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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未就輸尿管結石的不同治療進行充分醫患溝通,醫方擔責

【認定事實】

2021年12月31日20時18分,原告因“陣發性左側腰腹部疼痛2天,加重1小時”到被告處住院,初步診斷為“左側輸尿管結石伴左腎積水”。2022年1月1日,被告對原告在全麻下行經尿道輸尿管鏡钬雷射碎石+輸尿管支架置入術。

醫療糾紛:未就輸尿管結石的不同治療進行充分醫患溝通,醫方擔責

探察所見:尿道無狹窄,膀胱壁光滑,未見新生物,膀胱腔内未見結石,雙側輸尿管開口位置正常,見清亮尿液噴出,左側輸尿管上段見一大小約0.6㎝×0.7㎝結石,表面不光滑,周圍輸尿管粘膜水腫。2022年1月2日14時07分原告出院。出院診斷:左側輸尿管結石伴左腎積水。

出院醫囑:出院後繼續口服藥物,服藥期間及停藥後1周禁飲酒,忌辛辣食品,出院2周後返院行左側輸尿管支架取出術,出院後過量運動可能出現腰部脹痛、血尿等不适,為術後常見情況,多飲水及休息後症狀能緩解。若上述症狀加劇立即返院就診。

2022年1月18日,原告到被告處門診取出左側輸尿管支架,後繼續門診。2022年1月30日10時50分,原告因“左側腰腹部疼痛半月,加重1天”再次到被告處住院,同日13時在全麻下行左側輸尿管鏡钬雷射碎石術+左側雙“J”管置入術,術中見左側輸尿管狹窄,因斑馬導絲無法通過而終止手術。

當日轉某市第九人民醫院。出院診繼:左側輸尿管結石伴左腎積水、左腎結石。2022年1月30日,原告入住某市第九人民醫院,因不同意該院治療方案,故于2022年1月31日出院。原告從某市第九人民醫出院後,于2022年2月1日、2月4日到某醫科大學附屬某醫院門診治療。

2022年2月11日,原告因“陣發性左側腰腹部疼痛1+月”到某醫科大學附屬某醫院住院;入院診斷:1.左側輸尿管結石伴左腎積水;2.左側輸尿管狹窄;3.肝囊腫。于2022年2月23日出院。出院後,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回院門診。

醫療糾紛:未就輸尿管結石的不同治療進行充分醫患溝通,醫方擔責

【患方觀點】

事發後,患者随後轉某市第九人民醫院、某醫科大學附屬某醫院,均發現左側輸尿管狹窄且存在損傷、左腎積水伴輸尿管結石。經協商未果,故起訴,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48034元。

【被告某某醫院辯稱】

原告住院後,我院對其進行了檢查,手術方案和術後可能存在的并發症向原告進行了充分告知,術後輸尿管狹窄也是術後常見且必然發生的并發症。

【鑒定結果】

原告陳某,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屬九級傷殘;某某醫院的醫療行為與陳某的損害後果[左側輸尿管下段狹窄(球囊擴張術後),病情延長及醫療費用增加]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過錯系同等原因。

【醫療過錯】

1、醫方未就輸尿管上段結石的不同治療方法進行充分醫患溝通,侵犯患方相關的知情選擇權;

2、可能存在術中操作不當,造成下段輸尿管損傷;

3、術後拔除輸尿管支架管的診療行為不規範,缺乏相關病曆記錄和檢查報告;發現結石碎片殘留、疼痛後,沒有進行随訪、及時檢查(如CTU、輸尿管鏡檢)。

4、損害後果:左側輸尿管下段狹窄(球囊擴張術後),病情延長及醫療費用增加。

【法院認為】

被告在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經鑒定存在過錯,故應承擔賠償責任,依其過錯程度,确定其負擔50%。

醫療糾紛:未就輸尿管結石的不同治療進行充分醫患溝通,醫方擔責

【判決結果】

2023年11月6日判決,被告某某醫院承擔50%的責任,賠償138459.86元。

【摘編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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