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和大刚协议离婚,约定由小美负责偿还二人共同签名的10万元银行贷款。之后银行以小美、大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大刚还要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吗?
——需要承担。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离婚协议已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处理而移转。本案中,小美、大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名的10万元银行贷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关于该笔债务的约定仅具有内部约束力,银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向小美、大刚主张偿还贷款本息的权利。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郝滋丽
监制:赵敏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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