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老師無資質 場地不合規 監管權責不明晰 誰來保障興趣班孩子的安全

近日,一起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老師毆打學員,緻其意識不清昏厥,後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随着素質教育、體育教育日益受到家長重視,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其中不少是運動類,因訓練不當導緻的扭傷乃至“下腰癱”(因下腰導緻癱瘓)等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教育訓練機構老師體罰、毆打學員的事件也不時見諸報端。

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授課過程中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何在?實踐中機構的資質、老師、場地等是否存在問題?該如何保障未成年人上興趣班時的安全?帶着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展開了調查采訪。

技能證書水分較大

教育訓練場地選擇随意

前不久,山東東營的一名家長反映,其5歲半的兒子在幼稚園延時課上被輪滑教練打了,回家後屁股上有明顯淤青,髋關節與顱腦檢查顯示有多處損傷。監控視訊顯示,孩子在滑輪滑時摔倒,教練上前抓起孩子并脫下其褲子打屁股;孩子倒在地上爬起來後,教練又踢了其輪滑鞋,并用手打了其頭部。

經了解,輪滑教練并非園内老師,而是當地一家輪滑俱樂部的員工,幼稚園與輪滑俱樂部簽了合同,由俱樂部派人教孩子輪滑。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最近幾年,媒體報道了多起孩子在教育訓練機構練習舞蹈導緻“下腰癱”引發的糾紛。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公布的一項資料顯示,2005年至2022年,大陸“下腰癱”的孩子超過1000人。相關專家介紹,“下腰癱”發病年齡主要集中在3歲至10歲,70%的病例為完全性損傷,目前尚無有效的治療方法。

2022年1月,四川廣安年僅5歲的女孩小雨在上舞蹈班時腿部劇痛無法行走,後在醫院診斷為“松弛性截癱”。經司法鑒定,小雨的傷殘等級被評定為一級傷殘,其“脊髓損傷”屬實體性損傷,與舞蹈學習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為完全因果關系。事後,法院判決教育訓練機構賠償小雨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10多萬元。

采訪中,不少家長提出,一些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及其老師的資質存在問題,比如老師沒有相關資質、不具備安全知識儲備,機構場地、器材配置不合規等。

北京市朝陽區喬女士有一個8歲的女兒,去年報了位于家附近的一個舞蹈班。因為孩子之前沒有基礎訓練,體能條件相對一般,加之此前了解過一些舞蹈班訓練不當緻孩子受傷的新聞,喬女士在報名交費時特意叮囑老師,報班主要是為了讓孩子鍛煉身體,不過度追求柔軟度和難度動作,“我們不下腰”。

不承想,上了不到兩個月的課,孩子有一天後腦勺帶着腫包回來了,說老師讓全班下腰但沒有貼身指導,孩子整個人撐不住後腦勺着地磕到了。原來,在喬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老師已經讓孩子做了兩周的下腰動作。

“一方面,我明确交代了我家孩子不練下腰;另一方面,我家孩子是初學者,本身力量和技巧就差一些,同一個班裡,有的同學從小就接觸舞蹈訓練,放在一起教,完全沒有考慮個體差異性,我認為這很不合理,老師很不專業,訓練安全性也難以保障。”喬女士說。

記者在某招聘網站上搜尋“少兒舞蹈教練”“少兒國術教練”“兒童輪滑教練”等招聘資訊,咨詢相關招聘人員發現,大部分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在招聘教練時,在資質關上卡得并不嚴。例如,北京西城某體育教育訓練機構,其招聘輪滑教練,有體育、師範院校教育背景的高中以上學曆者均可應聘。記者詢問沒有相關資質是否可以應聘時,對方回複稱“主要是會銷售,能賣課”。

根據相關規定,非學科類校外教育訓練機構所聘從事教育訓練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相應類别的職業(專業)能力(具體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明确)或具有相應類别的教師資格證,不得聘用中國小在職在崗教師。實踐中,相關從業人員多以具備前者專業技能證書為主。

而記者調查發現,一些文體類專業技能證書考試很“水”。以舞蹈教育訓練為例,從事舞蹈教育訓練的資格證書并沒有全國統考版本,而是由一些舞蹈院校、行業組織自行設定考試規則并頒發證書。

記者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一些從事舞蹈教育訓練的人士或考級機構發出的相關從業證書就有××促進會舞蹈教育訓練師職業認證證書、××協會舞蹈考級教師資格證書、××學院舞蹈考級教師資格證書等多種。記者咨詢後發現,上述證書擷取難度并不大,有些考證機構甚至承諾“給錢拿證”。

有機構從業人員向記者介紹,考試内容包括筆試和視訊,筆試即舞蹈理論知識作答,之後要上傳一段自己的舞蹈視訊,交納報名費1500元到2500元不等,30天後基本就能拿證。

除老師資質外,一些校外教育訓練機構本身的合規問題也被不少家長诟病:一些機構在公園甚至小區随便找塊地就當作教育訓練場地。北京市民劉女士在家附近的公園散步時不止一次看到教育訓練機構的教練領着幾個孩子在空地上做鍛煉。“就是普通的水泥地,孩子們又跑又跳的,不傷膝蓋嗎?”

根據相關規定,非學科類線下教育訓練機構須取得縣級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近年來,各地也對非學科類校外教育訓練機構資質作了細化規定。從相關規定來看,合規校外教育訓練機構須證照齊全且在有效期内并每年通過年檢,“證”指辦學許可證,“照”指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機關登記證書》。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一些非學科類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并沒有做到證照齊全。社交平台上,記者檢索“非學科類校外教育訓練機構辦學證書”發現,有相關機構曬出自己取得的辦學證書,評論區卻有不少人稱“沒必要”“辦了之後會有一堆麻煩事”“執法人員催我辦我沒辦,後面也沒處罰”。還有人發文稱“把營業執照挂在顯著位置,基本就能應對檢查”。

安全風險監管不力

教育訓練品質參差不齊

為什麼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安全問題頻發?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周詳告訴記者,很多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對安全的重視程度不足。保障學員安全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導緻一些教育訓練機構不願意增加預防意外傷害的投入或者人員。同時,校外教育訓練機構的場地一般在大型商場,其場地屬性也導緻安全标準存在一定差異性,難以提供及時救治意外傷害的條件。另外,少數老師、教育訓練人員不遵守業務規範,錯誤操作也是引發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姚金菊認為,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安全問題頻發主要與從業人員資質審查和教學方法缺乏規範指南、應急管理制度不夠健全,以及對非學科類校外教育訓練機構安全風險監管不力等因素有關。

她指出,各省市對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的監管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等不同模式,對從業人員職業資質和從業經曆的管理和審查缺乏明确的執行标準。另外,部分校外教育訓練教學人員在教學方法、教育訓練内容等方面不夠科學,未能根據學員個人身體狀況而采取不同措施,甚至出現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教育訓練機構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和防範機制也不完善甚至未建立,既未對從業人員資質進行充分審查,也未對其進行教育教學方法以及風險應對的教育訓練,同時也未能根據教育訓練特征對家長及時、充分進行風險提示。

“此外對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的行業監管存在不足。實踐中存在教育訓練機構教學人員職業資質與所授課程不符、僞造職業資質證書或虛假宣傳學曆、證書等行為。部分教育訓練機構以家長教育訓練、節目編排服務等形式進行隐形教育訓練以逃避監管,教育訓練品質參差不齊,隻追求營利而忽視了教育公益屬性。”姚金菊說。

記者注意到,各地相關部門會不定時釋出一批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白名單”和“黑名單”,對符合或不符合當地辦學标準的機構予以公示。但在受訪專家看來,這種公示與實際機構營運情況相比有一定的滞後性,即一些不合規機構往往要運作一段時間後甚至出了安全問題後,才被列入“黑名單”,進行相應處罰,其間可能已有一大批學生受到影響。

周詳認為,監管的滞後性與校外教育訓練機構的靈活性并存的現象反映了校外教育訓練監管并非一個純粹的政府管理行為,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目前,政府對非學科類教育訓練的監管主要采用預防與事後監管的模式,通過守底線和持續倡導的方式來普及全社會對非學科教育訓練本身的認知,進而提升監管的效率。在政府積極作為的同時,家長應主動對教育訓練機構的師資、安全、環境等進行實地考察,如果符合規定,可以自主選擇,如果存在疑問或者明顯存在問題,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向監管部門提供線索,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管的良好局面。

姚金菊說,教育部推出全國校外教育教育訓練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以供家長查詢選擇。應進一步強化該平台的應用程度,推動已審批機構全部納入平台管理;強化年審工作,對未納入平台的機構責令限期納入;對拒不納入、逃避監管的機構,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全國校外教育教育訓練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中拟聘用從業人員準入違法犯罪記錄核查、場地消防安全準入稽核等環節,對于嚴格審查教學人員資質水準和機構的安全保障水準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仍有較多教育訓練機構未納入該平台統一管理,監管部門對教育訓練機構從業人員資質準入和審查仍須進一步嚴格把控,從源頭防範因從業人員資質不符引發的安全事件。”姚金菊說,此外,校外教育訓練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等信用監管機制也有待完善。

“對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的監管權責不明晰、執法力量不足。目前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管主體職權交叉、監管力度有限等問題,實踐中學科類與非學科類教育訓練的區分标準不清晰、執法隊伍專業性不足等問題制約校外教育訓練機構治理成效,重複執法、多頭執法現象仍存在。”姚金菊說。

明确市場準入标準

健全安全責任體系

受訪專家指出,目前對于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的規定主要見于2022年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釋出的《關于規範面向中國小生的非學科類校外教育訓練的意見》。相關檔案還有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在深化非學科類校外教育訓練治理中加強藝考教育訓練規範管理的通知》、教育部校外教育教育訓練監管司等四部門共同發出的《關于防範校外教育訓練安全問題的溫馨提示》等。此外,實踐中對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可參照适用的法律還包括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校外教育訓練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

姚金菊認為,現有相關立法效力層級較低、缺乏細化标準。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設立和運作作出了明确規定,但規定主要适用對象為民辦學校,民辦校外教育訓練機構隻能參照相關條款執行。《校外教育訓練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對執法方式進行了明确規定,對于規範校外教育訓練行政處罰行為提供了依據,但有關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規範管理的專項法律規範仍以行政規範性檔案、部門工作檔案為主,存在法律規範層級較低、相關法律不夠健全、缺乏細化标準等問題。

“現有法律規範對于非學科類校外教育訓練機構的審批主體、辦學行為、教育訓練材料、教學内容等方面缺乏統一明晰的規範,各地政府職能部門釋出的規範性檔案中校外教育訓練機構的審批主體、資質條件和教育訓練内容均存在差異,造成了校外教育訓練機構資質混亂、參差不齊等現象。”姚金菊說,校外教育訓練機構治理需要更具針對性的法律規範。現有規範層級較低,行政執法缺乏更為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據。在教育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可以适當考慮将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的設定及準入标準、人員資質、安全保障等問題予以規範,為校外教育訓練機構的高品質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張鴻巍認為,法律層級低、規定不具體等固然是造成一些安全問題頻現的原因之一,且确有持續完善的空間,但當務之急在于不折不扣、逐項落實作有法律規定。大陸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已相繼規定了從業禁止、入職查詢、強制報告等制度,如果能充分落實這些法律規定,對于保障未成年人參與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将起到重要作用。

姚金菊建議,明晰教育訓練機構市場準入标準,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資質标準。在有關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規範制定過程中,應考慮進一步明确教育訓練機構和從業人員資質标準,進行分級分類精确設定,以化解實踐中各地各類教育訓練機構準入标準不一的局面;完善教育訓練機構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責任體系。

姚金菊還提到,應理順各方權責關系,完善追責機制。目前校外教育訓練機構處罰規定散見于各類規範性檔案中,缺乏有關校外教育訓練機構的市場準入、從業資格、教育訓練過程等全過程全方位規範的專項立法,應借教育法典編纂之機,全面理順各方權責關系,同時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對教育訓練機構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出現安全問題的依法依規處理,落實教育訓練機構和從業人員追責制度,保護學員合法權益。

“學生安全無小事。”周詳建議,需要從機構運作的角度提升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意識,積極作為,從裝置、設施、裝修等方面防止意外傷害的發生;教育訓練機構和管理人員要提升防範意外的意識和提升安全救護的技能,防止教師不當行為給學生帶來傷害,較大的機構應當配足配齊醫護和急救人員,準備應急處理預案,提升應急處置能力;還需要增強家長的安全觀念,積極投保意外險,充分保障學生校外安全。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不遺餘力地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等推進法治教育和宣傳。特别是對于校外非學科類教育訓練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明晰法律紅線,共同築牢安全防線。”張鴻巍對記者說。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資訊、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來源标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青海普法聯系,我們将及時更正、删除,謝謝。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