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秦朝在統一六國後建立了曆史上第一個短命的中央集權制度,為了加強皇權的集中和壟斷,秦始皇設立了禦史大夫這一特殊的監察機構,禦史大夫上承皇命,下監百官,掌握着對全國官吏的監察彈劾大權。
然而,禦史大夫制度雖然鞏固了秦王朝的統治,但最終也加速了其滅亡的步伐。
那麼,為何這麼說呢?它究竟存在哪些緻命的硬傷和弊端,?
發展
據史料記載,甲骨文、金文中已存“禦史”之名,周朝最早出現了“史官”,其主要職責包括監察、機要、财會、禮儀等,在諸“史官”中,禦史地位較低,據史料記載禦史在此時的職責為“禦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掌贊書。
後來随着周朝統治者的昏庸腐敗導緻烽火戲諸侯、犬戎破鎬京等曆史事件,平王東遷雒邑開啟了五百餘年的春秋、戰國諸侯争霸的時代,此時的禦史仍然活躍在曆史舞台上。
禦史在這一曆史階段的職責仍是作為君主的秘書而存在,負責記錄君主的日常生活、監督或充當史官的角色。
至後來秦始皇建立了中國曆史上第一個封建大一統王朝,秦首設“禦史大夫”官職,“秦無司空,置禦史大夫以貳于相”才将禦史大夫這一官職明确下來。
制度
禦史大夫下設兩丞,一為禦史丞,另一為禦史中丞,禦史中丞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在朝廷内負責對百官的監察彈劾,稱為侍禦史;另一部分在朝廷外負責對各郡進行監督控制,稱為監禦史又稱“監郡”。
在朝廷任職的禦史會時常受皇帝直接委派執行一些皇帝的指令性指令,在地方上的禦史則行使監察百姓和官吏的職責,秦初分天下為三十六郡,地方上的監禦史(郡監)與郡守、郡尉一起共同構成秦王朝的地方治理體系,郡對縣一級也有監察機構,其職官名為“都吏”。
選拔
由于年代久遠,禦史的選拔方式已不可考,但據推論是從諸多史官演化而來,在先秦以至秦漢時期史官是一種世代沿襲職業。
由此可見,史官的選拔是從史官的兒子17歲時開始的,其選拔方式類似于後世文官選拔考試制度。而禦史大夫無疑也從衆多禦史中産生,其方式應為皇帝直接指定或任命。
秦時有關禦史辦公機構的文獻多已亡失,但根據現出土的秦朝玺印封泥中發現了“禦史府印”,由此可以證明秦朝禦史的辦公機構名為“禦史府”。
禦史府最高行政長官為禦史大夫,在禦史府中又分為進階屬官和低級屬官,進階屬官為禦史丞和禦史中丞,負責輔佐禦史大夫的日常辦公;低級屬官為侍禦史,負責掌管日常典籍資料,例如山川圖籍、律令文書、人口戶籍等。
秦朝的禦史府也是國家重要檔案儲存場所,在地方,地方的監禦史有獨立于行政機構的辦公場所,稱為“監府”,展現了回避的意思表示雛形,顯得更為科學合理。
禦史丞和禦史中丞的品秩應為“千石”,禦史大夫應多于“千石”,諸多侍禦史的品秩應少于“千石”,由于史料欠缺,秦時禦史的具體品秩已不可考。
職責
禦史大夫在秦時作為皇帝機要秘書的存在,每次皇帝制發诏書時都是先交與禦史大夫,再由禦史大夫下達至丞相,禦史大夫相較于丞相離皇帝更近,這也展現出秦朝的皇權對相權的打擊,是封建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的具體展現。
史記·蕭相國世家》載“沛公至鹹陽,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禦史律令圖書藏之。”由此可以看出秦時的禦史大夫是天下律令圖書的掌控者。
禦史大夫是禦史的總統領,而禦史則負責對百姓和官吏的日常活動的監察,凡是有違秦王朝統治的敵對勢力則由禦史加以檢舉揭發,繩之以法,讓百姓和官吏時刻處在秦王朝的高壓統治之下。
秦代的縣級機關存在着“禁錢”與“不禁錢”,當償還兵士的錢不夠時,可由地方官報告禦史大夫,由其以“禁錢”借貸給地方官。“禁錢”的掌握權限由禦史大夫執掌。
而且,“治虜禦史”具有協調調配徒隸的職責,其級别當在郡一級。
教訓
秦時中央層面的禦史作為皇帝的親信存在,可由皇帝直接下達指令對官吏百姓進行監察,其職能與權力直接産生于皇權,受制于皇權。
此舉必然造成對既成法律的破壞,易被野心家利用,造成互相傾軋、結黨營私的政治現象,由此也加劇君權和相權、君權和其他官吏百姓之間的沖突,必然會對中央與地方産生不利影響。
秦時禦史職責設定多出于臨時事務性工作,是以其官職的穩定性不高,權力的靈活度不高,是以對政策的持續性、穩定性帶來不利影響。此外禦史還可以幹預司法,使司法權的獨立性喪失,勢必會造成對法治的踐踏。
禦史制度本身缺乏有效的自我淨化、限制機制。禦史直接聽命于皇權,使禦史在行使職權時可以無所顧忌,在執行政策過程中所産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則無人敢幹預,由此帶來的吏治腐敗問題也需要認真反思。
禦史監察内容的細密使政權内部毫無隐私可言,人人自危,此舉勢必造成整個社會的恐慌。官僚百姓之間缺乏有效溝通,使政策的施行缺乏柔韌度,皇帝意志滲透政權内部的方方面面,高度聽命于皇帝使政策的執行日益激進,皇帝的昏庸亦無人敢糾正;政權模式的發展日益僵化,勢必加劇了秦王朝的覆滅。
禦史選拔任用方式較為簡單直接,缺乏必要考核機制。皇權至高無上,使禦史的選人用人權力直接聽命于皇帝,禦史雖出于史官,但對其選拔僅限于門第和初期任用階段的考核,對其後天的培養缺失容易造成該官職的腐化堕落,對禦史制度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時代意義
通過對秦朝禦史官職的人員産生的研究可發現其選官機制較為粗放且呈現出門閥世襲的特點,這就要求我們要深刻吸取曆史教訓。
在選人用人的過程中要嚴格落實“回避”制度,讓選人用人過程在陽光下進行,接受群衆監督;積極擴大選人用人的群衆基礎,杜絕“内部消化”“門第世襲”,在選人用人過程中營造“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良好生态,讓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風氣蔚然成風。不斷提升人員素質,提高辦事效率。
由于古代社會皇權至上使禦史可以不遵從國家法律直接聽命于皇帝,在行使職責時必然會對地方行政造成破壞,對政權的有序運作造成極大幹擾。
在崇尚“法治”的今天,要求我們首先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格規範監督執法人員的行為,同時也要加強對監察人員的監督,使負有監察職責的官員在履行職責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履行依法監督的主體責任。
秦朝的禦史官職兼有司法權力,對司法權力的幹預勢難保證法律判決的公平公正,此舉對法律的執行與遵守雙方均帶來不利影響,久而久之會對整個國家的法律治理模式帶來消極影響,政出多門,随意執法使政權的運作亂象叢生,雜亂無章。
新時代的中國切實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便職權,嚴格落實司法機關履行監督的主體責任,暢通民意回報管道,使權力能夠在陽光下運作,積極建構陽光型、服務型政府。
利用政府、社會、群衆等多方主體,深入利用“網際網路+政務”等形式集中收叢集衆的所思所盼,努力做到急民所需,憂民所憂,全心全意幫助廣大人民群衆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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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秦朝禦史制度雖然為中央集權統治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同時也存在着選拔任用方式單一、缺乏監督限制機制、幹預司法獨立等諸多弊端。
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加劇了君權與相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沖突,最終導緻了秦朝的覆滅。
我們應該吸取曆史教訓,在現代社會建構民主、法治、陽光的選人用人和監督機制,保障司法獨立,促進決策科學化,真正實作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