵、互相指責甚至惡意中傷,不僅會疏遠離婚父母雙方的關系,還可能影響到未成年子女對于父母的評價。在單方撫養情況下,這些問題很難得到切實或統籌解決。相對而言,由于輪流撫養相對平衡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僅使離婚雙方的權利得到應有的維護,義務得到有效的履行,而且在子女的物質生活、醫療保健和受教育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的同時,也使他們的身心健康得到保障。
3.減少沖突,有利于社會穩定。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較大比例的案件涉及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例如,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一方不給付撫養費或者給付的撫養費不足以維持子女的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等情況;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雖規定了離婚後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探視權,但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探視權的行使往往會受到另一方的阻撓。輪流撫養可以實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雙方親密接觸,又能滿足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的需求,即通過輪流行使撫養權的方式能夠有效緩解二者之間緊張關系,有助于消除撫養權争奪糾紛。離婚雙方如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輪流撫養協定,并自覺履行,則可大幅減少當事人之間為争養子女産生的種種沖突,進而有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甚至可避免、減少因争養子女而對有關機關、部門正常生産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管理秩序的不良影響,有利于社會穩定。
二、夫妻雙方協定輪流撫養子女的條件
(一)由夫妻雙方協定确定
輪流撫養協定本質是雙方意思表示一緻,法律不應給予過多幹涉。這是差別于一方直接撫養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撫養,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确定;輪流撫養的方式,大陸目前僅允許雙方協定約定。這主要是因為輪流撫養的适用較一方撫養要複雜得多,具有多重不确定因素,不同性别、年齡、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是子女對父或母的需求是不同的,需要雙方當事人協調、配合。輪流協定的内容一般包括輪流撫養的具體方式、輪流撫養的周期、地點及時間安排、探望權、撫養費的負擔、一方出現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定時間撫養的情況處理及争議的處理方式等。輪流撫養協定應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由父母雙方自願達成,在此人民法院應扮演消極準許者的角色。
(二)子女的年齡範圍
子女年齡在兩周歲以上,8周歲以下的,夫妻雙方原則上可直接協定輪流撫養。對于不滿兩周歲的,以及已滿8周歲的子女,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是以,兩周歲以下的幼兒,原則上應由母親直接撫養;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都有了一定的辨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是否願意輪流,應征求子女本人意見,由其本人作出選擇。
(三)以有利于子女成長為前提
輪流撫養的前提是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若父母一方有暴力傾向,或有吸毒、酗酒等惡習,直接撫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長的,則不宜适用輪流撫養制度。本解釋第5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據此,在輪流撫養的過程中,也可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變更撫養關系,即若直接撫養一方有上述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另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要求由其一方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援。在此應注意,根據本解釋第55條規定,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當另行起訴。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撫養權糾紛的主體雖然是父母雙方,但最終處理結果與被撫養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如何在離婚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案件中,切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尊重适齡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是審判實踐中的重要問題。我們認為,應從保護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出發進行審查,確定輪流撫養協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并且父母雙方均具備履行的現實條件。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協定輪流撫養的直接撫養方應以親自撫養為主
夫妻雙方離婚後,直接撫養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應以親自撫養為主,因為父母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效果是無法替代的。如果直接撫養的一方僅為“名義”上的撫養人,未成年子女實際由祖父母或其他親屬照料,導緻撫養權與實際撫養完全分離,将使未成年人實際脫離父母雙方的直接監護,在成長過程中将缺少父愛及母愛的呵護。如以下案例:男女雙方離婚後,經調解子女夫妻雙方輪流撫養,但其後,因男方工作原因,也無法經常回老家看望女方主張屬實。反觀女方,有穩定的工作和居所,且個人名下有商業店鋪,具備撫養子女的經濟基礎,也已為被撫養人落實在其住所地的學校入學就讀。從被撫養人的角度出發,其尚且年幼且已屆學齡,處于成長的重要階段,需要父母傾注更大的精力,在身邊悉心照顧,而被撫養人與父母長期分離的狀态對被撫養人的生活、學習、心理必然會産生不利影響,顯然不利于實作被撫養人的利益最大化,故法院對女方的主張予以支援。
二、協定輪流撫養中撫養期限的确定
撫養期限是父母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當父母協商的周期嚴重不利于子女的成長和身心健康時,法院應要求父母雙方重新協商。撫養期限包括輪流撫養的始期、終期以及每次的輪流周期。一般情況下,父母以在同一市區居住為宜,父母異地居住的,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學習和生活。對于輪流直接撫養時間的長短,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可以1個月或數月輪流1次,也可以約定1年或半年輪流1次。我們認為,輪流直接撫養的時間應适度把握,時間過短,頻繁變換子女生活環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過長,不利于增進子女與父母雙方的感情,不符合輪流撫養的初衷。一般情況下,對于學齡前少兒,撫養周期一般至少以1至2個月為宜;子女已入托或入學的,以1學期或1學年為宜,每次可在開學前搬到直接撫養方處生活。雙方各自撫養的時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不一定強求一緻。在此還應注意,大陸目前的戶籍制度下,不宜将子女的戶口在父母雙方間流動,父母雙方應約定好将子女戶口落在一方戶籍内。
三、輪流撫養中撫養費的分擔
離婚後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輪流撫養子女并不意味着在一方直接撫養時,可以免除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在保證子女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雙方可以約定一方撫養期間,自行負擔撫養費,或由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還可以約定在本該一方撫養,由于特殊情況的出現不能撫養而由對方代行撫養之時,依代為撫養時間長短,由一方補償對方一定撫養費用等。在實踐中,一般存在兩種方案:一種是父母雙方各自在撫養期間承擔孩子的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另一種方案是雙方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孩子的撫養經費。撫養費的負擔方式可由雙方協定達成,若不能達成合意,可以訴請人民法院介入解決。
四、輪流撫養中非共同生活方行使探望權
大陸《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法律規定了探望權,就是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間特定身份關系的親權延伸,旨在滿足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需要,增進子女與非直接撫養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溝通和交流。輪流撫養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保護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撫養權,更重要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得到相對完整的父愛和母愛。父母雙方輪流撫養的情況下,一方直接撫養子女期間,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一方,無論從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還是從遵循《民法典》誠信原則和探望權的規定,均應配合對方妥善行使探望權,讓未成年人感受到來自父母雙方的關愛。這也有利于加強父母與子女的感情聯系、保持雙方輪流撫養的連續性。
探望權的主要内容為直接會面和交往,也包括書信、資訊交流、視訊、通話等。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要以不影響子女的學習、生活為前提。實踐中,一些父或母誤以為輪流直接撫養期間子女随其共同生活,就應由其獨享親權,進而拒絕對方探望子女,或者采取一些方法割斷對方與子女的往來,這顯然違背了《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同時違背了本條的立法初衷。當然,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也要依法正确行使探望權。如果父或母行使探望權不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甚至會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086條第3款規定中止其探望權的行使。
輪流撫養子女的,雙方可将非共同生活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地點等協定約定。雙方應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對探望的時間、探望的方式、探望的地點、探望期間雙方對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協商。本解釋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據此,當雙方無法就有關探望權事宜達成一緻時,尤其在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故拒絕非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子女時,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