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和大剛協定離婚,約定由小美負責償還二人共同簽名的10萬元銀行貸款。之後銀行以小美、大剛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債務。大剛還要承擔償還銀行貸款的責任嗎?
——需要承擔。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财産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這種責任不因離婚協定已對夫妻财産作出分割處理而移轉。本案中,小美、大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簽名的10萬元銀行貸款,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協定中關于該筆債務的約定僅具有内部限制力,銀行作為債權人仍有權向小美、大剛主張償還貸款本息的權利。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王浩懿
稽核:郝滋麗
監制:趙敏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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