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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成年幹這事?襄陽一法院判了:從重處罰!

作者:襄陽廣播電視台

竟然有人利用未成年人,多次販賣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上頭電子煙”?近日,南漳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販賣毒品罪案件。

利用未成年幹這事?襄陽一法院判了:從重處罰!

(圖檔來源于網絡)

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國家正式列入第二類精神藥物管控以來,該院審結的首例依托咪酯販賣毒品案件。

利用未成年幹這事?襄陽一法院判了:從重處罰!

案件回顧

2023年,裴某甲、裴某乙、陳某邀約兩名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參與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

裴某甲等五人先後向3人出售“上頭電子煙”共計6次,合計8個,獲利1900元。之後,裴某甲等五人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訴訟過程中,裴某甲、裴某乙、陳某分别繳納罰金人民币15000元,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

利用未成年幹這事?襄陽一法院判了:從重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裴某甲、裴某乙、陳某明知是毒品,仍利用未成年人多次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裴某甲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故依法判處裴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五千元;判處裴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五千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五千元;三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南漳縣警察局依法處理。

利用未成年幹這事?襄陽一法院判了:從重處罰!

依托咪酯俗稱“煙粉”,是一種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狀物質,具有鎮靜催眠作用,為麻醉類處方藥品。非法吸食依托咪酯後會出現頭暈、站立不穩、精神興奮乃至影響人的情緒、思維、意志行為的精神障礙,甚至導緻死亡。

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起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納入列管,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毒品,非法吸食、持有、販賣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

“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廣大人民群衆要認清新型毒品,遠離新型毒品,切勿以身試法!

(未經許可 不得轉載)

來源:南漳縣人民法院

編輯:汪嘉麗 | 校對:杜臨雪

責編:梁龍 | 稽核:曾春滿