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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重磅釋出!六部門聯合出手,劍指财務造假

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公安部、财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财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

國辦重磅釋出!六部門聯合出手,劍指财務造假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意見》的出台,為做好目前和今後一段時期資本市場财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力推動各方進一步嚴懲财務造假,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面建構财務造假綜合懲防新的工作格局,為推動資本市場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 《意見》主體内容 //

具體來看,《意見》主要由總體要求、主體内容、落實保障三部分構成。其中,《意見》主體内容部分圍繞5個方面,提出17項具體舉措:

一是堅決打擊和遏制重點領域财務造假。包括嚴肅懲治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虛假資訊披露、挪用募集資金和逃廢債等行為。嚴厲打擊系統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加強對濫用會計政策實施造假的監管。強化對特定領域财務造假的打擊力度。

二是優化證券監管執法體制機制。包括健全線索發現機制,發揮科技手段支撐作用,增強穿透監管能力。加快推進監管轉型,完善重大案件調查處罰機制,提高查辦質效。深化證券執法與司法機關在資訊共享、案件辦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協作,提升大案要案查處效率。

三是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強化行政追責威懾力,推動出台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加強對“關鍵少數”及構成犯罪配合造假方的刑事追責。推動完善民事追責支援機制,簡化登記、訴訟、執行等程式。加強對投資者賠償救濟,提高綜合違法成本。

四是加強部際協調和央地協同。包括國有資産出資人及有關企業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金融監管部門提升協同打擊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對财務真實性的關注和審查,加強函證業務合規性的監督檢查力度。壓實地方政府責任,切實履行因财務造假問題引緻風險的屬地處置責任。

五是常态化長效化防治财務造假。包括增強公司治理内生限制,推動公司内部建立追責機制。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對重大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依法暫停或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完善财務資訊相關制度,加強聯合懲戒與社會監督。

// 證監會解讀 //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财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具體介紹了打假防假和投資者保護方面的最新情況,其表示,财務造假毀壞資本市場誠信基礎,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打擊資本市場财務造假是證券監管執法一以貫之的重點。

據介紹,2021-2023年共辦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案件397件,其中造假案件203起。2021年以來向公安機關移送上市公司、債券發行人等主體涉财務造假、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犯罪案件150餘起。

同時,推動建立集體訴訟制度,其中康美藥業賠償投資者24.59億元,紫晶存儲和澤達易盛賠償超過13億元。堅決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并對退市公司違法行為一追到底,為中小投資者向公司及責任主體索賠提供依據。從近年情況看,“白馬股”因造假突然爆雷現象明顯減少,市場生态持續好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還表示,證監會高度重視提升财務造假違法違規成本和涉及的投資者保護工作,積極推動建構行政執法、民事追責、刑事打擊“三位一體”的立體化追責體系。

據了解,在立法層面上,推動修訂證券法,對違規信披公司和責任人的罰款上限由60萬元、30萬元大幅提升至1000萬元、500萬元,對欺詐發行的罰款上限由募集資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違規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檔案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今年以來,證監會已依法将40餘起财務造假、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證監會指導投資者服務中心,支援投資者發起民事追償訴訟,綜合運用先行賠付、支援訴訟、代位訴訟等,強化投資者賠償救濟。目前正在對上市公司(包括部分退市公司)重大違法案件支援投資者向人民法院申請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10起,在審支援訴訟22起。

下一步,證監會将繼續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實施财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産等行為的立體化追責力度,不斷深化與公安司法機關的關聯,進一步推動形成齊抓共治、有序銜接的監管執法“生态圈”,将“長牙帶刺”的監管執法要求落實到位。

// 多措并舉,懲防結合 //

針對資本市場深惡痛絕的财務造假,本次出台的《意見》不僅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并且推動常态化長效化防治财務造假機制,釋放“懲防并重”信号。

一、更新懲防财務造假力度

《意見》指出,要強化行政追責威懾力。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資金占用等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用足用好法律授權,加大對财務造假案件的處罰力度,對主要責任人員依法堅決實施市場禁入。

證監會表示,《意見》将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作為重要内容。未來,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将進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銜接,突出對财務造假公司和“關鍵少數”的重點打擊,重點做好“追首惡”,嚴厲懲處造假的策劃者群組織者。

二、持續提高違法成本

《意見》指出,要優化财務造假行政處罰标準。對惡意轉移财産的被執行人,通過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追回相關财産。嚴格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對欺詐發行、嚴重财務造假的公司依法堅決予以退市,強化對相關機構和個人追責。

《意見》還指出,要推動加大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實施财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産等行為的刑事追責力度。推動完善民事追責支援機制,探索建立證券公益訴訟制度,統籌運用先行賠付、支援訴訟、代位訴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等一系列投資者賠償救濟制度機制,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

業内人士表示,《意見》明确要加大懲治财務造假的基礎制度供給,對财務造假主體和第三方配合一體打擊,将有利于提高綜合違法成本,進一步提升懲治手段的威懾力。

三、多舉措加強防治,優化市場生态

《意見》提出,增強公司治理内生限制,有效發揮獨立董事監督作用,強化審計委員會反舞弊職責,推動上市公司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機制。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依法暫停或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完善資本市場會計、審計相關規則,加強聯合懲戒與社會監督。

證監會表示,就整體而言,造假公司是少數。上市公司群體始終是大陸企業的優秀代表。但财務造假對市場信心的影響很大,對投資者利益損害很重,亟需多管齊下形成合力,重拳整肅、堅決遏制。同時,也要打防并舉、标本兼治,從源頭防範造假發生。

業内人士認為,上市公司财務造假首先是突破了公司的内控底線,其次是相關中介機構失靈,逐漸造成極壞的市場影響,是以從源頭和動機上遏制各環節造假或參與造假的沖動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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