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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對熱射病患者未及時下病危通知,醫方因告知不足須擔責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劉某斌因病情危重,其家屬撥打120急救。6時44分許某衛生院接到120急救單稱有病人請求急救。6時49分某衛生院派車前往現場接病人,7時24分左右傳回某衛生院,該院及時安排當班醫生進行接診。

醫療糾紛:對熱射病患者未及時下病危通知,醫方因告知不足須擔責

患者劉某斌母親盧某清陪同前往并述患者反複感冒3月餘,自行院外購藥治療,病情反複,昨日夜間患者高熱,家屬在家自行采用“添衣捂被”發汗治療,病情無緩解,且進一步加重。

到院時高熱,查體溫41.5℃,心率142次/分,呼吸38次/分,血壓60/38mmHg,雙肺呼吸音粗,雙肺下野聞及濕啰音,臨床診斷肺部感染,休克。某衛生院及時予以對症治療,十多分鐘後,劉某斌病情進一步惡化,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患方觀點

2022年6月15日因二原告之子劉某斌生病到被告處住院接受治療,被告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多處瑕疵,直接導緻原告之子劉某斌在住院期間死亡。現在被告提供的病曆資料不真實,無法啟動醫療事故過錯鑒定。訴請被告賠償1013663元。

三、被告某衛生院辯稱

1、入院後,被告的醫務人員立即要求予以脫衣服,達到通風散熱,降溫,家屬一直稱脫掉衣服後會回汗,拒絕給患者脫衣物。經過反複溝通,解除患者劉某斌的衣物,立即建立靜脈通道,鼻導管供氧,心電監測,予以搶救,檢查體溫高達41.5度。

從劉某斌7時24分到達醫院,至7時55分劉某斌去世,僅僅經曆了31分鐘。在此期間,被告的醫務人員針對劉某斌的病情采取的診療措施符合診療規範,但因劉某斌病情嚴重,終搶救無效去世。被告的醫務人員在對劉某斌的救治過程中無任何過錯,也不存在原告所稱的提供醫療服務中存在多處瑕疵,被告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原告盧某清随同救護車到達被告處後情緒激動,被告醫務人員詢問原告盧某清患者的姓名和年齡,原告盧某清将随身攜帶的戶口本翻到第一頁并交給了被告的醫務人員,戶口上顯示姓名劉某虎,是以,醫務人員将患者姓名登記為劉某虎,年齡26歲。事後,被告才知道劉某虎與劉某斌系兄弟關系,劉某虎已經去世。

醫療糾紛:對熱射病患者未及時下病危通知,醫方因告知不足須擔責

劉某斌送到醫院時情況危急,在被告處進行門診搶救,尚未辦理住院,是以,被告隻有當時搶救時開具的處方箋和門診病曆、生化檢驗報告單,并無其他病曆資料。處方箋、生化檢查報告單和門診病曆上根據原告當時提供的戶口資訊,将患者姓名認定為劉某虎。

對于前述事實,被告的醫務人員盧某某在劉某斌死亡當日在x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中進行了明确的陳述。被告提供的記載患者姓名為劉某虎的處方箋、生化檢查報告單和門診病曆就是當時救治劉某斌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所用藥物也是用于救治劉某斌。

3、若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則對于被告墊付的費用應當在本案中予以刨除。

四、屍檢結果

被鑒定人劉某斌的死亡原因符合熱射病緻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五、鑒定意見

某衛生院在對劉某斌醫療過程中的診療行為存在輕微過錯,不排除與劉某斌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其醫院過錯考慮為輕微原因。

六、醫療過錯分析

醫方在對劉某斌醫療過程中存在一些瑕疵,對患方家屬告知不足,劉某斌入院時極其危重,處于瀕臨死亡狀态,醫方未下《病危通知書》,無與患方溝通的書面記錄,未盡到告知義務;

醫方醫療檔案記錄不規範,未明确患者的死亡時間;醫方收集患者資訊不準确,對患者身份及年齡未進行核實,将劉某斌姓名、年齡誤寫為十年前已去世的哥哥劉某虎,26歲。

七、庭審意見

某衛生院賠償原告盧某清、劉某國因劉某斌死亡後的死亡賠償金910180元,喪葬費53483元,共計963663元的20%,即192732.6元。

刨除某衛生院支付的喪葬費60000元,住宿費2000元(2500元×80%),火化費9422元(11778元×80%),即某衛生院應支付盧某清、劉某國賠款12131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醫療糾紛:對熱射病患者未及時下病危通知,醫方因告知不足須擔責

八、法院判決

2023年7月4日判決,某衛生院承擔20%的責任,賠償136310.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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