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上司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問責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權責對等,依規依紀,實施精準問責,既展現力度、又展現溫度,既防止問責不力、又避免問責泛化,真正做到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
有效問責有利于促進各級黨組織、黨的上司幹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幹淨擔當;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則會使問責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響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實踐中,有的機關和地方還存在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比如在問責對象上,問下不問上;在問責程式上,求快不求準;在問責處理上,簡單粗暴、搞“一刀切”等。還有的在短時間内因同類事由對同一對象進行多次“湊數式”問責;有的随意進行責任認定,對不負有相關職責的幹部也進行問責;有的未按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報批程式即啟動問責調查或者作出問責決定等。
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與問責條例相銜接,在分則中增加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處分規定,有助于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推動問責工作規範化、精準化,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促進營造積極健康、幹事創業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環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開展執紀執法工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問責條例等規定,既要查清具體事實、厘清責任、嚴肅問責;又要差別情況、展現政策,做到規範精準問責。比如,按照“權責一緻、錯責相當”的原則,依據紀法規定、崗位職責,精準界定哪些人應負責任、應負什麼責任,厘清主要上司責任和重要上司責任,區分相關責任人任職期間是履職盡責、還是不履職或不正确履職,避免畸輕畸重、尺度不一。對于沒有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未達到問責程度的,可給予提醒、批評教育等處理,不能簡單以問責代替管理。
本期來源:大理清風
本期編輯:楊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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